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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66 条/最后一段的规定:即使自拒绝决定生效之日起 3 年,仍可因无法恢复婚姻生活而请求离婚。

致土耳其共和国安卡拉家庭法院

原告: Zeynep KAYA(土耳其 ID:12345678901) – Güvenevler Neighborhood, 1268th Street, No:14, Apt. 7, Çankaya/安卡拉
代表: 律师 Aleyna SENA –(地址见抬头纸,已在 UETS 注册)
被告: Ahmet KAYA – Mutlukent Neighborhood, 2nd Street, No:5, Apt. 3、恰卡亚/安卡拉

案件主题: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第 166 条/最后一段,我们的离婚请求是基于自驳回先前离婚案件的裁决最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未能恢复婚姻生活


解释

  1. 婚姻和子女: 双方 2016年12月5日他们没有共同的子女

  2. 先前案件及最终裁决:原告对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于 2020 年11 月 10 日被安卡拉第七家庭法院以第 2019/874 E.、2020/1123 K. 号判决驳回,该判决于2021 年 6 月 15 日生效(最终裁决附后)。

  3. 三年期限届满且未能重聚:2021年6月15日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三年,双方仍因任何原因未能恢复婚姻关系。双方分居的住所已通过MERNIS系统中的地址变更以及邻居和亲属的证词得到证实。根据最高法院的实践,短期探访/电话联系不视为婚姻关系的恢复;在本案中,此类重聚从未发生。

  4.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第166条最后一款:“如果基于离婚理由提起的诉讼被驳回,且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已满三年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双方仍未恢复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可以请求 离婚。” 在本案中,该条款的所有条件 均已完全满足;无需讨论过错问题。

  5. 管辖权和权限: 本案 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土耳其民法典第 168 条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第 6 条及后续条款),并且已在被告居住地/共同居住地提起诉讼长达六个月; 贵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6. 关于财务/人身索赔的说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子女,因此不存在子女监护权或子女抚养费的索赔。原告保留获得赡养费和物质/精神补偿的权利(如需提出申请,将告知法院)。原告不希望继续使用婚后姓氏KAYA ,并请求通知民事登记处将其恢复为婚前姓氏DEMİR


证据

  1. 安卡拉第七家庭法院, 案件编号 2019/874 E.、2020/1123 K., 最终裁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2. 人口和家庭登记记录,MERNIS地址变更

  3. 证人证词 (姓名如下)

  4. 如有必要,可要求提供 执法部门调查报告和公寓/楼宇管理报告

  5. 各种类型的法律证据。.

证人

  1. Elif DEMIR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234… – 地址:Mutluken Neighborhood, 3rd Street, No: 9/2, Çankaya/Ankara)

  2. Murat YILDIRIM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345… – 地址:Güvenevler Neighborhood, 1268th Street, No: 10/5, Çankaya/Ankara)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 第166条/最后一段、第168条;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法。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1. 由于土耳其民法典第 166 条/最后一段规定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予以批准

  2. 该决定 将自动通知人口登记处,原告 将继续使用其娘家姓氏 DEMİR

  3.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由被告承担。

我们恳请并要求尽快做出决定。

2025年9月29日 – 安卡拉

原告律师
,阿莱娜·塞纳
(签名)

附件: 1)附有批注的最终判决书,2)人口登记证明,3)地址变更,4)证人名单和联系信息,5)授权委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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