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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居留许可在土耳其

 在土耳其境内无居留许可  

土耳其的移民法体系,特别是2013年颁布的 第6458号《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YUKK) ,已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以人权为导向的体系,同时严格保护国家主权。该体系最基本的原则是,外国人必须拥有有效的合法身份(签证、免签、居留许可、工作许可或国际保护身份)才能在土耳其境内停留。一旦丧失或完全缺乏合法身份,就会触发土耳其法律体系中所谓的“非法移民”程序,并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1.1. 丧失合法居留权及“侵权”概念

外国人未持有居留许可滞留在土耳其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他们可能合法入境(持签证或免签),但未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申请居留许可,或其申请被拒。第二种情况是,他们可能非法入境(越境)。无论哪种情况,该外国人都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受欢迎人员”。立法者不仅将未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视为“违规者”,还认为他们是阻碍国家边境安全和人口控制机制运作的因素。.

1.2. 驱逐决定:机制和取消程序

《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第54条 驱逐令 。该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省政府)的单方面行政行为。然而,该行为并非拥有绝对和无限的权力。

  • 不驱回原则: 即使没有居留许可,如果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后会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则不得将其驱逐出境。这是国际法和宪法法院判例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 司法审查与中止效力: 被下令驱逐出境的外国人 后7日内 。土耳其司法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提起诉讼可自动中止驱逐程序。也就是说,在审判结束前,该外国人不会被驱逐出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加入恐怖组织或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这种中止效力可能并不适用。

1.3. 行政拘留和遣返中心(RDC)

即在遣返程序完成前 行政拘留,是该做法中最具争议的方面之一。行政拘留并非“监禁”,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 条件: 有逃跑或失踪风险的个人、违反出入境规定的个人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个人,由州长办公室决定移交移民管理总局(GGM)。
  • 期限和监管: 行政拘留期限最长为6个月;但如果外国人不配合,拘留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外国人或其律师可就此拘留决定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释放”。法官可根据外国人是否在土耳其有住所和稳定生活等因素,以“辞职令”或“签字令”终止拘留。

1.4 经济制裁:行政罚款及征收机制

违反居留规定的外国公民不仅会受到人身处罚,还会受到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规天数按预先设定的标准计算,并记录在该外国公民的档案中。.

  • 签证违规罚款: 外国人有义务在离境时缴纳此罚款。如未缴纳罚款即离境,将被暂时禁止入境。
  • 限制代码(V、G、C系列): 外国人如无居留许可或未缴纳罚款,将被分配“限制代码”。例如, C-114 代码表示已对该外国人立案调查,其入境需获得许可。这些代码相当于“黑名单”标记,会附加到该外国人的数字身份上,阻止其未来的所有签证申请。

1.5. 准入限制和没收效力

根据居留违规的持续时间(10天、3个月、1年等),外国人可能被禁止入境土耳其1个月至5年。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扰乱公共秩序),禁令期限可延长至10年。这项禁令不仅使外国人无法以游客身份入境土耳其,也无法以家庭团聚或教育目的入境。.

1.6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总之,在土耳其没有居留许可会使个人失去法律保护。尽管基本人权(生命权、禁止酷刑)依然存在,但外国人却被迫生活在“行政真空”之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国家有权随时驱逐该外国人。这部分分析表明,在土耳其没有合法身份不仅仅是缺少证件;它意味着一系列法律风险,个人的自由可能受到限制,并可能随时被驱逐出境。.

 无居留许可工作 

在土耳其,外国人参与劳动力市场 《国际劳工法》第6735号 。该领域一个根本性的误解是认为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可以互换。然而,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这两种许可由不同的公共机构监管,持有居留许可并不自动赋予外国人工作的权利。在没有居留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工作,即所谓的“非法”工作,是公法禁止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根据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原则,私法(劳动法)也制定了另一套保护机制。

2.1. 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之间的“法律互操作性”

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许可才能在土耳其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必须先持有至少六个月的有效居留许可,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因此,理论上,没有居留许可的人不可能直接获得工作许可。但是,一旦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 《外国人法》第27条 。对于外国公民而言,既没有居留许可也没有工作许可,因而被视为“工作”,这在法律体系中被视为最极端的“非正规就业”形式。

2.2. 从公法角度看非法雇佣的后果

外国公民在没有居留和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工作,被视为规避国家监管机制。这会对雇主和雇员都造成严重后果。

