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登记簿中对房地产销售承诺协议进行注释的实际效果及对第三方的保护
入口
在土耳其法律中, 不动产的买卖 和所有权转移是具有相当法律确定性和有限期限的交易。不动产转移合同 须符合形式要件 ,并须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土耳其民法典》第706条)。然而,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立即完成买卖程序,而是签订一份 预售合同,即出售不动产的承诺, 其中 包含在日后完成买卖的承诺 。该预售合同只有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土耳其债法典》第237条)。
不动产买卖承诺合同本质上创设了一种 人身权利 ,且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受益人(受诺人)有权在未来将所有权转让给债务人(承诺所有人)。然而,如果承诺所有人将不动产出售给第三方或就该不动产设立其他物权,则受益人有权对该转让行为进行处罚。这正是 土地登记制度中关于不动产买卖承诺条款登记的意义所在。该登记制度 引发了关于如何对抗已扩展为一项人身权利的第三方竞争以及实际效力等问题 , 而后者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 。
房地产销售承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形式
房地产买卖承诺书 是一种初步协议,其中一方或双方承诺在未来订立 实质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权利转移提供法律依据。
A. 正式要求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237/II条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 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订立 。否则,该合同 无效 。这项形式要求便于合同的证明,并通过防止仓促诉讼来确保法律确定性。
B. 个人权利的性质
除非登记在案,否则不动产买卖承诺所产生的权利属于 相对权利 (人身权利),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行使。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承诺,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或者承诺未履行,则债权人(受益人)的自由将受到限制,无权 向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唯一的选择是在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向债务人索取赔偿。
土地登记簿注释机制
在土地登记处对房地产买卖承诺协议进行登记,使其能够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009条及相关法律得到保护。该登记确保承诺的受益人 免受除合同许可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侵害 。
A. 标注与配准的区别
土地登记事务主要 分为三类: 登记、批注和声明。登记 是权利的创设、转移和终止(主要是自由权的登记)的必要程序。 声明 用于记录法律要求的、明确法律状况的信息(例如,建筑许可证日期)。 批注 是明确允许法律传播、 通过使个人权利(相对权利) 对第三方生效来强化其效力,或表明对处分权的限制的记录。
B. 评论要求
对房地产销售承诺协议进行标注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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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房地产销售承诺协议的存在: 这可以通过正规的公证程序进行妥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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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添加注释: 此请求通常由承诺的受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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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簿的登记流程: 将注释输入到土地登记簿的“注释”栏中。
注释过程包括将注释的类型、日期和持续时间记录在土地登记记录的“注释”栏中。.
注释的法律后果:关于实际效力的争论
批注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后果在于,它使合同产生的权利 能够对抗第三方 。这种效果在法律理论和判例中通常被称为“批注的附加效力”,或更常见的说法是“ 实际效力 。
A. 评论的附加效果
在登记后 取得类似权利或人身权利的 。但是,受益人的有生之年 依据土地登记簿 。
例如,如果所有权人(承诺人)在附注后将不动产出售给他人,受益人(债权人)可以主张买卖承诺协议的存在,并即使针对新所有权人,也能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效力 一种增强的个人权利, 。
B. 评论的内在效应概念
文献中出现了两种关于该评注所提供的保护范围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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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效力论: 根据这种观点,通过附注,人身权利如同物权一样得到强化, 绝对保护 。这种保护确保了受益人的自由;一旦附注在不动产上登记,它就能提供优于其他权利的保护,抵御所有后续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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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型个人权利观: 这是最高法院和大多数法律理论所持的主流观点。根据这种观点,权利 个人权利 主体的地位,但注释扩大了该权利的范围, 对抗第三方的权利(绝对性) 。换言之,注释改变了权利受法律规制的性质(即个人权利主体的地位),而仅保留了第三方处分该权利的权利。
总之,注释的作用如下:当土地登记簿中存在注释时,授予该财产许可的第三方将被告知该注释,并且尽管授予了该财产许可,也 必须放弃受让人要求登记所有权的权利。
针对第三方的保护期限和范围
房地产买卖承诺协议的批注有效期为 五年 。但是,在此期间,即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承诺的受益人仍有权要求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A. 五年诉讼时效
指土地登记簿中 保护效力 。该期限自批注登记之日起算。如果受益人在该期限内未提起登记诉讼或未取得所有权转移,则该批注将根据更正机制失效,并由土地登记官员自动从登记簿中删除。在此期间,仅 对第三方索赔的保护 ,合同本身仍然有效。根据一般时效规定,合同本身可能仍然有效,但在此情况下,受益人的权利将归还给其亲属(个人)权利人。
B. 它能防范哪些类型的储蓄损失?
通常情况下,附注 可以保护不动产免受登记后所设立的 所有物权以及所附人权的侵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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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销售: 将有出售意愿的所有人的财产出售并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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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 在不动产上设置留置权后,即取得抵押权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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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在登记合法权利(例如通行权或居住权)之后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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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和临时措施: 当扣押、临时措施和破产在批注之后登记时,受益人的索赔权不能被取消。
当受益人通过登记程序将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时,这些在登记后确立的权利(有时是抵押权)将 通过法院命令从登记簿中取消或删除 。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对出售房地产的承诺进行注释的制度可以为某些重要的法律和财务权利铺平道路。.
A. 与基于土地份额的建筑合同的关系
土地所有者与承包商签订的 土地分成协议中 ,土地所有者会在土地登记簿上对承诺转让给承包商的独立单元进行销售承诺批注。在这种情况下,批注的效力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工程的竣工状态以及承包商是否履行了其义务。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承包商没有履行其义务,土地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批注。
B. 影响评论影响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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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取消: 如果基础合同(销售承诺合同)因违反意图(错误、欺诈、胁迫)而被取消,则注释的法律依据被消除,注释必须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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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如果财产登记、保护法律财务地位的合同以及其中包含的登记申请权(根据土耳其《债法》第146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10年)超过时效,则该财产登记失效,可以申请撤销。但是,最高法院在其关于平等的判例法中认定,如果承诺的受益人占有(实际控制)财产,则诉讼时效不适用。
结论
在土耳其物权法中,将房地产买卖承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 是最重要的保护机制之一。这一程序 强化了合同所产生的个人权利, 使其几乎等同于 物权,从而完全保护 受诺人免受受诺人的恶意行为或第三方后续权利的侵害 。在五年保护期内,受诺人可以利用这一强有力的机制(该机制构成土地登记制度中安全原则的例外),申请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该批注机构在为购房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行业的预售和房地产投资领域。它确保产权交易产生的权利能够受益于土地登记的透明度,从而增强人们对房地产交易的信任。在法律程序中,正确及时的批注是防止受益人遭受权利损失的最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