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征用财产价格差额的申请
关于补偿征用补偿金差额和损害赔偿金的申请
致值班初级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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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代理人 :律师姓名 – 地址
被告 :…市 – 地址
标的 :要求返还征用后补偿金与所遭受损失赔偿金之间的差额。(未指明具体诉讼请求)
提起诉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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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及非法转让:
我的委托人……是位于被告市辖区内编号为……岛……地块的不动产所有人。该不动产于……/……/……,经市议会决议征用,编号为……/……,并登记在市政府名下。然而,该征用财产长期未被用于公共用途,也未用于任何公共服务,随后被被告市政府出售给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
此次转让违背了征用目的,给我的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提起本诉讼。 -
违反通知原所有者的义务: 《征用法》第2942号第22条规定,如果因公共利益不再需要征用财产,则必须通知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给予三个月的期限,并赋予其以补偿换取财产的权利。被告市政府违反了这项法律义务,剥夺了委托人换取财产的权利,并以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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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差价的必要性:
被告以征用价格将财产过户给被告后,又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此次出售产生的差价侵犯了委托人的权利。正如最高法院的判决所述,违反《宪法》第22条规定,在未通知原所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财产转让,赋予原所有人 获得差价补偿的权利 。 -
最高法院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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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五民事庭在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第2018/2893 E号案件第2019/4211 K号判决中裁定:
“如果征用后公共利益不再存在,则在将财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必须通知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否则,必须补偿价格差额。” -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八民事庭在 2012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 2012/4482 E 号案件判决(2012/8093 K 号)中
裁定:“如果被征用的财产没有用于其预期用途,而是被出售给了第三方,则原所有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获得价格差额。”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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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记录和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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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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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与销售交易相关的成交价格的拍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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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通知和市政当局的回复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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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专家鉴定和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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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国务委员会的判例法。.
法律依据:
《征用法》第 2942 号第 22 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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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市政府被责令支付因违规出售编号为...岛...地块的房产而产生的差价,该房产系市政府征用后出售给第三方, 并须支付自出售之日起产生的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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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将根据需要通过专家鉴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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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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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
姓名及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