  • 行政罚款: 自2026年起,雇主雇用的每位无证工人将分别处以高额罚款。外国工人也将单独缴纳罚款。
  • 驱逐理由: 根据《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未经许可工作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和“违反合法居留条件”,因此本身就足以构成立即驱逐外国人的理由。
  • 屡犯: 如果企业持续雇用未经授权的外国工人,可能会采取行政措施,例如暂时关闭企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2.3. 从私法角度看无效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在法律理论中,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被视为“无效”。与非法移民签订的雇佣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它违反了公共秩序。然而,土耳其司法机构,特别是 最高法院,在这方面力求在“形式法”和“正义”之间取得平衡。

  • 实际劳动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即使雇佣合同无效,只要外籍劳工实际从事了劳动,就有权获得劳动报酬。雇主不能违背诚信原则,以“你没有工作许可证,所以我们的关系是非法的,我不付你工资”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 劳动纠纷: 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未付工资、加班费、年假工资,以及(如适用)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关注的重点并非合同是否无效,而是实际完成工作的持续时间和性质。

2.4 职业事故和社会保障责任

对于雇主而言,涉及无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工伤事故是一场法律噩梦。虽然社会保障体系会覆盖未登记的工人,但最终费用却会转嫁到雇主身上。

  • 追索权: 社会保障机构(SGK)承担外国事故受害者的所有治疗费用,并在必要时提供伤残津贴。但是,由于受害者是“无证工人”,该机构会向有过失的雇主追讨所有相关费用,外加利息。
  • 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 外籍劳工或其亲属(如其不幸身亡)可以向雇主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不会将外籍劳工缺乏合法身份视为获得赔偿的障碍;因为采取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的义务与劳工的国籍或工作许可无关。

2.5 工会权利和结社自由

虽然理论上,无证外籍劳工享有工会权利,但由于担心被驱逐出境,这些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原则,每位劳动者都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土耳其,这项权利并无法律障碍;然而,对于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来说,参与工会活动会带来身份暴露并导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因此这项权利形同虚设。.

2.6. 非法雇佣作为一种“法律矛盾”

总之,在土耳其无居留许可工作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国家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意图“一旦被抓获即驱逐出境”;另一方面,法院又保护这些人免受雇主的追究,并责令雇主返还其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体现了公法(国家权力)与私法(个人之间的公正)之间的平衡。对于外国人而言,非法工作如同生活在“影子经济”中,缺乏社会保障,时刻面临被驱逐的威胁。然而,法律并未忽视这种影子劳动,从而履行了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没有居留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企业、合伙经营公司以及进行商业活动。

土耳其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催生了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在外国人参与商业活动方面较为灵活,但在实际操作流程方面却同样严格。在土耳其,外国人若未持有居留许可,其参与商业活动则 “拥有资本的权利”“禁止实际经营”的 。本节将分析未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设立公司、成为合伙人以及管理公司时所面临的法律选择和障碍。

3.1 投资自由和设立公司的权利

土耳其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第4875号法律)采纳了“平等对待”原则。根据该原则,外国个人无需在土耳其合法居住即可设立公司或成为现有公司的合伙人。.

  • 法律地位: 外国人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或通过发送授权委托书)在土耳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注册时只需提供护照翻译件和税务识别号;无需居留许可。
  • 财产权: 持有公司股份是一种财产权。因此,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拥有土耳其公司100%的股份,获得股息,并对公司资产享有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在公司旗下“实际工作”。

3.2 实际管理与“工作”概念之间的冲突

外国人没有居留许可,拥有公司和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之间的区别,正是制裁的开始。根据《国际劳动力法》第6735号,外国人在企业中独立工作必须获得“独立工作许可证”。.

  • 幕后工作及运营: 如果外籍公司合作伙伴亲自在公司旗下商店销售商品、在餐厅厨房工作或在办公室执行运营任务,则视为“实际雇佣”。如果他们没有居留许可和相应的工作许可,则属于“非法雇佣”,个人和法人实体(公司)都将面临巨额行政罚款。
  • 营业执照: 在市辖区及其邻近地区开设企业需要申请“营业执照”,而设立独资企业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根据法律规定,未持有必要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以独资企业形式)开设企业。

3.3 公司董事资格和签字权问题

外国人担任有限公司董事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情况,是商法和移民法最常交叉的领域。.

