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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串谋买卖?(土耳其债法典第 19 条)关于注销和登记所有权契约、死者串谋以及向债权人隐瞒资产的案件。

什么是串通销售(欺诈性销售)?

“伪造买卖”,俗称“串谋买卖”,是指当事人进行的交易表面上在土地登记簿上显示为买卖,但实际上,他们要么根本没有买卖意图(绝对串谋),要么以买卖为幌子掩盖其他合法交易,例如赠与或馈赠(相对串谋)。土耳其《债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的真实共同意图是确定合同类型和解释的基础,并阐明了伪造交易的基本处理方法。

在房地产转让实践中,串通指控最常出现,例如“将无偿转让伪装成出售”、“将房产出售给近亲以逃避债权人”、“欺骗继承人”等等。

串谋的构成要件:法院会关注哪些方面?

实际上,要认定一项交易构成串谋,需要具备三个主要要素:

  1. 表面上是一份合同 (例如已登记的买卖合同),

  2. 双方串通合谋,使这份表面上的合同无效。

  3. 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目的是误导第三方(债权人、继承人等) 。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 19 条的规定,法院不看“纸面上的内容”,而是看实际意图。.

绝对模拟和相对模拟:出售还是捐赠?

1)绝对串谋

双方实际上并不 想转移所有权;他们只是在土地登记簿上制造“出售”的假象(例如,财产仍由债务人占有,从未支付任何款项,转移仅仅是为了拖延扣押)。

2)相对串谋

双方当事人确实希望达成某种结果,但却 用另一份合同掩盖了这一点。房地产领域最典型的例子是: 表面上是买卖,实则是赠与。这种模式 欺诈性继承 案件的核心。

三种最常见的串谋销售诉讼类型及其区别

A) 因串通而注销和登记产权证(依据土耳其债法典第19条)

目的:主张该交易存在欺诈,并 更正登记信息 (通常是根据财产或继承份额的真正所有人进行登记)。土耳其《债法》第19条关于“真实意图”的规定是本诉讼的基本依据之一。

B) 因欺诈性继承转移(逃避继承资产)而注销和登记产权证

如果立遗嘱人为了向继承人隐瞒资产, 将不动产伪装成出售而实际赠与,继承人可以根据最高法院1974年4月1日发布的《统一判例判决》(E.1974/1,K.1974/2)申请注销并重新登记产权证。该判决被认为是立遗嘱人进行欺诈性交易案件的“经典判例”。

C) 撤销处分之诉(《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77条及后续条款)——向债权人隐瞒资产

提起此诉讼并非为了彻底消除串谋行为,例如通过“注销产权证”等方式,而是 为了使债权人能够通过强制执行来收回债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结果是该交易 对债权人而言无效 ,从而使其能够扣押/出售该房产。

黄金法则:

  • 如果您是继承人,这大多与 死者的欺诈交易/注销产权证登记

  • 如果您是债权人,通常可以 援引《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277 条关于撤销交易的规定

  • 如果您是交易的一方或实际权利持有人,我们将讨论土耳其债法典第 19 条关于串谋的规定。

时效限制:不要因为认为“没有诉讼时效”而丧失您的权利。

1)依据《土耳其债法》第19条提出的串谋指控

一般而言,基于串谋的绝对无效请求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然而,具体案件中,请求的性质和第三方的情况都至关重要。在实践中,这种差异在“土耳其债法典第19条案件”和“强制执行和破产法撤销案件”之间的区别中尤为明显。

2)依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77条提起撤销处分之诉讼

强制执行和撤销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门槛是: 五年的诉讼时效 (《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84条)。如果超过该期限,撤销诉讼在技术上可能被驳回。

证据与证明:如何确立串谋案件?

串谋通常不能仅凭“供述”就予以认定;法院 一系列证据 。实践中有效的证据包括:

  • 未支付购买价款 或付款方式与正常流程不符(无收据、未转账)

  • 显示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 受让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价款。

  • 债务人在财产转移后仍继续使用该财产。

  • 移交日期应紧接扣押、执行、诉讼或继承纠纷等关键程序之前。

  • 亲属关系密切,共同生活,继承人扮演“监护人”的角色

  • 产权过户后未签订租赁协议,实际占有权也未发生变化。

在欺诈性继承交易案件中,家庭内部关系、以往的分配惯例、继承人之间的平衡以及死者的照护关系等因素,对于证明存在欺诈继承人的意图也十分重要。.

第三方风险:如果房产已转让给第三方怎么办?

根据土地登记信赖原则,第三方善意信赖土地登记簿上的登记信息而取得的物权,通常受到保护(土耳其民法典第1023条)。这对于欺诈性交易案件中“后续转让环节”的抗辩至关重要。

实际结论: 在欺诈性转让之后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会改变诉讼的走向和诉求。因此,迅速采取行动(预防措施/土地登记簿批注策略)可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

  1. 选择错误的诉讼类型 (例如,适用土耳其《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77条而非土耳其《债法》第19条,反之亦然)

  2. 仅对第一位受让人提起诉讼,而不遵循继承链。

  3. 只是简单地说“成本很低”,却不提供银行数据来证明没有付款。

  4. 错过了土耳其《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277 条规定的5 年诉讼时效

  5. 在死者实施的欺诈交易中,未能具体说明“欺骗继承人资产的意图”是有问题的。

根据文件应该怎么做?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

  • 首先,进行债务催收及催收能力分析。

  • 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277 条,针对可疑交易提起诉讼并实施预防性扣押/禁令计划。

  • 受让人存在恶意迹象(亲属关系、无偿所有权、占有权)

从继承人的角度来看

  •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份额及转让情况清单。

  • 根据 1974 年 4 月 1 日最高上诉法院第 1/2 条的规定,指控存在欺诈性继承转移行为。

  • 缺乏对价、意图隐瞒遗产以逃避继承以及家庭内部失衡的证据

结论

串谋销售诉讼旨在揭露看似买卖交易背后的真实意图。《土耳其债法典》第19条以真实意图为重点,确立了串谋分析的基础;在死者串谋的情况下,1974年4月1日最高上诉法院第1/2条规定,继承人有权注销并重新登记产权证;在隐瞒资产以逃避债权人追索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77条及后续条款规定了撤销交易的诉讼,以确保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收回欠款,该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资料来源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分析死者欺诈交易的条件

https://www.ilhanhelvacidersleri.com/turk-borclar-kanunu/turk-borclar-kanunu-madde-19?utm_source=chatg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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