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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类型及保护占有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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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法定控制) 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它确保了财产权的至高无上,甚至独立于所有权之外。土耳其民法典(TMK)第973条及后续条款对占有进行了规定,占有指 的是 对某物的实际控制。法律体系旨在通过对这种事实上的控制提供临时且迅速的保护,来维护公共秩序 和 法律秩序的稳定 。占有制度不仅改变了所有权的证明方式,而且允许所有者基于其所有权主张长期补偿,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求返还其财产。

然而,占有并非单一统一的法律关系。《土耳其民法典》根据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程度,定义了多种 占有类型 。这种区分对于确定占有的范围以及基于该占有可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占有保护 是指,当实际控制因非法侵害而中断时,占有人有权获得授权,采取强有力的、迅速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占有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占有 对某物 实际且自愿地控制 占有人对该物所表现出的 意志 和 实际处置能力 。

A. 占有的要素

占有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 实际要素(语料库): 物体的 实际控制 。这是指随时使用该物体并防止第三方干扰的权力。

  2. 精神因素(阿尼姆斯):占有 某物的意图,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 。

占有与所有权不同。一个人可以占有(或与)某件物品,但并非该物品的所有者;一个人可以是所有者,但并不占有该物品(例如,所有者将另一件物品出租给他人)。.

B. 占有权推定

土耳其民法典第985条 占有权推定,这 。根据该条规定 ,动产的占有人被视为其所有人。 对于不动产, 土地登记簿上的登记记录 是根本原则。占有权推定尤其保障了保全权;在涉及占有权保护的诉讼中,它减轻了原告证明所有权的举证责任。

二、土耳其民法典中的占有权类型

土耳其民法典(TMK)将占有定义为对某物的实际控制,并根据法律文件将占有分为各种类别。.

A. 原始占有和次级占有(土耳其民法典第973条)

这种区别与占有者持有财产的身份有关:

  1. 原始占有: 一个人 作为所有者 持有

  2. 次要占有:如果某人因与他人有关的原因而 持有某物 (例如,在房屋中、作为部分占有人、作为留置权人),则该人被视为次要占有人。次要占有人代表原占有人持有该物。

B. 直接和间接占有(土耳其民法典第976条)

这些区别取决于对物体的物理控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1. 直接(间接)占有: 指某人 直接用手实际持有某物 (例如,车主使用自己的汽车)。次要占有者始终被视为直接占有者。

  2. 间接占有:指一人通过另一人(间接占有人) 对某物行使控制权 (例如,将公寓出租给房东)。间接占有人始终是原占有人。

C. 单独占有权和共同占有权(土耳其民法典第984条)

  1. 独占权: 这意味着所有权归属于一个人。

  2. 共同占有: 指多人共同占有同一物品。这 共同占有 (拥有同一财产)或 共同所有权 的形式

三、保护占有权的机制

法律体系提供了两种基本且快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应对占有者实际控制权受到非法侵犯的情况。这些救济途径的提供取决于占有者是否拥有合法权利,或者仅仅 因为其是唯一占有者。这些诉讼的目的是 恢复 被破坏的 公共秩序。

A. 侵占(归还)占有权之诉(土耳其民法典第981/I条)

侵占 是指未经占有人同意,将物品完全且永久地从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中移除。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 有权提起返还(追回)请求。

  • 诉讼目的: 被盗物品 归还 。

  • 原告: 被盗财产的先前占有人(主要或次要,直接或间接)。

  • 被告: 非法占有财产的人。

  • 诚信的重要性: 即使被告不是遗弃物品的人,而是 恶意 ,也可以提起诉讼

  • 保护范围: 本法律救济 仅适用于侵占案件;不能用于其他侵犯占有权的行为。

B. 侵占财产之诉(防止干涉)(土耳其民法典第981/II条)

非法侵入 是指 占有人的实际控制权并未完全丧失,而是 受到限制或阻碍(例如,非法占有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有权提起诉讼以防止这种干扰(因非法侵入而导致的保护权侵犯) 。

  • 诉讼的目的是 正在进行或可能再次发生的 侵权行为 ,并防止进一步的更改和干扰 。

  • 原告: 财产被侵犯的人。

  • 被告: 实施强奸的人。

  • 赔偿请求: 除了提出占有权请求外, 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土耳其民法典第 995-996 条)。

C. 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保护

《关于防止侵犯不动产占有权的第3091号法律》 也保障了 行政区域内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权。该法律通过省长和区长,为防止不动产占有权受到侵犯和侵占,尤其是在乡村、城镇和市镇,提供了快速有效的保护措施。对 行政机构的保护确保了法律和财政结构的持续存在。

四、占有权保护中的诉讼时效

为确保速度和效率,旨在保护占有权的法律诉讼受到较短诉讼时效的限制。.

  • 土耳其民法典第984条特别规定: 法律规定,财产被非法占有者 在知悉侵占行为及其败诉后两个月 且无论如何 在侵占行为发生后一年 。这些期限 财产丧失期限 ,法官不会(自动)重新考虑。

  • 行政保护期: 根据第3091号法律,报告袭击或抢劫的诉讼时效为 自知悉事件发生之日起60天;否则,必须在一年 内向行政机关报告 该案件 。

按照占有制度的目的, 迅速而稳定地稳定实际情况 。

五、财产权主张在保护诉讼中的作用

旨在保护占有权的诉讼最根本的特点是,被告 对财产的占有权以及为该主张提供的支持, 通常不会影响这些案件的结果。

  • 占有抗辩: 在占有案件中,所有权主张(我是所有人)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土耳其民法典第989/I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被告不得以未取得原告占有为由进行抗辩。”

  • 例外: 本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如果原告 依法 (基于某种形式的合同),并且这种法律情况仍在进行中。

  • 为什么这一点很重要? 这条严格的规则指出,占有诉讼的目的 并非解决自由权纠纷 ,而是确保因侵权行为而被破坏的实际占有状态 能够迅速恢复原状。所有者 必须提起所有权主张, 以保护其财产免受非法占有者的侵害 ,而不是提起占有诉讼。

结论

土耳其民法典中 关于占有类型 (主要/次要、直接/间接)及其具体 法律保护机制的 ,在物权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占有是一种强有力且实用的法律工具,它通过维护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来直接保护所有权。

尤其是 在 侵占占有权、返还财产诉讼 以及 非法侵入 案件中的 禁令诉讼中 ,这些诉讼为占有人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法律途径。除了维护自由之外,这些诉讼还能通过迅速介入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准确的占有权登记报告和摘要 对于在房地产和商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中取得公平、迅速的结果 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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