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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权集体出售

1. 引言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集体出售是竞争法在经济和法律层面上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俱乐部集体出售转播权而非单独出售,有利于收益共享;然而,这种做法也可能 《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 所禁止的“卡特尔”或“合资企业”,从而限制竞争
因此,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的转播权招标流程受到土耳其竞争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的密切监控。

本文 第 4054 号法律第 4、5 和 6 条 为框架,分析了出版权集体出售的做法 对市场定义、竞争限制和豁免条件 进行了评估。


2. 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在土耳其法律中,体育赛事转播权不被视为财产权知识产权,而是被视为“具有有形价值的权利”。根据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第5894号法律,转播权在TFF的监督下,经参与联赛的俱乐部同意,转移到一个公共资金池系统中。

因此,原本由各俱乐部单独拥有的转播权 为集体营销组织 。此时产生的根本法律问题是:俱乐部联合行动是否会消除竞争?


3. 在竞争法框架内的评估

3.1. 第4054号法律第4条(禁止限制竞争)

第4054号法律第4条禁止“通过协议、协同行动或企业集团的决定来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俱乐部联合出售广播权就是“企业集团的决定”的典型例子。.

事实上, 竞争委员会在其2008年6月5日发布的编号为08-32/421-147的决定中, 在特定条件下豁免了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组织的转播权招标。委员会考虑到了集体出售的益处,例如维持收入稳定和联赛平衡。

3.2. 第4054号法律第5条(豁免条件)

要使集体销售不被禁止,必须同时满足该法第5条规定的全部四项豁免条件:

  1. 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分配方面取得经济或技术进步,

  2. 消费者将从这一发展中受益。

  3. 相关企业不应无故限制竞争。

  4. 相关市场中的很大一部分竞争并不会消失。.

基于以上四个条件, 资金池制度能够提高经济效率,并通过确保各俱乐部间收入的均衡分配,为消费者(球迷)提供更高质量的转播服务。然而,如果招标条件偏向单一买家,这种平衡可能会被打破。


4. 市场界定:广播权的相关市场

竞争法分析的基本步骤 是市场界定。根据竞争委员会的决定(例如,2011/63-155 K),在评估体育广播权时,通常会考虑两个主要市场:

  • 产品市场: 体育赛事直播权(尤其是足球联赛)。

  • 地理市场: 土耳其共和国的边界。

在转播权市场,平台(例如 beIN Media、Saran Group)和广播公司都存在竞争。然而,土耳其足协的集体出售模式 ,从而消除了横向层面的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明确“消除竞争”和“规范竞争”之间的界限。.


5. 欧盟法律视角:欧足联和英超联赛的决定

欧盟委员会首次 欧足联冠军联赛(2003年)英超联赛(2006年) 的决定中评估了广播权的集体出售。
两项决定均指出,集体出售通常 会限制竞争,但 豁免 。这些条件如下:

  • 招标过程 透明、公正

  • 分批出售广播权(打包销售系统)

  • 任何一家出版商都不应该获得所有版权(市场分散),

  • 将播出时间和独家播出时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竞赛委员会也认为这些标准是土耳其足球实践中应遵循的典范


6. 土耳其案例研究:TFF 广播权招标决定

土耳其足球协会(TFF)每年都会对土耳其超级联赛的特定时期(例如2016-2022年和2022-2029年)进行转播权拍卖。
竞赛委员会 事前监管来 监督这些拍卖

  1. 独家所有权风险: 出版商将所有权利集中于​​单一实体可能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独家经营期: 超过 5 年的协议将冻结竞争。

  3. 透明度和准入: 不应阻止其他广播公司(OTT、数字平台)参与招标。

  4. 收入分配: 如果小俱乐部失去议价能力,联赛质量就会下降。

在 2022 年的决定(决定编号:22-10/124-47)中,董事会认为 TFF 的招标过程在透明度方面是可以接受的,但建议“使项目包多样化”。.


7. 集体销售中的收益与风险平衡

好处:

  • 收入均等化: 缩小大型俱乐部和小型俱乐部之间的经济差距。

  • 联赛质量: 竞争均衡,鼓励体育竞技。

  • 消费者利益: 单一入口确保价格稳定。

风险:

  • 卡特尔效应: 当俱乐部设定统一价格时,就会消除竞争。

  • 创新障碍: 其他数字平台可能无法进入市场。

  • 过度垄断: 出版商的市场力量增强,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竞争法寻求一种“平衡”:集体销售是可以接受的, 但不应产生市场支配力


8. 体育仲裁法庭(CAS)的视角

CAS 判例法不直接分析竞争法;但是, 公平竞争 (例如,收入分配不均)的行为,如果损害了体育运动的本质,则可能构成撤销比赛的理由。

在 CAS 2008/A/1453 号案件(锡永足球俱乐部诉欧足联)的裁决中,体育仲裁法庭 (CAS) 指出,欧足联的限制性许可做法受“比例原则”的约束。因此,CAS 审查集体出售是否在纪律或许可方面造成不公平。


9. 结论与评价

广播权集体出售是土耳其体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然而,这种做法可能构成企业联合体限制竞争的决定,违反第4054号法律第4条的规定。因此,此类行为应在竞争管理局的监督下,并在豁免制度框架内进行。

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实施的联赛池制度 经济平衡和联赛质量 方面具有优势 排他性、招标透明度和市场准入 方面需要不断更新

随着数字平台(OTT、流媒体)的未来发展,通过动态、多渠道、促进竞争的模式进行广播权营销,对于土耳其足球的法律和经济可持续性而言将变得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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