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申请偏离最低处罚限额
伊斯坦布尔地区法院
致相关部门
待呈
致伊斯坦布尔高等刑事法院第542号
上诉人
被告: AA
辩护律师: Yağmur YUMLU 律师
请求事项: 伊斯坦布尔第542高等刑事法院的判决,案件编号……,判决编号……,日期……。
通知日期:
判决摘要: 法院于……日作出编号为……案号-……判决号的判决,判处我的当事人4年零10个月监禁。
解释:
地方法院在其编号为……案——……日期为……的判决中,判处我的当事人4年零10个月监禁。.
性侵犯: 根据第102/1条规定, 任何人以性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权,经受害人控告,应处以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性行为仍属于骚扰性质,则应处以二至五年有期徒刑。
我的当事人因性侵罪被判刑,但最终量刑被认定为猥亵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判决似乎偏离了量刑下限,达到了量刑上限,且未提供任何理由。经审查案卷,我们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02条,我的当事人应被判处两年监禁,即量刑下限。.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并考虑到公共秩序问题,我们谨此请求并要求撤销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
上诉人
被告的辩护律师
律师亚穆尔·尤姆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