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
1. 引言
在体育仲裁体系中, CAS(国际体育仲裁院) 有两个主要的仲裁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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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仲裁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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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仲裁部门 。
这两个机构在程序规则和法律依据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根本区别在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上诉)法院。
本文 CAS 规则(R27-R52)、 国际足联和国际奥委会的规定、 瑞士联邦法院(SFT)的 判决以及 土耳其国际仲裁法(MTK) 对两种仲裁类型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2. 体育仲裁院仲裁体系的结构
2.1 制度框架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管理
其机构结构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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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仲裁庭(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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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仲裁庭(A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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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裁判组 (尤其适用于奥运会期间的快速裁判)
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 管辖范围、 申请截止日期 和 司法程序 。
3. 普通仲裁
3.1 应用的定义和范围
普通仲裁是指当事人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申请以解决争议。
它通常是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
示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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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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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或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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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和广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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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转会合同。.
CAS 代码 R38–R46:
“当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时,适用普通仲裁。”
3.2 申请期限
普通仲裁申请 没有固定的时效期限;适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时效期限。
否则, 10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限 (《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3.3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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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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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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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一个小组(由一名或三名裁判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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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并进行审判。.
这一程序与传统的仲裁模式非常相似。.
CAS 2018/O/6242 – 俱乐部诉营销机构:
“普通仲裁允许当事方自行决定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上诉;这并不取决于联合会的决定。”
4. 上诉仲裁
4.1 定义和目的
对联合会或体育组织所作决定的 上诉 。
这种仲裁方式是在体育联合会用尽所有国内法律救济途径后适用的。
CAS 代码 R47:
“对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组织的最终决定提出的仲裁上诉是合法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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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争端解决中心(DRC)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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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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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关于兴奋剂的决定。.
4.2 申请期限
根据国际仲裁院规则R49,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21天
该期限自裁决送达之日起算。
CAS 2021/A/7552 – 运动员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21 天期限为失效期;如果申请逾期,CAS 必须自动驳回申请。”
5. 权限和监督范围的差异
| 标准 | 普通仲裁 | 上诉仲裁 |
|---|---|---|
| 授权依据 | 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 | 对联合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
| 期间 | 免费(或按合同规定) | 21天(含) |
| 评论类型 | 初审审查案情 | 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 |
| 争议区域 | 私法合同 | 纪律、兴奋剂、执照、转让 |
| 决策性质 | 最终决定 | 上诉的最终裁决 |
CAS 2019/A/6142 – X 俱乐部诉 FIFA:
“上诉仲裁赋予联合会全面重新评估裁决的权力;它不仅限于法律审查。”
6. 瑞士联邦法院的做法
瑞士联邦法院(SFT)承认 CAS 提供的两种不同类型的仲裁是不同的法律类别。
SFT 4A_600/2010:
“上诉仲裁允许对联合会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而普通仲裁则基于当事方的自由意志。”
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对 CAS 裁决提出质疑或执行的过程中。.
7. 关于证据和调查的权威性差异
7.1. 普通仲裁中的证据提交
各方有权自由提交证据。
审判过程中,可以自由提交新的证据或传唤新证人。
7.2. 上诉仲裁中的证据限制
在申诉仲裁中,评估主要依据联合会档案中的证据。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会接受新的证据。
CAS 2017/A/5045 – 球员诉国际足联:
“只有在联邦阶段无法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新证据。”
8. 裁判组(裁判委员会)的选拔和结构
8.1. 普通仲裁中的选择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可以是一名仲裁员,也可以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8.2. 上诉仲裁中的选择
在针对联合会的案件中,通常会组成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当事双方各自从名单中选出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主席)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主席任命。
CAS 代码 R53:
“双方各自选出一名仲裁员;仲裁员主席由部门总裁任命。”
9. 决定的性质和约束力
两种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 均为终局裁决,具有约束力。
但是,上诉仲裁裁决直接 推翻或修改联邦裁决;普通仲裁裁决则解决当事方之间的具体争议。
CAS 2015/A/4305 – 俱乐部诉球员:
“上诉仲裁裁决是‘重新审查’,推翻之前的裁决。”
10. 与土耳其法律的比较
土耳其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07条及后续条款和《土耳其商法典》第1条及后续条款)没有类似的区分。
“上诉仲裁”的概念,作为国际仲裁的一种专门针对体育法的模式。
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被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并在《国际私法》第 60-63 条的框架内得到承认。
最高法院第十五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0/2142,判决编号 2021/3176:
“CAS 的裁决是国际仲裁裁决;其执行须遵守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的规定。”
11.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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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错误的仲裁类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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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混淆(错过21天的没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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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文件(管辖权条款)提交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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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费用支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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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考虑现行的CAS规则。.
12. 结论与评价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系统为解决体育法中的合同纠纷和行政纠纷提供了双向机制。
这两种途径之间的差异直接影响着申请策略。
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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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仲裁:对合同纠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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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仲裁:对联合会的决定提出质疑,进行全新审查。.
选择正确的仲裁类型、遵守期限以及严格执行 CAS 规则,决定了国际体育仲裁的成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