  • 委任董事的权利: 土耳其商法典并未要求委任外国人担任公司董事需持有居留许可。但是,如果外国董事并非土耳其居民或未持有居留许可,则其不得在土耳其境内亲自管理公司。
  • 工作许可要求: 如果外国合伙人计划在土耳其担任公司董事,则必须获得“公司合伙人工作许可”。为获得此许可,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和员工人数要求(例如,雇用5名土耳其公民)。如果未持有居留许可的人员绕过此程序并担任公司董事,则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而根据《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第54条被驱逐出境。

3.4 商业交易和合同的有效性

由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经营的企业进行的商业交易(购买商品、出售商品、开具发票)通常都是 有效的。

  • 缔约能力: 外国人缺乏居留许可并不否定其缔约能力(法律行为能力)。从该商家购买商品的第三方不能以“商家没有居留许可,因此合同无效”为由免除其义务。
  • 纳税义务: 即使是“无证经营”,国家也会征税。根据《税收程序法》,确定纳税义务并非取决于个人是否持有居留许可,而是取决于商业活动是否实际发生。然而,缴纳税款并不能使“无证经营”合法化,它只是履行了纳税义务。

3.5. 银行和金融服务准入障碍

实际上,对于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来说,经营企业最大的障碍在于合规政策。由于反洗钱法规的限制,银行拒绝为无法出示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开设企业账户。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POS机、电子转账/电汇等),没有账户的企业几乎无法生存。这迫使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只能进入非正规的、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因而也属于“非法”的行业。.

3.6. 投资者还是境外运营商?

总之,在土耳其,虽然“拥有企业”而无需居留许可是合法权利,但“亲自经营企业”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体系允许外资(合伙企业)进入土耳其,但要求对管理该资本的人员进行监管(持有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外国人若在没有居留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不仅要承担税法和债务法规定的责任,还要时刻面临因缺乏营业执照而被驱逐出境和企业被关闭的风险。这种情况构成了外国投资者“法律保障”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未持有居留许可而进行的法律交易的有效性 

在土耳其,无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能否进行法律交易,是法律理论中“公法禁止”与“私法自由”界限最为分明之处。外国人在土耳其居留缺乏法律依据,并不否定其“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其行为能力。本节将从学术角度,在土耳其《债法》及相关法律框架下,探讨涉及无居留许可外国人的合同、财产取得和家庭法交易的有效性制度。.

4.1. 法律行为能力和行动能力:独立于居留许可的身份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8条,人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国人在互惠原则和法律限制的约束下,享有与土耳其公民同等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持有居留许可并不构成“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外国人并非不能订立合同、承担义务或取得权利。.

  • 法律行为能力: 任何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辨别能力的外国人,无论是否持有居留许可,均可通过自身行为创设义务并取得权利。因此,外国人以“非法身份”签署的本票、作出的出售承诺或订立的债务关系,不会仅仅因为其缺乏居留许可而“无效”。

4.2 合同的有效性及关于其非法性的争论

土耳其《债法》第27条规定,合同标的“违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和人身权利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然而,此处的“违反法律”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和目的,而非合同一方的行政身份。.

  • 租赁协议: 对于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租赁协议,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出租人有义务交付房屋。如果出租人因未申报该外国人而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该外国人被驱逐出境,这不影响协议的初始效力。如果该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则根据“履行不能”的规定,该协议终止。
  • 服务和工作合同: 如前文所述,虽然公法禁止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签订雇佣合同,但私法仍然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3 房地产取得和产权

外国人在土耳其购置不动产(房屋、土地) 第2644号土地登记法第35条的 该法并未要求“持有居留许可”作为购置不动产的条件(某些特定国家的公民除外)。

  • 房产过户: 无合法身份的外国人可以凭有效护照和税务识别号在土地登记处登记房产。土地登记处主任没有义务询问该外国人是否持有居留许可;他们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例如军事禁区、10%的房产比例限制等)核实所有权的转移。
  • 结论: 购买房产并不自动赋予外国人居留许可。即使购房后被驱逐出境,外国人仍然是土耳其房产的所有者。他们可以通过中介出售或出租房产。无论行政地位如何,财产权均受宪法保护。

4.4 家庭法律程序:婚姻和承认

与无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有关的家庭法交易也大多被认为是有效的。.

