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离婚配偶姓氏的申请
致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值班家庭法院
原告
埃杰·伊尔迪兹(土耳其国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表
律师 Aydanur NAS (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注册号:…………)
地址:…………………………………………………………………
UETS:……………………………………
被告
Mert ARAS(土耳其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可向其报告事件的机构
伊斯坦布尔省人口与公民事务局(如有必要,请提供申请摘要)
地址:……………………………………………………………………
案件主题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第 173/2 条的规定, 允许其离婚丈夫(即被告)继续使用“ARAS”姓氏,在审判期间 临时 ,并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解释
一、双方的婚姻和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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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ce YILDIZ 和被告 Mert ARAS 于 2017 年…月…日结婚;婚后,原告改姓“ARAS”,并 Ece ARAS 的身份继续她的社交和职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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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由伊斯坦布尔家庭法院编号为…/… E.、…/… K.的判决终止;该判决 生效。离婚判决生效后,出现了原告在人口登记册中恢复婚前姓名的问题;这种情况对原告既有的身份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混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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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请求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源于离婚导致的“个人身份”变更。事实上,《土耳其民法典》第173/2条规定,如果女方 有权 ,且此举 不会损害 。
二、原告在使用“ARAS”这个姓氏方面具有具体的、可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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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婚姻期间不仅在社交圈,更 在专业和企业场合中 。委托人是一位自由建筑师,曾与多个项目团队合作,其签名出现在众多合同、方案、图纸和交付文件中。作品集、项目交付、现场报告、电子邮件往来以及客户合同均证实了她的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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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专业活动不仅限于过往项目。在进行中的项目和投标阶段,客户均以姓氏“ARAS”指代;更改此姓氏很可能会在投标流程、背景调查和付款程序中造成重大混乱。这种混乱并非仅仅是“习惯”问题,而是可能直接损害商业声誉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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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以“ARAS”为姓氏注册的数字形象(包括公司邮箱、职业简介页面、作品集链接、提案模板、签名函中的签名样本、电子发票/电子档案记录中的姓名等)实际上需要继续使用此姓氏。更改姓氏可能会导致银行交易、公司信函、项目合同中的当事人定义、收款流程以及税务/社保申报等方面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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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上诉法院的实践中,评估“利益”时会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女性长期使用婚后姓氏、相关文凭/证书/交易以及其社会经济生活均以此姓氏为基础。同样,也有判例表明,如果利益得到证实,则应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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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利益并非基于“喜欢这个姓氏”之类的抽象理由,而是 可衡量且有据可查的 既定体系。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土耳其民法典第173/2条规定的“利益”条件。
三、使用姓氏不会对被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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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73/2条,第二个条件是使用姓氏 不得对被告造成损害。我的委托人希望使用的姓氏并非对被告的商号、商标或显著标志的不正当使用;我的委托人在婚姻期间合法取得该姓氏,并多年来一直本着诚信原则使用该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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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要主张“损害赔偿”,则不能仅仅指抽象的不便,而 个人权利受到了具体的侵犯 或利益受到了可衡量的侵害。委托人使用此姓氏并非为了与被告建立联系,也并非为了让第三方误以为他们“仍然已婚”,更不是为了从被告的社交圈中获取利益,而仅仅是为了保护其既有的身份和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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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了平衡这种可能性,立法者并未将许可机制规定为一项“绝对且不受限制”的权利;它也允许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撤销许可。在涉及撤销许可的争议中,最高法院关注的重点是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妇女的利益是否仍然存在以及丈夫是否遭受损害。在这方面,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未来发生了具体的损害,则其已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护。.
四、案件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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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项请求通常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但最高法院裁定,它应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请求,而非离婚诉讼的附属部分。因此,即使离婚判决已生效,原告仍可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73条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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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对《土耳其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一年期限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诉讼时效”,因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抗辩,则不能依职权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我们想强调的是,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我们客户的既有权益,防止其权利受到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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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法院 家庭法院。最高法院认为,管辖权问题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因为《土耳其民法典》第173条是关于家庭法的规定。关于管辖权,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权规则)。
五、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如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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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审判进行期间,更改姓氏也可能对我们客户的银行交易、合同关系、税务/社保记录以及正在进行的项目 无法弥补的损害 。因此,如果贵庭认为合适,我们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9条及相关条款颁布临时禁令 原告在整个审判期间继续使用“ARAS”姓氏(并在机构交易中保留该姓氏) 。我们请求颁布此禁令并非为了预先决定最终判决的结果,而仅仅是为了防止审判期间出现混淆,并保障我们客户的职业生涯的连续性。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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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托人对使用“ARAS”这个姓氏有明确、具体且可核实的利益。这种使用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相反,在法律规定的平衡机制框架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被告有权要求撤销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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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原因,由于本案符合土耳其民法典第 173/2 条的规定,因此必须接受该诉讼。.
法律原因
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第 173 条及相关规定;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第 6100 号第 24、25、26、389 条及后续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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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及最终确认书,编号为…/… E., …/… K., 伊斯坦布尔…家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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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的 人口登记记录 (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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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ARAS”为姓氏签发的专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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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招标文件、交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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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公司签名记录、作品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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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电子存档/电子发票记录、银行账户对账单和交易记录(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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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告专业声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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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机构记录、培训/认证文件、参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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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字个人资料打印件(历史记录和姓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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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证人名单和地址稍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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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进行专家审查(尤其涉及公司记录/专业影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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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从相关机构获取记录(登记处、银行/机构往来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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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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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第 173/2 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委托人继续使用其离婚配偶 Mert ARAS 的姓氏“AR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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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审判过程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89 条等条款的规定,作为一项预防措施 ,决定允许原告继续使用“ARAS”这个姓氏(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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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会向相关人口登记处发出信函,要求将判决记录在人口登记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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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谨代表我们的客户,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原告律师
Aydanur NAS
签名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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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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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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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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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记录和文件(清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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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