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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峡和过境制度:蒙特勒海峡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审查

国际海峡和过境制度:蒙特勒海峡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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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峡是国际海事法中最敏感的领域之一,它关系到世界海上贸易的连续性、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军舰的航行自由以及区域力量平衡的维护。海峡是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其法律地位不仅取决于其自然特征,还取决于其在国际运输中发挥的作用。利用海峡进行国际航行需要在沿海国的主权权力和其他国家过境权之间取得特殊的平衡。.

土耳其海峡由博斯普鲁斯海峡、马尔马拉海和达达尼尔海峡组成,是唯一一条连接黑海与世界各大洋(经爱琴海和地中海)的天然水道。因此,土耳其海峡的法律地位不仅仅关乎土耳其的领土主权。黑海沿岸国家的安全、非沿岸国家进入黑海的海上通道、全球贸易、能源运输以及军事力量平衡都与通过该海峡的过境运输机制息息相关。.

土耳其海峡的过境制度受1936年7月20日签署的《蒙特勒公约》约束。该公约承认商船的通行和航行自由,但对军舰则规定了详细的限制,这些限制根据相关国家是否为黑海沿岸国、处于和平或战争状态以及土耳其在冲突中的立场而有所不同。因此,一方面保障了国际海上运输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土耳其的安全和黑海地区的区域平衡。土耳其外交部也认为,《蒙特勒公约》是一份自签署以来一直有效的根本性文件,它在土耳其、黑海沿岸国和第三国之间建立了一种切实可行的利益平衡。.

国际海峡和一般过境制度的概念

并非所有地理上的海峡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海峡。一条水道要被视为国际海峡,通常需要连接两个公海区域或专属经济区,并用于国际航行。这一定义必须同时包含地理要素和功能要素。即使海峡两岸完全属于同一国家,但其作为国际海上运输连接通道的使用也可能产生特殊的过境制度。.

关于国际海峡通行,主要有三种法律制度。第一种是适用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在无害通过制度下,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秩序和安全,外国船舶的通行就受到保护。沿海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通行进行管制,并在某些情况下暂时中止通行。.

第二种制度是过境制度,其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境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进行国际航行的海峡中航行的船舶和飞机。该制度比无害通过制度赋予更大的自由。过境不仅涵盖海上通行,还包括飞越海峡上空;沿海国不得中止通行。但是,船舶和飞机必须立即通过,不得对沿海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得从事除正常过境活动以外的任何行为,并遵守有关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

第三种制度是海峡特别制度,即通行由一项长期有效的国际公约规范,特别是针对特定海峡的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条第1款第(c)项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由长期有效的国际特别公约规范的海峡的法律制度。因此,《蒙特勒海峡公约》作为一项特别公约,适用于土耳其海峡,而非一般过境制度。.

土耳其并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缔约国。土耳其于2026年向联合国提交的正式通知也明确指出,土耳其的非缔约国地位依然有效。然而,《蒙特勒公约》的优先地位并非仅仅源于土耳其的非缔约国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条也保留了受特别协定管辖的海峡的现有地位。因此,土耳其海峡受《蒙特勒公约》条款的约束,这既是基于特殊的条约制度,也是基于国际海洋法保留特殊制度的原则。.

从洛桑海峡制度过渡到蒙特勒公约

自奥斯曼帝国时期以来,土耳其海峡的地位一直是国际政治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该海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对于黑海沿岸国家的海军进入地中海以及地中海国家的海军进入黑海而言更是如此。封闭原则、双边协议、战时临时制度以及大国的压力,使得该海峡的法律地位在历史上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1923年7月24日签订的《洛桑条约》承认了航行自由,但大幅限制了土耳其对海峡的军事和行政权力。海峡及其周边部分地区被非军事化,过境管制权移交给国际海峡委员会。这一架构对新成立的土耳其共和国的领土主权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20世纪30年代,随着欧洲安全环境恶化、军备竞赛加速以及战争可能性的增加,土耳其认为《洛桑条约》的框架已无法满足其在当前形势下的安全需求。在土耳其的外交努力下,瑞士蒙特勒召开了一次会议,并于1936年7月20日签署了《蒙特勒海峡公约》。该公约取代了《洛桑海峡公约》,将海峡委员会的权力移交给土耳其,并允许土耳其重新在海峡地区部署军事力量。.

《蒙特勒公约》的根本成就在于它协调了土耳其对海峡的主权和安全权力与国际社会关于航行自由的利益。公约序言指出,达达尼尔海峡、马尔马拉海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统称为“海峡”;并规定过境制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土耳其和黑海沿岸国家的安全。公约第一条承认海上航行和通行自由原则,但规定行使此项自由须遵守公约的规定。.

