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价值损失的责任
关于事故后责任认定和车辆折旧的处理程序应迅速、有序地进行。这样可以提高受伤方以最低成本和最少繁琐程序获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并节省时间。如果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个人在15天内未收到回复,或希望对回复提出上诉,则可以向“保险仲裁委员会”或“普通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此程序的更多信息,您可以查阅题为“保险仲裁委员会”的文章。此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加快处理速度,降低 受害者的成本,并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车辆折旧责任
根据土耳其交通法,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价值下降的部分将获得赔偿;
- 肇事司机
- 车辆操作员
- 如适用,车辆登记所在企业的拥有者。
- 强制性财务责任保险人
- 如适用,可选责任保险人
(不仅限于所列内容。)
根据土耳其交通法第85条,从车辆所属企业的角度来看,其承担的责任类型为严格责任(客观责任)。即使企业或其行为的负责人并无过错,也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受害方的重大过失或第三方(免责证明)而导致损害并非由其造成,则可以免除责任。.
土耳其道路交通法第85条对运营者责任范围作出了如下规定:“……机动车运营者及其所属企业的所有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款,相关各方的责任类型为严格 责任。
根据“客观责任”原则,对驾驶员和助手过错负有责任的运营者如下:
- 车辆所有者兼驾驶员
- 该车辆由法人实体(公司等)运营。
- 从车辆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 长期租赁、借用或抵押车辆的人
关于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贬值索赔中如何免除责任,法律理论和最高法院实践中达成共识的要点如下:
- 由于租赁协议 是长期的,
- 必须同时具备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陈述表明存在长期租赁协议,而审判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交该协议,则法院必须对此进行调查。如果法院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则构成不完整的审判。 在其2016年3月28日编号为2015/15824 E. 2016/3864 K.的裁决中, “在调查不完整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应当调查并收集有关被告主张的长期租赁协议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然而,在调查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书面判决是不正确的……” 由此表明,不完整的审判程序是不恰当的。
在解释了谁是操作者之后, 操作者 。这些人将与操作者一样,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些人包括:
- 从事与机动车辆相关的专业活动的人员
- 赛事组织者,
- 国家和公共机构,
- 机动车辆的 人
这些都可以这样看待。.
驾驶员和助手的责任基于过错 ,而非 严格责任。 强制性财务责任 保险公司 承担如同车辆驾驶员般的责任。综合保险还赋予车辆受损人向其自身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278条,被保险人和驾驶员均可从综合保险中受益。 在这种情况下,过错程度不影响赔偿金额。
简而言之,一个人申请综合汽车保险 是为了赔偿自己的损失, 保险 赔偿第三方遭受的损失 。
虽然车辆折旧包含在保险范围内,但综合保险(kasko)并没有这样的条款 。 然而,由于折旧属于直接损失,理应由综合保险承保,一些综合保险单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将折旧作为一项条款列入合同。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款应当在综合保险单中明确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七民事庭在其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6/3367 E. 2016/6495 K.的判决中: “……法院获得的专家报告显示,涉事服务人员驾驶员并无过错。虽然由于被告服务人员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因果关系已被打破,但如果以提供服务的被告公司因其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为由接受案件,则必须撤销原判。” 由此,该判决确立了一种关于保险责任的判断标准。
车辆折旧索赔的诉讼时效
绝对时效期限设定为自知悉损害和赔偿责任之日起2年,也可能为10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均构成危害交通安全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79条),并且根据“如果刑法典规定了更长的诉讼时效,则该诉讼时效也构成民事案件赔偿的时效期限”的原则,危害交通安全罪的8年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此案。.
具有车辆折旧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商业法庭和民事初审法庭对第三方遭受的损害赔偿请求具有管辖权。.
有关此事的更多信息,您可以咨询我们公司经验丰富的律师。.
实习律师 Hamdi Berk C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