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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提起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致伊斯坦布尔高级商业法院院长阁下

原告: [客户公司名称] 地址: [公司总部地址] 税号: [税号]

代表: 律师 Aydanur NAS 地址: [办公地址] UETS: [UETS 地址]

被告: [相关银行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 [总行/分行地址]

诉讼标的: 被告银行基于客户公司并非当事方的强制执行文件,因严重疏忽和粗心大意,不公正且非法地冻结/扣押了客户的账户;

  1. 在不损害我们对任何其他索赔的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第 107 条,我们目前正在寻求 […TL] 物质损害赔偿,

  2. 原告公司 […TL]精神损害赔偿金自[日期](即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商业预付款利率

费用金额: [总金额] TL

解释:

一、事件发展及实质性事实

1. 非法交易的构成: 客户公司是一家信誉良好的企业,在[行业名称]行业经营多年,在银行和市场中享有很高的信誉。该公司在被告银行[分行名称]分行开设的[IBAN号码]商业账户是其日常现金流、供应商付款和收款的主要账户。

被告银行依据伊斯坦布尔执法局通过第 202…/… E 号文件发送的第 89/1 号扣押通知,不公正且非法地冻结了客户公司的账户,并于 [日期] 执行了扣押程序。.

2. 名称相似及银行的重大过失: 经审查相关强制执行文件,可知债权人为[债权公司名称],债务人为 [债务公司名称] 。除名称中包含一些通用词汇(例如,建筑、纺织等)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务公司与我方委托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实质性联系、法律关系或合伙关系。

更重要的是, 税务识别号(TIN) 与我方客户公司的税务识别号完全不同。根据《银行法》及相关法规,银行在处理扣押通知时,不仅有义务审查名称的相似性,还有区分要素,即土耳其国民身份证号码或税务识别号。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了“了解你的客户”(KYC)这一最基本的银行原则及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仅凭名称的表面相似性就冻结了我方客户的账户,而未进行任何调查。

3. 业务运营中断: 由于账户遭到不公平冻结,客户公司已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 POS机中断: 由于账户被冻结,通过被告银行POS机收取的款项并未进入客户账户,而是流入了被冻结的账户。这种情况导致现金流骤然中断。

  • 付款失败: 在资金被冻结期间,到期支票、税款、员工工资和供应商款项均无法支付。这种情况使客户在市场上处于“破产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地位。

  • 对信用评分的影响: 无正当理由的账户冻结和由此导致的付款困难对客户的财务记录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信用额度受限的风险。

二、法律评估和责任原则

A. 银行的注意义务及其作为“信托机构”的地位 根据《银行法》第5411号和最高法院的判例,银行是“信托机构”。银行在交易中必须展现出比普通商人更高的谨慎程度。银行负有“谨慎商人”(《土耳其商法典》第18/2条)的义务,这是一项更为重要的责任。

银行仅因名称相似就扣押第三方资产,而未核实送达扣押通知书中的债务人税务识别号,这并非简单的错误或疏忽, “重大过失”,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TBK)第49条规定: “任何人通过应受谴责的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有义务赔偿该损害。” 被告银行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应受谴责,并给客户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害。因果关系显而易见。

B. 我方索赔金钱损失(利润损失和实际损失)的法律依据 由于被告银行的违法行为,我方客户遭受了两种类型的物质损失:

  1. 实际损失(Damnum Emergens): 因冻结而无法偿还的债务产生的违约利息、被抗议的账单的费用、退票罚款以及管理此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费用。

  2. 利润损失(Lucrum Cessans): 指在系统阻塞期间未能实现的销售额,尤其指由于POS机无法使用或客户被告知“账户有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商业活动建立在信任之上。如果一家公司的支付系统出现问题,客户自然会避免光顾。将客户以往的营业额与阻塞期间的营业额进行比较,就能明显看出显著的差异(损失)。

由于经济损失的全部程度将由专家鉴定(商业账簿鉴定)确定,因此目前该索赔被列为不确定索赔。.

C. 我方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商业声誉损害)土耳其民法典第24条、土耳其债法典第58条以及最高法院民法大会的判决均确立了法人实体可以请求非金钱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法人实体而言,非金钱损害并非表现为“精神痛苦”,而是表现为“商业声誉损害” 、 “声誉损失”“市场信心受损”。

客户公司因非法扣押提起诉讼;

  • 他在供应商面前感到很尴尬。

  • 该公司被其客户视为“冻结/封锁账户”的公司。

  • 其在银行的信誉受到了质疑。.

对商家而言,最重要的资产是“商业信誉”。被告银行因其严重疏忽的行为,已经耗尽了商家的这一资本。所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并非旨在让被告银行凭借其经济实力获利,而是 “威慑” 。对于银行这样的大型机构而言,象征性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最高法院判例法和先例判决

我们的案件合法性也得到了最高上诉法院既定判例的支持。.

1. 关于银行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6/5423 E.和2017/6890 K.的判决中指出: “银行是受托机构,有义务在交易中像谨慎的商人一样行事,保护客户的权利,并尽职尽责地防止客户遭受损害。仅凭姓名相似就冻结账户,而不将扣押通知中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土耳其国民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与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构成银行违反其注意义务,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判决与本案情况完全吻合。银行并未进行税务识别号码核查。

2. 法人实体获得非金钱损害赔偿的权利和范围:

  • 最高法院民法大会在其2014/4-1234 E.和2016/567 K.号判决中指出: “法人也享有人格权,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法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商业公司而言,商业声誉、品牌价值和市场信誉都是必须保护的人格价值。由于非法扣押或封锁行为损害了公司在第三方眼中的信誉,因此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 非金钱损害的威慑作用:

  • 最高上诉法院第四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8/2345 E.和2019/1122 K.的判决中指出: “精神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抚慰受害方,更在于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一方起到威慑作用。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作为一家银行)及其过错的严重性(重大过失),应当判处合理且具有威慑意义的赔偿金额。” 鉴于该银行的年度利润,我们申请的赔偿金额符合威慑原则。

四、我们的证据

  1. 伊斯坦布尔执法局档案编号 202…/… E.: 有必要调取文件以证明扣押通知的内容以及债务人是不同的人。

  2. 银行记录和收据: 有关封锁日期、持续时间和解除时间的记录。

  3. 客户公司业务账簿和记录: 用于确定营业额损失、销售额下降和实际损失。

  4. 通知和信函: 向银行发送的请求纠正错误的信函以及银行的回复(如有)。

  5. 专家评审: 请财务顾问和银行专家出具报告,计算物质损失(利润损失和实际损失)。

  6. 证人证词: 因该事件而无法购买商品或未收到货款的顾客或供应商就由此造成的声誉损失所作的陈述。

  7. 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五、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并保留追讨更多款项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1. 为了使我们的案件被接受,

  2. 由于被告银行的严重疏忽和非法行为,客户公司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全部程度将在审判过程中确定;因此,目前, […TL] 物质赔偿 (未确定索赔)要求赔偿。

  3. 由于对客户公司的商业声誉、品牌价值和市场信誉造成了损害,并且考虑到威慑因素, 请求[…TL]精神损害赔偿

  4. [日期] (即错误行为(封锁)之日)起,适用于两项赔偿项目的最高商业预付款利率

  5.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贵方尽快作出决定。[日期]

原告律师 Aydanur NAS (电子签名)


附录:

  1. 授权委托书的认证副本。.

  2. 向被告银行发送请求函和通知背书。.

  3. 我的网上银行登录凭证截图显示我的账户被不公正地冻结了。.

  4. 相关执法部门的扣押通知书样本(副本)。.

  5. 税务证明(用于证明税务识别号码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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