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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是否与事实不符?这里有一份强有力的针对证人的请愿书范例!

土耳其共和国
劳动法院
……(市)……

文件编号:


被告
:………………… 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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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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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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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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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们的声明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贵庭听取的证人证词提交我们的回应。.


解释

在本案中,我们不接受原告证人的证词,如下文所述,理由是证人立场偏颇,且其证词缺乏客观证据价值。


1. 证人偏见和证词缺乏证据支持

原告提供的所有证人要么来自原告的社交圈,要么是原告的家庭成员, 他们的证词缺乏任何第一手、客观、详细或内部一致的数据。

最高上诉法院第九民事庭在其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2021/5654 E.、2021/14200 K.的判决中指出:

“证明员工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本人。证人证词必须可信,且必须由曾在该工作场所共事的人员提供。如果原告的证人并非在该工作场所工作过且不熟悉工作流程的人员,则这些证词不能采信。”

应 考虑证人的客观知识及其与工作场所的实际联系 。

在本案中,证人的证词完全基于传闻,而且他们并非实际在工作场所共事的人员。因此,显然这些证人的证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的定义。.


2. 证人证词中的内部不一致和矛盾之处

根据证人证词:

  • 原告的工作时间、工作描述、是否加班以及 有关其工资索赔的信息没有清晰一致地呈现。

  • 这些证词 存在矛盾;例如,一名证人表示他们早上 8:00 开始工作,而另一名证人则表示是早上 9:30。

在这种情况下, 没有事实依据的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词不能被视为证据。


3. 原告因其不守纪律的行为而被解雇是合理的。

在原告于客户工作场所工作期间;

  • 他经常上班迟到。

  • 他曾多次收到口头和书面警告,

  • 最后,有记录显示他无故缺勤,并因此对他提起诉讼。.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十二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6/20179 E. 和 2019/1017 K. 的判决中指出:

“如果因旷工而合法解雇员工,雇主无需发出警告。员工连续两天无故旷工就足以构成解雇理由。”

这些声明解释了雇主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权利。


4. 由于合同的性质,要求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的请求没有根据。

与原告签订的雇佣合同 为定期合同 ,并依据《私立教育机构法》第5580号签订。因此:

  • 根据定期合同,不能要求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

  • 原告无正当理由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5. 工资和加班费索赔缺乏证据

原告的;

  • 他没有提供关于其工资诉求的具体证据。

  • 关于加班的说法过于抽象。

  • 证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因为他们并非该工作场所的员工。

  • 根据客户公司的银行记录和工资单,款项已全额支付。

这些要点是固定的。.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义务证实其所依据的事实。 尽管原告给予了两周的期限,但被告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并未得到证实或证明。因此,这些主张应予驳回。


最高上诉法院第九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8/4053 – 判决编号 2018/20044,2018 年 11 月 13 日: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程序性行动,以后不得再行进行。如果未能履行提供具体证据的义务,则该主张将被视为不成立。”


结论与请求:

基于我们上面已经陈述和解释的原因;

  1. 原告证人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2. 证人并非该工作场所的员工,他们的证词也比较抽象。

  3. 原告在合同期满前已离职,且因合同终止具有正当性,无权获得赔偿。

  4. 关于工资和加班费的说法无法提供确凿证据。

  5. 尽管规定了最后期限,但并未采取任何具体行动。

考虑到这些因素;

我们恭敬地请求并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日期:… / … / 20…

被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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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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