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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申请偏离最低处罚限额

伊斯坦布尔地区法院

致相关部门

待呈

致伊斯坦布尔高等刑事法院第542号

 

上诉人

被告: AA

辩护律师: Yağ​​mur YUMLU 律师                                  

请求事项: 伊斯坦布尔第542高等刑事法院的判决,案件编号……,判决编号……,日期……。

通知日期:

判决摘要: 法院于……日作出编号为……案号-……判决号的判决,判处我的当事人4年零10个月监禁。

解释:

地方法院在其编号为……案——……日期为……的判决中,判处我的当事人4年零10个月监禁。.

性侵犯: 根据第102/1条规定,  任何人以性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权,经受害人控告,应处以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性行为仍属于骚扰性质,则应处以二至五年有期徒刑。

我的当事人因性侵罪被判刑,但最终量刑被认定为猥亵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判决似乎偏离了量刑下限,达到了量刑上限,且未提供任何理由。经审查案卷,我们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02条,我的当事人应被判处两年监禁,即量刑下限。.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并考虑到公共秩序问题,我们谨此请求并要求撤销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

上诉人

被告的辩护律师

律师亚穆尔·尤姆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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