土耳其海峡的法律地位

土耳其海峡是土耳其主权范围内的领海。海峡对国际航行开放并不意味着这些区域已成为公海或国际化海域。土耳其对海峡保持主权,但其行使主权的方式符合《蒙特勒公约》规定的通行权及其国际义务。.

在这方面,土耳其海峡的规则既不同于传统的无害通过,也不同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过境通过。土耳其海峡给予商船的通行自由在某些方面比无害通过更为广泛。例如,在和平时期,商船可以昼夜自由通行,不区分船旗国或货物。相比之下,军舰的通行则受到诸多限制,具体限制取决于舰艇的级别、吨位、数量、船旗国是否为黑海沿岸国以及国际政治局势。.

《条约》第24条将洛桑时期设立的国际海峡委员会的职责移交给土耳其政府。土耳其的任务包括监测外国军舰的通行、接收必要的通报、统计条约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及向缔约国提供信息。由此,土耳其海峡的管理权从国际委员会移交至土耳其的直接管辖之下。.

商船和平时期过境制度

《蒙特勒公约》关于商船的规定载于第2至7条。根据公约第2条,和平时期,商船无论悬挂何种国旗或装载何种货物,均享有在海峡内昼夜通行和航行的完全自由。除公约第一附件所允许的服务外,不得对商船征收任何税费。向土耳其当局通报船舶名称、船旗、吨位、目的地和始发港等信息并非与通行自由相抵触的许可制度,而是一项行政和技术上的通报义务。.

在和平时期,引航和拖船的使用通常并非强制性的。这项规定并非完全否定土耳其保障航行安全的权力。土耳其可以制定交通分离方案、规划船舶交通、在危险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并根据国际海事标准制定行政规则,以保护生命、财产、环境和航行安全。但是,这些措施不应演变为实际上剥夺航行自由或将《蒙特勒公约》下可选择的服务变成普遍且绝对的强制性要求的做法。.

土耳其海峡海上交通管制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旨在同时履行《蒙特勒公约》赋予土耳其的航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土耳其自身的航行安全责任。现行实施细则针对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船、核动力船、危险品运输船和大型船舶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措施,包括日间通行、引航、拖船护航和单向通行。这些条例的法律合法性体现在其非歧视性、以航行安全为导向、适用比例原则以及不损害《蒙特勒公约》规定的通行权实质等方面。.

《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卫生检查。进入海峡的船舶须接受土耳其当局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进行的卫生检查。通常情况下,这项检查应尽快进行,不得不必要地延误船舶通行。由此,在船舶通行自由与沿海国预防传染病的权力之间取得了平衡。.

战时商船通行

《蒙特勒公约》根据土耳其是否为战争一方,对战时商船的通行权作出了区分。在土耳其并非交战国的情况下,商船继续享有与和平时期类似的航行自由。船舶的船旗或货物通常不会影响这种自由;引航和拖船服务仍然是可选的。此项安排旨在确保土耳其作为中立国的国际贸易能够持续进行。.

如果土耳其成为交战国,则适用《公约》第五条。非交战国的商船享有通行自由,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敌方。这些商船必须在白天进入海峡,并遵循土耳其当局指定的航线。土耳其作为交战国,可以采取管制和检查措施,以防止协助敌方。但是,原则上并非完全取消中立商船的通行权,而是以符合土耳其战时安全的方式维持这一权利。.

如果土耳其认为自身面临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公约》第六条将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和平时期的商船通行制度基本继续有效,但船舶可能被要求在白天进入海峡,并遵循土耳其当局指定的航线,而且在必要时,可以免费使用引航员。因此,土耳其将被赋予在实际战争爆发前采取安全措施的权力。.

和平时期军舰过境制度

《蒙特勒公约》中最详细、最具战略意义的条款与军舰有关。该公约根据军舰的级别、吨位和功能对其进行分类,赋予黑海沿岸国和非沿岸国不同的权利。.

和平时期,轻型水面舰艇、小型军舰和辅助舰艇可以通行海峡,但须遵守《公约》规定的通行通知和过境条件。对于重型军舰,其是否能够通行取决于其是否为沿海舰艇。黑海沿岸国家可以派遣吨位超过《公约》一般吨位限制的主力战舰通过海峡;但是,这些战舰必须单独通过,且最多只能由两艘驱逐舰护航。.

