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含外国因素婚姻的承认和有效性
1. 引言
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涉及外国国籍人士的婚姻是国际私法中最复杂的领域之一。此类婚姻不仅对个人身份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对公民身份、继承、财产制度和子女监护权等领域也产生重大影响。土耳其法律体系已就此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框架,
涵盖了国内法和国际私法规则。本文将探讨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有效性、在土耳其的承认、公共秩序限制、登记程序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
2. 外国因素的定义和法律意义
婚姻中的“异地性”因素是指婚姻双方拥有不同的国籍、居住地或结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例如:
-
土耳其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
-
两名外国人在土耳其结婚
-
两名土耳其公民在国外结婚
-
无国籍人士的婚姻
所有这些案例 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 。
如果具备上述要素,则根据《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的规定确定婚姻适用的法律。该法制定了衔接规则,规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决定婚姻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3. 适用于婚姻实质条件的法律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13条,“婚姻能力和婚姻的物质条件适用双方结婚时各自的国内法。”该条款明确了将分别适用于双方的法律体系。
3.1. 结婚资格
婚姻资格涵盖诸多个人条件,例如年龄、理解能力、亲属关系、婚姻障碍以及既往婚姻史。
例如,土耳其公民 《土耳其民法典》(TMK)第124至133条的规定 。土耳其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17岁需获得父母同意,16岁需获得司法许可。
对于外籍配偶,适用其本国法律。因此,如果德国公民根据德国法律可以在18岁之前结婚,那么只有在不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情况下,该婚姻才能得到土耳其的承认。.
3.2. 双重兼容原理
土耳其法律理论和最高法院的实践中 双重资格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婚姻有效,双方必须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具备结婚的法律能力。
该原则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和防止无行为能力者结婚至关重要。
4. 适用于婚姻形式的法律
关于婚姻形式的基本规定 《国际私法》第 14:
“婚姻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 “婚姻所在地法”(lex loci celebrateis) 。也就是说,适用婚姻举行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则。
4.1. 土耳其境内的外国人婚姻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42条和第14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在市政婚姻登记官或民事登记处进行。
在土耳其结婚的外国公民 出具的无障碍结婚证明 ,该文件必须翻译成土耳其语并经过公证或海牙认证。
4.2. 土耳其公民在国外结婚
海外土耳其公民:
-
根据土耳其法律,在土耳其领事或大使在场的情况下,
-
或者,他们也可以按照外国法律,在外国主管当局面前结婚。.
无论哪种情况,婚姻都需要进行适当的登记才能在土耳其合法有效。
5. 登记(进入人口登记册)流程
在国外举行的婚姻若要使之在土耳其有效,必须按照《人口服务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申报。双方结婚后:
-
在30天内 向土耳其领事馆或大使馆提出申请
-
直接向土耳其人口登记处 经过海牙认证的结婚证书(B 表格) 。
由领事馆主持的婚姻也会在土耳其的户籍登记册上登记。.
登记 并非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它仅仅是对已有效婚姻的官方记录。然而,未在人口登记处登记的婚姻可能会在土耳其的许多法律事务中造成问题(例如,姓氏、继承、居住权、财产制度等)。
6. 公共秩序干预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五条规定,明显违反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不得适用。
该条款适用于一夫多妻制、未成年人婚姻、因亲属关系而禁止结婚,或仅通过宗教仪式举行的婚姻等情况。
最高法院曾多次裁定,此类婚姻不予承认,理由是其违反土耳其社会秩序。
例如, 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2017/7643 E.号和2018/11703 K.号 ,在国外举行宗教仪式而非经官方机构批准的婚姻被认定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土耳其公共秩序。
7. 最高法院实践案例
7.1. 在领事馆举行的婚姻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 2016/4231 E.、2017/7569 K. 指出,在土耳其驻俄罗斯领事馆举行的土耳其公民与俄罗斯公民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未登记婚姻并不影响其有效性。
7.2. 以宗教仪式举行的婚姻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 2019/2765 E.、2019/6784 K. 裁定,仅在摩洛哥宗教权威机构面前举行的婚姻在形式上无效,因为摩洛哥法律还要求进行正式的民事登记,因此该婚姻在土耳其不能得到承认。
7.3. 禁止一夫多妻制
土耳其最高法院裁定,在第一次婚姻解除之前在国外缔结的婚姻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因此无效(土耳其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5/7652,判决编号 2016/8751)。.
