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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中性骚扰与猥亵的区别

土耳其刑法典第六章对侵犯性权利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第102条规定的性侵犯;第103条规定的性虐待儿童;第104条规定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以及第105条规定的性骚扰。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TCK)第102条,通过性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性构成性侵犯罪。但是,如果受害者是儿童,则适用第103条规定的性虐待儿童罪。“儿童”一词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04条,与15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且未使用胁迫、威胁或欺骗手段,构成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此类犯罪的调查和起诉均由个人或机构负责。.

区分猥亵和性骚扰

猥亵行为被视为性侵犯和儿童性虐待中较轻的一种加重形式。本质上,猥亵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性行为的身体接触。根据已废除的(旧)土耳其刑法典,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性骚扰。.

然而,在新的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中,性骚扰被列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列入第105条。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具有性性质并导致他人感到性不适的行为,但 不涉及身体接触 。因此,性骚扰和猥亵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接触”这一要素。

对骚扰行为的处罚

如上所述,性骚扰是指出于性动机,通过突然且间歇性(中断式)的身体接触实施的行为。在此背景下,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的既定判例,诸如触摸他人臀部、搂抱腰部或试图亲吻他人等行为,其性质会因受害者的年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受害者是成年人,则此类行为 性骚扰 罪; 性虐待罪 。

如果骚扰行为是为实施犯罪而多次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人实施的,则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43 条关于连续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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