只有黑海沿岸国家才享有潜艇的特殊过境权。这些国家可以允许潜艇通过海峡,将其运往基地或在黑海以外的造船厂进行维修。土耳其必须事先收到通知,且潜艇必须在白天、水面航行且单独通过。非沿岸国家的潜艇不享有类似的过境权。.

航母通过土耳其海峡的请求尚未被接受。土耳其外交部关于《蒙特勒公约》的官方声明指出,无论土耳其是否为黑海沿岸国家,航母均不得通过土耳其海峡。然而,在对现代军舰进行分类时,应根据其技术规格和主要用途来判断一艘舰艇是航空母舰、主战舰、巡洋舰还是其他类型。.

军舰在通过黑海之前必须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土耳其。公约第十三条规定,通常的通知期限为八天,并提议将非黑海沿岸国家的通知期限延长至十五天。目前的做法是,沿岸国家通知期限为八天,非沿岸国家通知期限为十五天。通知必须包括舰名、类型、编号、目的地、通过日期以及(如适用)返航日期。.

同时通过海峡的外国军舰总吨位不得超过15000吨,舰艇总数不得超过9艘。军舰通过海峡期间禁止使用舰载飞机,除发生损害或海上危险情况外,不得在海峡停留超过通过所需的时间。.

对黑海非沿海国家施加的限制

《蒙特勒公约》旨在维护黑海的军事平衡,限制了非沿岸国家在黑海部署军舰的总吨位和部署时间。该公约第18条规定,基本总吨位上限为3万吨。如果黑海最强大的沿岸海军吨位增加到一定程度,该上限可提高至4.5万吨。目前的官方惯例是,非沿岸国家在黑海可部署的军舰总吨位为4.5万吨;单个非沿岸国家可部署的军舰吨位为3万吨。.

非沿海国在黑海的舰艇吨位不得超过所有非沿海国舰艇总吨位限制的三分之二。此外,非沿海国的军舰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黑海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1天。这项限制旨在防止黑海以外的主要海军强国在该地区建立持续且不受限制的军事存在。.

基于这些规定,可以说《蒙特勒公约》赋予黑海沿岸国家优先权。沿岸国家可以在黑海永久驻扎海军,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某些大型军舰和潜艇通过海峡。然而,非沿岸国家在黑海的存在受到吨位、舰艇类型和停留时间的限制。这一体系防止了黑海完全封闭,也防止了区域外国家无限制地进行军事扩张。.

土耳其保持中立的战争中的军舰

如果土耳其并非交战国,则适用《公约》第十九条。在此期间,非交战国的军舰可根据和平时期适用的《公约》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海峡。相反,交战国的军舰通常禁止通过海峡。.

这项禁令的一个重要例外是脱离基地的军舰返回其基地。如果一艘属于交战国的舰船在战争开始前已通过海峡,因此与基地脱离,则该舰船可以再次通过海峡返回其基地。但是,此次通行的目的仅限于返回基地;该舰船不得用于参与作战行动、增援部队或前往其他区域。属于交战国的舰船不得在海峡内进行扣押、搜查、控制或其他敌对行为。.

始于2022年的俄乌战争是《蒙特勒公约》第19条在当代应用的一个典型案例。土耳其将这场冲突定性为战争,援引该公约第19条,关闭了黑海海峡,禁止交战双方的军舰通行。土耳其还敦促包括北约成员国在内的非冲突国家不要派遣军舰通过黑海海峡,以避免黑海局势升级。土耳其外交部表示,此举旨在防止黑海演变为更大的军事冲突区。.

土耳其:信仰还是面临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

如果土耳其是交战国,则适用《公约》第20条。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和平时期军舰通行的第10条至第18条不适用,军舰通过海峡的通行完全由土耳其政府自行决定。土耳其可根据自身安全和战争需要,对军舰关闭海峡、允许特定国家的舰船通行或附加特殊通行条件。.

《公约》第21条规定了土耳其尚未实际处于战争状态,但认为自身面临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的情况。当土耳其进行此类威胁评估时,可以适用第20条的规定,并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军舰通过。此前已通过海峡并离开基地的军舰有权返回基地,但土耳其也可以拒绝威胁来源国的军舰享有此项权利。.

第21条规定,土耳其应将其采取的措施通知缔约国和当时的国际联盟秘书长。尽管国际联盟机制已不再有效运作,但这并不否定土耳其评估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权力,而这正是该条的精髓所在。然而,土耳其行使此项权力必须秉持善意、相称原则,并符合《公约》的安全目标。.