  • 婚姻: 外国人如欲在土耳其当局面前结婚,只需出示有效护照即可;无需居留许可。该婚姻将根据土耳其法律和外国人本国法律产生法律效力。
  • 亲子关系及承认: 无证外国父亲可以为其在土耳其出生的孩子申请人口登记处承认其亲子关系。此程序可确定亲子关系并保障儿童的权利。行政上的“非法性”并不妨碍家庭关系的合法登记。

4.5 法律程序中遇到的实际障碍

虽然这些交易在理论上是有效的,但缺乏居留许可实际上会导致“履行义务”成为不可能。

  • 公证程序: 有些公证员可能会以没有居留许可无法确认“居住地”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但这属于惯例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 订阅和银行服务: 如果没有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身份证号码,以99开头),几乎不可能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水电订阅。这种情况会影响外国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的“使用”目的。

4.6 行政违法行为对私法的影响

总之,在土耳其缺乏居留许可并不会使外国人进入“非法区域”。只要当事人的意愿未受损,根据《债法》,合法交易即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然而,如果这些交易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在土耳其的实际存在(例如,服务合同或租房居住合同),则驱逐出境的决定会“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终止这些交易。法律体系不会因为外国人的行政过失而完全无视其财产和合同自由;但是,它允许行政处罚凌驾于这些自由之上。.

 无居留许可在土耳其的法律后果

在本系列关于土耳其移民法的最终篇章中,我们将探讨缺乏居留许可对个人生活的累积影响、由此导致的权利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战略后果。正如前几篇所强调的,缺乏居留许可不仅仅是“缺少证件”,而是将个人在法律体系中的存在转化为一种“行政风险”。.

5.1. 寻求正义的自由和诉诸法院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人人有权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运用正当手段和方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和辩护自己的请求,并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这项权利也适用于外国人。.

  • 诉讼权: 未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就其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例如,债务索赔或工伤赔偿)向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未持有居留许可并非妨碍其提起诉讼的“程序缺陷”。
  • 保证金豁免: 外国人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时必须缴纳的“外国保证金”(cautio judicatum solvi)是根据互惠原则确定的。如果外国人的国籍国与土耳其之间存在互惠协议,则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豁免缴纳此保证金。
  • 代理问题: 最大的风险在于案件审理期间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不能亲自处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

5.2. 获得公共服务与社会权利丧失

在土耳其,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需要获得“社会身份号码”(以99开头的外国人身份号码)。没有这个号码将无法获得许多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

  • 医疗保健服务: 外国人必须持有居留许可才能享受全民健康保险(GSS)制度。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无法在公立医院享受免费或保险治疗。在私立医院,他们可能要支付“游客价”和高昂的费用。
  • 受教育权: 外国儿童若想在公立学校就读,其父母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没有居留许可的家庭的子女即使注册为“寄宿学生”也面临诸多困难,这实际上阻碍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5.3. 获得基本基础设施和银行服务的障碍

在当今世界,银行账户和基本公共事业(电力、水、互联网)对于经济生活的延续至关重要。.

  • 银行业务: 根据BDDK和MASAK的规定,银行不会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开设账户。这会导致外国人无法安全存放资金、领取工资或进行商业支付。
  • 订阅服务: 即使某人合法租房,由于缺乏居留许可,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订阅。这种情况迫使外国人以他人名义办理订阅,或采用未注册的方式,从而带来新的法律风险(未经授权使用可能面临的处罚)。

5.4. 限制代码与未来“入境禁令”的风险

外国人在没有居留许可的情况下停留的时间会被记录在外国人的电子档案中。.

  • V-84(入境需缴费): 如果在离开外国时未缴纳罚款,则会分配此代码。
  • G-82(国家安全): 这是最难解除的法条之一,适用于被认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外国人。这些法条和禁令不仅会永久性地破坏一个人与土耳其的现有联系,还会永久性地破坏其未来可能与土耳其建立的所有联系(婚姻、商业、旅游)。

5.5 法律保障与滥用风险

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容易受到虐待,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实际上被剥夺了法律保护。.

