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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书:废除所得税和逃税处罚

请愿书:废除所得税和逃税处罚

向税务法庭

伊斯坦布尔

原告: ……有限公司 – 地址

税号

代表: Adalet Kazanır 律师

被告: ………………税务局 – 地址

诉讼所涉税款和罚款

类型: 所得税和逃税处罚

金额:……… 土耳其里拉

时期: ………..

税务处罚通知

日期 : …/…/…..

数字: ……。.

通知日期:…../…./….

 

解释:

1- 客户的商业活动及调查依据

我们的客户,…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税务局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电子商务 销售。自…年起,我们的客户公司一直通过…等在线市场平台以及其自有网站以发票方式销售商品。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POS机和虚拟POS机收取,所有收入均完整记录在电子账簿和电子发票系统中。

税务局、税务审计委员会、中小企业纳税人团体主席团已根据《税收程序法》第213号的规定,对客户公司本年度的账目启动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客户完整无遗漏地提交了所有电子书、电子发票记录、银行对账单、虚拟POS对账单和市场销售报告。.

2- 基于公务评估的检查报告和税务评估

经调查,税务稽查员…编写的日期为…/…/…、编号为…的税务审计报告指出:

  • 银行虚拟POS交易,

  • 从在线市场获取的收入数据

  • 已公布的年度销售收入

经比对,据称该客户仅基于POS终端交易总额进行未登记销售,而未考虑市场佣金退款、赠品/促销品、取消订单和退货发票等因素。建议采用比例原则的抽象方法,依职权评估额外税基差额……土耳其里拉,并就此税基差额征收所得税,同时处以三倍逃税罚款。

税务局根据上述审计报告,评估并通知客户需缴纳……土耳其里拉的额外所得税和……土耳其里拉的逃税罚款,年度为……, 税/罚款通知书编号为……,日期为……/……/……。 本诉讼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

3- 尽管账簿和文件反映了实际情况,但仍进行了官方税务评估。

税务审计报告未发现任何伪造、篡改、隐瞒或未按法律规定提交客户账簿和文件的证据。报告引言明确指出,账簿已获得正式认证并提交审计,且记录中未发现任何正式缺陷。

然而,由于忽略了市场收取的佣金、退货和取消以及银行手续费,仅根据POS 交易总额确定了一个抽象的“未申报收入率”,并将该比率推广到客户的所有活动,导致税基差异完全基于假设计算得出。

然而,我的客户,

  • 市场佣金费用

  • 银行佣金和费用

  • 退货和取消订单

  • 促销活动和折扣

这些费用和调整分录均在账簿和记录中详细列明;这些项目在年度损益表和试算表中也清晰可见。尽管如此,仅凭片面的财务数据,而不考虑这些费用和调整分录,就确定税基差异, 显然违背了《税收程序法》第3/B条规定的“交易真实性”原则。

4- 税务技术报告未传达给客户,从而限制了他们的辩护权。

审计报告的引言指出, 的税务技术报告 ,该报告指出,部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POS交易与申报之间存在差异,并且未申报的收入是使用特定百分比方法计算的。

然而;

  • 这份税务技术报告,

  • 报告中使用的对比列表,

  • 有关在市场或银行进行调查结果的详细表格。

该通知并未送达客户或其代表。客户被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自己辩护,他们不知道究竟使用了哪套数据集、哪种数学方法以及哪些具体证据来指控其公司。.

这种情况 违反了《宪法》第36条保障的公平审判权、《税收程序法》第134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正当审查程序,以及纳税人的辩护权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既定判例,未向纳税人提供评估所依据的税务技术报告被视为严重的程序错误,限制了纳税人的辩护权,并应撤销评估。

5- 计算基于抽象比例,而不是具体文件。

检查员;

  • 银行将所有POS机交易都视为“销售收入”。

  • 他们忽略了市场佣金、退款和取消订单都会反映在收支账户中这一事实。

  • 法院通过考虑客户的毛利率,将其视为适用于整个行业的单一利率,从而确定了一个抽象的“账外销售额” 。

用这种方法;

  • 最初,POS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被认为是“未申报收入”。

  • 从该收入中减去假设的费用率, 额外的税基 。

然而;

  • 客户的实际毛利率

  • 市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佣金率,

  • 佣金和费用均有银行对账单为证。

  • 已退款和未付款项的取消记录。

这一点被忽略了,且没有任何技术解释。因此,报告中使用的百分比 并非基于具体文件和信息,而是基于调查人员的主观假设 。

国务委员会的多项决定强调,税基不能仅凭估计和意见,而不经过任何具体的调查研究;税基的差异 根据有据可查的明确可靠的调查结果来 (例如,国务委员会第三院第1986/1188 E.号、第1986/2168 K.号决定;以及国务委员会第四院第1999/6246 E.号、第2000/2362 K.号决定)。

就我们这个具体案例而言;

  • 纳税人的账簿和文件从未受到质疑。

  • 然而,通过比例原则,依职权进行了评估。

  • 这些计算结果并不能反映客户的实际运营情况。.

因此,很明显,该税务评估 缺乏法律依据 。

6- 不符合进行官方税务评估的条件。

《税收程序法》第213号第30条对依职权进行税务评估的条件作出了有限规定。据此,要进行依职权税务评估,纳税人必须:

  • 未能提交账簿和文件,

  • 这些账簿和文件被认定为从未保存过或被认定为无效,

  • 未提交申报表,

  • 根据账簿和记录无法确定税基。

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就本案而言;

  • 书籍和文件均已按时提交。

  • 没有发现账簿缺乏认证或非法保存的情况。

  • 纳税人已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所有纳税申报表。.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没有满足依职权进行税基评估的法律条件,仅凭比例原则 也明显违反了《税收程序法》第30条的规定。

7- 纳税人申报的税基已经反映了实际经营成果。

经审查客户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损益表,发现:

  • 年销售收入:… TL

  • 销售成本:… TL

  • 市场佣金:… TL

  • 银行佣金和费用:… TL

  • 一般行政和营销费用:… TL

  • 期间利润/应税收入:… TL

显然,考虑到行业状况、利润率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一税基 现实合理的 税务稽查员仅凭其自身预测的“所需利润率”就计算额外的税基,而没有任何具体数据支持, 这是不可接受的

法律依据: 税收程序法、所得税法、行政程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

  • 税务审计报告,日期为… / … / …,编号为…

  • 日期为… / … / …、编号为…的税务技术报告(应贵法院要求获取)

  • 年度电子账簿记录、日记账分录和总账示例……

  • ……所得税申报表及附件、损益表、年度试算平衡表样本……

  • 银行POS机和虚拟POS机账单、费用和佣金收据。

  • 来自在线市场的销售和佣金报告。

  • 取消和退货发票、退货记录

  • 如有需要,需进行专家鉴定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法律证据。

 

结论和请求: 鉴于以上所有原因,以及贵院依职权可能考虑的其他原因;

  1. 我们请求完全取消和撤销税务局代表我们的客户在日期为... / ... / ...、编号为...的税务/罚款通知书中,就 ...年税务期间。

  2.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行政部门承担。

我谨此请求并要求代表我的客户作出决定。日期:… / … / …

原告律师
Adalet Kazanır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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