民用航空器通行

《蒙特勒公约》规范了船舶以及一定程度上民用飞机在海峡地区的通行。根据该公约第23条,土耳其负责确定可用于便利民用飞机往返地中海和黑海的航线。对于临时航班,需提前三天通知;而对于定期航班,则只需就过境日期进行一般性通知。.

该条款并未赋予民用飞机与海上通行权相同的直接且不受限制的过境权。民用飞机须遵守土耳其航空法规、指定航线以及土耳其对其领空的主权管辖权。至于军用飞机,《蒙特勒公约》并未规定其享有普遍的通行自由。.

平衡过境自由与土耳其监管机构

关于土耳其海峡最重要的法律争论之一,是如何在保障船舶通行自由与土耳其的安全、环境和交通管制权力之间取得平衡。尽管《蒙特勒公约》赋予商船通行自由,但并未终止土耳其的领土主权。土耳其仍然有权防止海上事故、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规范当地海上交通并保护海峡沿岸居民。.

然而,国家法规不能消除航行自由的本质。土耳其的监管权力若要合法,其措施必须基于航行安全、生命、财产或环境的真正需要;不得对船旗国造成歧视;必须必要且相称;且不得不必要地、无限期地阻碍航行。.

海峡的地理特征对本次评估至关重要。博斯普鲁斯海峡部分河段狭窄、弯道急促、水流强劲且变化无常、当地交通繁忙、船舶运载危险货物以及沿岸人口众多,都要求土耳其实施有效的交通管理条例。外交部也指出,土耳其海峡某些区域较为狭窄,弯道急促,水流湍急,且恶劣的气象条件会影响航行安全。.

因此,《蒙特勒公约》中的“通行自由”条款不能解释为船舶可以不受任何安全规则约束地通过。通行自由指的是安全有序通行的权利。土耳其的义务一方面是保护这项权利,另一方面是管控船舶使用海峡可能给伊斯坦布尔、恰纳卡莱和马尔马拉海带来的特殊风险。.

《蒙特勒公约》的有效期、终止和修订

《蒙特勒公约》第28条规定,该公约最初有效期为20年,但由于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两年发出终止通知,因此该公约得以继续有效。如今,如果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该公约将在发出通知两年后终止,双方将被要求召开会议起草新的公约。.

然而,《蒙特勒公约》第一条所确立的航行自由原则,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永久性的。因此,《蒙特勒公约》的终止并不会自动导致海峡完全关闭。但是,终止后,包括军舰类型、吨位限制、沿海国享有的特权以及土耳其在战时的权力等在内的具体制度将如何继续实施,将变得不明朗。.

《公约》第29条允许在每个五年期末提出修正案提案。对第14条和第18条的修正需要至少一个缔约国的支持;对其他条款的修正需要至少两个缔约国的支持。如果通过外交谈判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召开会议。虽然修正案通常需要全体一致通过,但对第14条和第18条的修正需要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其中包括土耳其以及黑海沿岸国家中必要的多数票。.

这些条款表明,《蒙特勒公约》并非可通过单方面行政行为予以废除的文本。对该公约的任何修订或终止都必须按照国际条约法和公约自身的程序进行。.

结论

国际海峡法在沿海国主权与国际社会航行自由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过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但一些海峡适用历史协定和特殊协定所确立的不同规则。土耳其海峡便是这些特殊规则最重要的例证之一。.

《蒙特勒海峡公约》保护商船的通行和航行自由,同时对军舰施加了诸多限制。该公约维护黑海沿岸国家的安全利益;限制非沿岸国家在黑海维持军事力量的吨位和持续时间;并赋予土耳其在战争、战争迫在眉睫以及中立情况下不同的权力。.

该协议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建立的是一种多方面的权力平衡,而非单边权力主导。土耳其重新获得了对海峡的主权和控制权;贸易国维护了国际航行自由;黑海沿岸国家获得了免受区域外海军无限军事存在的保障。.

如今,造船技术的进步、军舰类型的变化、无人海上航行器的出现、能源运输的增长以及区域冲突的加剧,使得《蒙特勒公约》条款的解读更加复杂。然而,尽管技术和政治格局发生了变化,该公约的基本原则依然适用。特别是,自2022年以来第19条的实施表明,《蒙特勒公约》不仅是一份历史文献,更是一项有效的安全安排,直接有助于限制黑海地区的冲突。.

因此,不应仅仅将《蒙特勒公约》视为一项规范船舶通过海峡的技术性海事法律条约。该公约也是一项全面的国际法律秩序,旨在保护土耳其的领土主权、黑海地区的安全、国际海上贸易以及战时的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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