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和虐待罪
在土耳其法律中,犯罪根据其所保护的法律价值分为四类:国际犯罪、侵害个人罪、危害社会罪以及危害国家和民族罪。酷刑和虐待属于侵害个人罪,受土耳其刑法典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制。酷刑和虐待罪通常保护的法律价值包括公共秩序、受害者的身心完整以及禁止侵犯人类尊严和荣誉的行为。.
酷刑和虐待罪的范围
酷刑罪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任何法律理由,例如受害者的同意或紧急状态,均不适用。酷刑罪的法律定义是:“任何人实施导致他人遭受酷刑的行为,应处以二至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义,酷刑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酷刑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
酷刑罪是通过疏忽行为实施的。
土耳其刑法典第94/5条规定:“如果该罪行是因疏忽行为而犯下的,则不得以此为由减轻刑罚。” 立法者加入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酷刑罪大多是由公职人员在其上级监督下实施的,且通常发生在上级负有监督责任的情况下。构成酷刑并不一定需要施暴者主动施加身体痛苦、使受害者挨饿等。目睹或未能干预酷刑行为的公职人员,即构成疏忽行为,应与主动实施酷刑行为的公职人员受到同等处罚。
酷刑和虐待罪的具体形式
酷刑罪通常属于未遂罪。例如,如果一名公职人员被发现持枪即将开枪,则其行为仍处于未遂阶段,尚未完成。然而,虐待罪不属于未遂罪,因为它需要一定的强度和系统性。.
关于共犯,立法者依据第94/4条规定:“参与实施此罪行的其他人应按公职人员的处罚方式予以惩处。” 至于酷刑,它并非特定罪行;任何人都可以实施酷刑,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构成共犯。
关于多项罪行(并罚)的情况,根据《刑法》第94/3条对犯罪者同时处以性侵犯和酷刑的刑罚,存在不同的意见。该条规定:“如果行为构成性骚扰,则处以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际并罚原则,两种罪行均应受到处罚,即公职人员因同一行为受到两项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量刑应基于概念并罚原则,即对更严重的罪行判刑。第三种观点则考虑犯罪者的意图:究竟是酷刑还是性侵犯。意图和过失与犯罪者的内心世界相关;因此,很难理解犯罪者的动机,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对于酷刑罪,并非总能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例如,如果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十天的酷刑折磨,每天烧伤或切割受害者身体的不同部位,那么施虐者将因酷刑罪受到惩罚。
《欧洲人权公约》禁止酷刑。
《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国家都必须尊重这一规定,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欧洲人权公约》将禁止酷刑列为绝对权利,不设任何限制。《欧洲人权公约》并未将所有暴力行为都纳入第三条的适用范围;它要求达到“一定的最低暴力程度”,而这一最低程度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欧洲人权公约》对不人道待遇的定义不仅包括故意实施的身体虐待,还包括心理虐待。如果国家侵犯人权,则需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承担责任。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甚至对强迫绝食者进食的行为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欧洲人权法院普雷蒂诉英国案判决),包括以不符合人类生命和尊严的方式进食,并将其纳入禁止酷刑的范畴。 《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对国家规定了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禁止酷刑(消极义务)以及确保个人不受酷刑侵害的义务(积极义务)。关于强迫失踪的指控,欧洲人权法院指出,除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生命权)外,还存在违反第三条的情况。有辱人格的待遇被定义为旨在摧毁受害者身心抵抗力、造成恐惧、焦虑和自卑感,并在其自身或他人眼中羞辱其的做法(爱尔兰/英国判决)。在进行此类评估时,受害者的年龄、处境和性别等因素被认为至关重要,因为对有辱人格待遇的评估具有主观性。此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即使受害者并非在自己眼中感到羞辱,而是在他人眼中感到羞辱,也足以构成有辱人格待遇。
负责审理酷刑罪的法院。
酷刑罪属于依职权自动起诉的罪行。由于施暴者是公职人员,因此根据《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审判法》(第4483号法律),该罪适用单独的审判程序。主管法院为高等刑事法院。.
负责审理酷刑罪的法院。
调查和起诉是依职权进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刑事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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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尼兹·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