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5.1 复职申请

 

将通过伊斯坦布尔义务劳动法院转交至班德尔马民事法院(作为劳动法院) 。


 

原告:Mustafa Aras(土耳其身份证号码:88556622369)
Siyam 社区,Deniz 街,编号:14/14,Bahçelievler/伊斯坦布尔

代表:Sabahat Yılmaz 律师 – UETS

被告:Hicri Ercili Transportation Trade Inc.
Kartal 社区,Döneme 街 no:14 Bandırma/Balıkesir

主题:我们的请求是恢复我方委托人的工作,支付其失业期间四个月的工资,
并且,如果被告不遵守恢复工作的决定,
则支付八个月的工资作为就业保障补偿。

 

解释

我的客户,即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一直在被告公司位于班德尔马的工厂连续工作,直至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终止其雇佣合同。其最后一份工作是卡车司机。提起本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公司终止我客户的雇佣合同是不公正且毫无根据的。



我们提起诉讼的理由

1- 被告雇主终止雇佣合同是不公正的,并且没有
正当理由。

原告的雇佣合同于2026年1月1日被终止,没有任何解释。员工
被叫到人力资源经理处
,并被告知其被解雇的理由无效且毫无根据。我的委托人称,他们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并且公司雇佣了另一名员工来顶替他们的职位。
换言之,提供的证据清楚地表明了我的委托人胜诉。
因此,原告要求赔偿因这一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并
要求恢复其工作。

2. 由于无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关系,我方客户的遣散费和通知
金尚未支付。我们针对此项债务提起的诉讼
仍在审理中,案件编号稍后提供。

我的客户除每月净工资外,还领取最低生活津贴、子女津贴、行政差额津贴、
出纳员补偿金和餐补等补助。其日均毛工资为……里拉,加上
……里拉的子女津贴、……里拉的行政差额津贴、……里拉的出纳员补偿金和……里拉的餐
补,其月均毛工资为……里拉。
土耳其劳动法第4857号第21条第3款规定:“
在员工未被雇用至最终决定生效期间,员工应获得最多四个月的工资和其他应得权益
。”
第4857号法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或者
所给出的理由经法院或私人仲裁员认定无效,则终止雇佣关系
无效,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恢复雇员的职位。如果用人单位
在一个月内未能恢复雇员的职位,则应向雇员支付相当于至少四个月、至多八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 因此,我的委托人的劳动合同
是在没有正当理由且恶意的情况下被终止的。
鉴于此,用人单位未能证明终止雇佣关系是基于正当
理由;终止雇佣关系是出于恶意且理由无效,给我的委托人造成了损害。
现请求立即对此申诉进行补救。

3. 解雇应为最后手段。
被告雇主基于毫无根据的指控不公正地解雇了我的委托人。
尽管被告雇主的辩解并非出于真心,但正如法律原则和
最高法院判例所强调的,解雇应为最后手段。

在编号为 2007/3150 E. 和 2007/5231 K. 的裁决中,最高上诉法院第九民事庭指出:“
劳动法在就业保障方面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终止雇佣关系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

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在其2005年2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2005/1606 E. 2005/3297 K的裁决中指出: “基于企业、工作场所和工作需要而终止雇佣关系时,终止理由不应与其本身相矛盾,且不应忽视终止是最后手段的原则。在此背景下,还应调查被终止雇佣合同的员工是否有可能因其职业和资格而被安排到其他部门。应首先考虑诸如定期合同和灵活工作安排等措施。经审查提交的记录和文件,发现被告雇主采取的做法与其声称的终止理由相矛盾。例如,被告雇主在[年份]年招聘了新员工,并决定因[年份]年的收入而向所有员工发放激励奖金,这与雇主遭受损失的事实相矛盾,因此终止雇佣关系并非基于正当理由。”此外,解雇信中提到了董事会的决定,但没有明确说明解雇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主要请求法院责令恢复我方当事人的工作,支付其失业期间4 个月的工资,并且,如果被告不遵守该决定,则裁定就业保障补偿金为 8 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
• 当事人工作场所档案(需从被告处获取)
• 雇佣合同
• 社会保障机构(SGK)服务记录
• 工资单
• 终止通知/解雇通知
• 警告信、辩护请求、辩护声明
• 绩效评估表
• 与纪律处分相关的文档(如有)
• 职位描述、组织结构图
• 电子邮件往来
• WhatsApp/短信往来
• 公司内部通讯记录
• 电子文档、系统记录
• 证人证词(证人姓名可在庭审期间单独提供)
• 社会保障机构(SGK)记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记录
• 劳动监察员报告(如有)
• 专家鉴定
• 宣誓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特此请求并要求:
1. 撤销2026年1月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并恢复我方当事人的工作;
2. 在恢复工作的同时,根据第4857号法律第21条第3款的规定
支付我方当事人失业期间四个月的工资;
3. 如果我方当事人未能恢复工作
,则根据第4857号法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应支付的就业保障补偿金,金额相当于八个月的工资;
4.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由被告承担。

 

 

原告律师:
Sabahat Yılm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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