  • 雇主剥削: 雇主可能以驱逐出境相威胁,迫使外国人接受低工资和恶劣的工作条件,如果他们抱怨的话。
  • 诈骗: 骗子冒充“中介”,承诺为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以此骗取外国人的钱财,利用外国人寻求合法身份的心理。

在土耳其没有居留许可,会使人处于一种“隐形”状态。尽管根据《债法》进行的交易(租赁、购买、买卖)有效,法院也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驱逐出境权如同悬在所有这些合法权利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学术角度来看,土耳其在打击非法移民的同时,力图在“人权”与“公共秩序”之间寻求平衡。然而,从个人角度来看,缺乏合法身份不仅切断了个人与国家的联系,也破坏了其与社会和经济的良好关系。因此,所有计划在土耳其工作或居住的外国人,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明确自身的合法居留身份,以确保自身法律安全。.

无居留许可的租户身份及驱逐制度

在土耳其,外国人无居留许可租房是公法禁令与私法保障的合同自由之间冲突的最具体例证之一。对此情况的法律分析主要基于三个基本支柱: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驱逐程序。.

6.1 租赁协议的订立和效力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TBK),租赁协议不受任何形式要件的约束;它是通过双方相互一致且一致的意愿声明而成立的。.

  • 关于法律行为能力: 没有居留许可并不否定外国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即使外国人的合法居留期限已过,他们仍然可以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 法律效力: 合同标的(财产使用权的转移)不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因此,租赁协议 不能仅因“承租人是外国人且没有居留许可”而被自动认定无效。 该合同继续对双方产生义务: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出租人有义务提供财产供承租人使用。

6.2 房东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虽然该合同在私法下有效,但根据第 1774 号身份申报法外国人及居民法,房主仍面临重大风险。

  • 身份信息申报义务: 房东有义务向相关执法部门(警察或宪兵)申报租住其房产的外国公民的身份信息。如果租户没有有效的居留许可或签证,此项申报可能导致该外国公民被逮捕并驱逐出境。

  • 行政罚款: 房东向无证外国人提供住宿,且未向当局报告,将因“未报告身份”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明知故犯地向非法移民提供住宿”而受到重罚。

  • 窝藏和协助的争议: 如果接待者明知外国人身份非法,却仍为其提供住宿,意图向当局隐瞒其身份,则可能根据土耳其刑法受到更严重的指控,例如“协助和教唆偷渡”。

6.3. 订阅和住宅地址登记问题

对于没有居留许可的租户来说,最大的实际障碍是满足房屋的基本需求。.

  • 服务订阅: 电力、自来水和天然气配送公司要求提供“外国身份证号码”和“有效居住证明”才能开通服务订阅。未经许可,租户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开通这些服务订阅。

  • 地址登记系统(AKS): 人口登记处不接受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的地址申报。这导致外国人没有“通知地址”,从而在法律程序(例如,法院案件的通知)中造成重大困难。

6.4. 驱逐制度:缺乏居住许可是否构成驱逐的理由?

土耳其《债法》中列出的驱逐理由(违约、必要性、两次正当通知等)是有限的。.

  • 并非直接驱逐理由: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租户居留许可的注销或到期并非直接驱逐理由。换言之,房东不能仅仅因为租户说“你的居留许可过期了,搬出去”就将其驱逐。

  • 履行不能及驱逐出境: 如果承租人(外国人)被逮捕并驱逐出境,则合同 “履行不能 ”而终止。由于承租人实际不在该国,因此无法履行其使用该房产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协议将被视为自动终止。

  • 房东的正当理由: 根据一些教义观点,由于租户的非法身份,房东不断受到行政处罚的威胁,这可能被认为使房东无法忍受继续履行合同(土耳其债法典第 331 条——特别终止)。

6.5 证据和诉讼程序

对于无居留许可的租户与房东之间发生的纠纷,民事治安法庭拥有管辖权。.

  • 租金追讨案件: 房东可以向非法租户追讨未付租金。法院将根据是否存在“实际使用”该房产的情况,而非外国人的法律身份,来裁定欠款金额。

  • 提起诉讼并无障碍: 外国租户可以就房东的非法驱逐行为或诸如退还押金等问题提起诉讼。没有居留许可并不妨碍其诉诸法院,但诉讼过程中被驱逐出境的风险会使诉讼过程更加困难。

6.6 合同自由与公共秩序

,在私法层面上 是一种有效的债务关系 然而,一旦遇到公法层面的审查(身份验证和遣返程序),这种关系就难以维系。对房东而言,这意味着“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对外国人而言,则意味着“住房保障的持续丧失”。最稳妥的法律做法是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核实外国人的合法居留期限,并在合同中加入明确条款,规定“如果无法获得居留许可,合同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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