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原告或被告未能继续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被依法传唤的当事人未出庭,或者出庭但声明放弃诉讼,则裁定驳回该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出“程序性驳回”的裁定,否则该裁定将被推翻。.

根据第十四民事庭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第5777/9868号判决:“……经审查案卷,发现原告未出席2013年12月26日的最后一次庭审,被告律师表示将不再继续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00号第150/1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此案。在此情况下,法院本应按照上述程序规则裁定驳回此案,但却作出了书面判决,导致该裁定被推翻。”

根据第五民事庭2014年12月22日第16341/31019号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100号第150/1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出庭,或出庭但声明放弃诉讼,则应驳回该案。原告及其律师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陈述中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这意味着该声明不具有终局判决的效力,也不能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309条、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的放弃诉讼权利。鉴于原告律师已声明放弃诉讼,法院应当询问被告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继续诉讼,并据此作出判决。因此,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驳回该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涉及基于房地产买卖承诺而进行的产权证注销和登记的诉讼,也可以通过法律代表(律师)提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出庭,法院将决定驳回案件,直至重新开庭。例如,如果原告的法律代表提交了缺席证明信,且该缺席理由合理,法院不应因驳回该缺席证明信而决定驳回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经传唤后均未出庭,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缺席证明,且法院认为该证明有效并予以接受,则应当重新安排开庭日期并传唤双方当事人出庭。否则,法院不得作出驳回案件的裁定。.

案件被驳回后,任何一方均可在驳回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重新提起诉讼。重新提起诉讼的申请,连同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50/4条)。.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以需出席七个不同案件的听证会为由,请求法院准许其缺席2013年5月23日的听证会。法院驳回了原告律师的请求,并裁定该案应视为未立案。如果该请求有正当理由,法官应当予以采纳。由于原告律师在其请求中已陈述了缺席理由,因此该请求本应被采纳。鉴于该案不符合“未立案”的法律条件,法院本应继续审理此案。然而,法院基于错误评估作出的裁决,应予撤销。(第三民事庭,2014年11月6日,第6674/1453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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