8. 婚姻无效及婚姻无效案件
土耳其民法典第145条至160条规定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婚姻。即使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如果合法成立,且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则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绝对无效的理由包括:
-
已婚人士再婚
-
近亲关系,
-
缺乏辨别力,
-
同性婚姻
可数的。.
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该婚姻将不被承认,并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9. 离婚、承认和执行之间的关系
在国外结婚的夫妇所签署的离婚判决书, 未经承认或执行诉讼, 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生效的 《国际私法》第58/A条规定 部分外国离婚判决书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经由人口登记处)获得承认。
但是,要实现这一点:
-
该决定已最终生效。
-
双方必须共同提出申请。
-
该决定不得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如果一方提出异议,或者没有提交联合申请,则仍然 在家庭法院提起承认和执行诉讼 。
10. 适用于婚姻财产制度及其他后果的法律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15 条规定了婚姻一般条款的适用法律:
“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国民法;如果不存在共同国民法,则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惯常居住地法律;如果两者都不存在,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根据该条款:
-
如果夫妻双方拥有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
-
如果当事人国籍不同,则适用他们实际共同居住地的法律。.
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选择,财产制度将根据夫妻双方结婚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确定(土耳其国际私法,第15/2条)。
这些规则对于土耳其公民在海外获得的商品、房地产和投资资产的分配尤为重要。.
11. 儿童的公民身份和血统
根据《土耳其国籍法》第七条,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所生子女的国籍确定。父母一方为土耳其公民的子女,出生即具有土耳其国籍。因此,即使父母一方为土耳其公民,其子女在出生时即具有土耳其国籍。
关于亲子关系,适用土耳其民法典第282-284条;若子女系婚内所生,则丈夫为父亲。在国外出生的儿童的出生证明需经海牙认证后在土耳其登记。.
12.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中常见的问题包括:
-
文件准备不当 (缺少海牙认证、翻译错误),
-
结婚证件过期,
-
仅限于宗教仪式,
-
不公布离婚判决书,
-
因违反公共秩序,注册申请被驳回。,
-
财产制度纠纷中的管辖权法律冲突。.
这些问题往往会导致行政部门拒绝批准或在法庭上提出无效索赔。.
13. 欧盟法律与比较视角
根据《布鲁塞尔第二号条例之二》(2201/2003),欧盟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婚姻判决书。尽管土耳其并非欧盟成员国,但它通过《海牙婚姻公约》和附加证明书制度承认国际文件的有效性。
“婚姻形式应遵循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也被德国、法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所采纳。在这方面,土耳其的法律体系符合国际标准。.
14. 关于公共秩序界限的教义观点
在土耳其法律理论中,公共秩序干预的范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
诺默尔教授认为,只有在明显与土耳其社会基本价值观相冲突的情况下,才应该强制执行公共秩序。.
-
多安教授认为,一夫一妻制、正式婚姻和性别平等原则构成了家庭法的核心,也是公共秩序的绝对界限。.
最高法院的实践与第二种观点相符。具体而言,一夫多妻制和通过宗教仪式举行的婚姻因其违反公共秩序而被驳回。.
15. 电子婚姻和远程婚姻(新发展)
疫情后时期,线上结婚在一些国家变得普遍。然而,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42条,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官面前当面办理。因此,在土耳其法律体系下,线上婚姻在形式上无效。但是,如果此类婚姻在当事人居住国有效,则根据“结婚地法”原则,此类婚姻在土耳其可能获得法律认可。
虽然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外交部和人口与公民事务总局会对这类文件进行“特殊审查”。.
16. 结论与评价
,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的承认和效力 适用混合制度 。
婚姻的实质条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确定,而形式则根据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确定。
在土耳其,公共秩序、一夫一妻制、形式要件和法律行为能力等基本原则在婚姻承认和登记过程中受到绝对保护。
在此背景下;
-
在国外举行的婚姻要有效, 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
具有土耳其法律规定的结婚资格的土耳其公民。,
-
婚姻关系必须在30天内向领事馆或民事登记处报告。,
-
不扰乱公共秩序 。
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强化了这些原则,确立了关于违反公共秩序和形式缺陷案件中法律无效性的法理共识。.
总之,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的有效性不仅关乎个人身份,也关乎维护土耳其家庭结构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土耳其法律中,承认国际婚姻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