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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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纠纷中,当事人通常 关于付款、赔偿、赡养费或其他义务的 判决 执行,取决于一套独立于判决内容之外的、技术性的法律程序。这正是 执行 发挥作用的地方。
执行是指使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具有可执行性的司法程序。虽然常与承认混淆,但执行的后果远比承认严重,且须遵守更严格的条件。 《土耳其国际私法》 (第5718号)第50条及其后续条款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探讨了执行的法律性质、执行的条件、承认与执行的区别、哪些决定需要执行、执行程序以及实践中常见的错误。
1. 什么是执法?定义及法律后果
a) 执法的定义
执行是指土耳其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一旦作出执行决定,外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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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像土耳其法院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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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的规定,它可以受到强制执行程序。.
缺乏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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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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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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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售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b) 执法的效果
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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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 强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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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得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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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确保该决定在土耳其得到切实执行。.
在这方面,执法 更具威慑力和侵入性 。
2. 可执行的决定
仅用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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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动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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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强制执行的
外国法院判决,这是有可能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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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和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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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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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履行情况的判决
无法强制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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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基于事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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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强制执行的个人身份决定
(这些决定可以获得承认。)
3. 执行的一般条件(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54条)
执行条件与承认条件大体重叠;但是, 执行条件的解释更为严格。
1️⃣ 必须是外国法院的判决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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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定是外国法院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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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判罚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2️⃣ 该决定必须是最终决定
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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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必须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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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必须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来证明。.
如果没有最终裁决证书或同等效力的官方文件,就无法执行。.
3️⃣ 互惠
根据《国际私法》第54/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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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决定的国家和土耳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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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存在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互惠。.
实际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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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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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的法律实践
可以被视为互惠的充分条件。
4️⃣ 不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外国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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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所涉事项属于土耳其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则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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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法院判决。.
5️⃣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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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认可相比, 更为严格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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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侵犯了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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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导致极端且不成比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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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制执行请求违反公平审判原则,
。
6️⃣ 尊重自卫权
在境外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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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未收到正式送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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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给予辩护机会,
。
这一条件 必要 前提。
4. 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关键区别
| 认出 | 执法 |
|---|---|
| 最终判决的影响 | 执行能力 |
| 不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是存在的。 |
| 个人地位很重要 | 资产权重 |
| 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监管 | 加强公共秩序管控 |
在实践中选择错误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案件因程序问题而被驳回。
5. 对强制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和权限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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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民事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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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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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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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在土耳其居住,则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将处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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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规则。.
6. 执行后的执行程序
执法决定作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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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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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由强制执行办公室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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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扣押和出售程序。.
未经强制执行令而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 予以取消。
7. 家庭法判决的执行
a) 赡养费决定
外国赡养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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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就无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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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公共秩序监督尤为严格。.
b) 离婚判决书
离婚本身就足以构成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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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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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条款 强制执行 。
这种区别在实践中常常被忽略。.
8. 最高法院的执行方式
最高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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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完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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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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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互惠研究具体化
。
审查不充分而作出的执法决定,可被视为撤销该决定的理由。.
9.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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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承认诉讼而非强制执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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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交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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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互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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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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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结论
执行是确保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得到切实执行的强有力法律机制。因此,国际私法委员会对执行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优先考虑公共秩序和公平审判原则。
完善的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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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债权人收到其应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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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国际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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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避免重复和无结果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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