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就业、工作许可和绿松石卡的法律框架
外国就业、工作许可和绿松石卡的法律框架。
在土耳其,随着第6735号国际劳工法的颁布,外籍劳工的雇佣呈现出现代化和选择性的结构。土耳其政府在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同时,也试图通过“绿松石卡”等模式,将能够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合格外籍劳工融入到现有体系中。本节将从学术角度探讨工作许可的类型、申请标准以及社会保障权利。
1.1 工作许可证的类型和实质性法律要求
根据土耳其法律,工作许可分为三大类:临时工作许可、永久工作许可和独立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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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许可: 首次申请时,针对特定行业和职业,最长可获批一年。如申请人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则可申请延期。雇用“5名土耳其公民”是雇主最基本的财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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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工作许可: 此许可颁发给在土耳其拥有长期居留许可或至少八年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此许可赋予外国人除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以外的所有公民权利(包括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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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工作许可证:该许可证 授予外国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商业活动,并根据其对土耳其经济发展的附加值,采用积分制进行评估。
1.2. 绿松石卡:技术工人的“永久”豁免
2017 年生效的“绿松石卡”法规是土耳其在全球人才争夺战中最具战略意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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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授予具有高学历、专业经验、科学技术贡献或高投资潜力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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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持有土耳其绿松石卡的外国公民 有权在土耳其无限期工作 。此外,他们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也可以通过“土耳其绿松石卡持有人亲属卡”获得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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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 该卡设有三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外国人的活动将受到监控,如果其保持承诺的资格,则身份将转为永久身份。
1.3 外国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和国际协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障是每个人的权利。对于外国劳工而言,这项权利受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特殊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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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社会保障: 所有在土耳其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雇用未缴纳社会保障的外国人的雇主不仅将面临行政罚款,而且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还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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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和双边协议: 根据土耳其与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签署的社会保障协议,在本国参保并因临时任务来到土耳其的外国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 24 个月)可免于参加土耳其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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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权益: 外国人如果完成规定的缴费天数,即可领取土耳其养老金。返回本国后,他们可以(如果与本国存在相关协议)将土耳其的缴费年限与本国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涉及外国因素、国际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国际当事方协助请求的案件程序法
在解决涉及涉外因素的法律纠纷时,程序规则与实体法规则同样重要。案件的审理时间和判决的执行通常取决于通知程序和司法协助请求书程序的正确处理。本节将 《国际私法》第5718号法律 分析相关程序规则
2.1.国际管辖权和外国身份保证 (Cautio Judicatum Solvi)
土耳其法院必须拥有国际管辖权才能审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是案件审理之初必须解决的最关键的程序步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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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规则: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土耳其法院的国内管辖权规则也决定国际管辖权。但是,如果争议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例如,不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当事人可以指定外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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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要求: 外国人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或介入案件时,须缴纳保证金以支付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该外国人的国籍国与土耳其之间存在双边协议, “保证金豁免”, 或者土耳其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则法院可以裁定豁免此项保证金。
2.2 国际通报:流程和实际障碍
向位于外国的被告送达通知直接影响诉讼的“当事人组建”阶段。这一过程通常涉及数月的繁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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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 通知通常 1965年《海牙公约》 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框架内进行。在此过程中,通知必须通过司法部经由外交渠道进行,并须将通知文本翻译成外语,然后送交相关国家的中央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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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挑战: 无法进行地址查询、外国当局处理速度缓慢或通知文件存在技术缺陷都可能导致案件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条件允许,“公开通知”可被视为一种策略选择。
2.3. 国际援助请求(证据收集)
当需要在外国境内讯问证人或进行调查时,司法协助机制就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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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协助请求程序 1970年《海牙收集证据公约》 。土耳其法院请求外国法院代表其采取特定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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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审查: 请求司法协助信不得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或主权权利。实践中,外国往往会抵制此类请求,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或银行数据保护的请求。
承认与执行:根据土耳其法律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及公共秩序障碍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仅在判决作出国境内有效。若要使该判决在土耳其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 第5718号 。承认判决可使其具有确凿证据或终局判决的效力,而执行判决则可通过土耳其执法机关强制执行判决(例如,追讨债务)。
3.1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必要条件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50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了“形式审查”制度,法院不能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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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判决: 判决必须符合作出判决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终局判决。尚未终局的判决或属于临时措施性质的判决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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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 必须存在作出裁决的国家与土耳其之间的协议,或者该国法律中存在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裁决的实际做法。(承认程序不要求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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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辩护权: 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被告在外国法院是否得到适当代理,以及其辩护权是否受到限制。
3.2 公共政策障碍与最高法院的狭义解释
驳回强制执行请求最常见的理由是“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然而,最高法院在近期的判例中对这一概念的解释相当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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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实质性审查(Révision au Fond): 法院不得就外国法官的判决是否正确或适用法律是否错误进行辩论。只有当判决本身严重损害土耳其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普遍道德或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才构成违反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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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虽然缺乏依据的外国判决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公共秩序;但完全剥夺辩护权或就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的事项(例如,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事项)作出裁决,则构成违反公共秩序。
3.3 实际结果:最终判决和可执行性
一旦承认和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生效,外国法院的判决即与土耳其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后,即可凭该外国判决直接向执行机关提起执行程序。.
国际仲裁与《纽约公约》
在商业纠纷中,当事人通常选择仲裁,以避免国家法院的繁琐程序和当地管辖权带来的风险。土耳其在这方面表现出相当“支持仲裁”的态度。.
4.1 国际仲裁法及其适用范围
如果争议中存在境外因素,且土耳其被确定为仲裁地,则适用第4686号国际仲裁法。
- 可分割性原则: 主合同的无效并不自动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 仲裁员权限(Competenz): 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的权限。
4.2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纽约公约》
土耳其 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土耳其的执行比法院判决要快捷得多,也容易得多。
- 有限审查: 法院不能审查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而只能审查程序性问题,例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辩护权以及公共秩序。
外国人取得不动产及继承法
外国人在土耳其拥有房产会带来复杂的房产和继承纠纷。.
5.1. 取消互惠要求和限制
2012年的修正案基本取消了外国人购置房产的“互惠”要求。然而,一些“公法”障碍仍然存在:
- 土地面积限制: 外国人可在土耳其境内最多购置 30 公顷的房地产。
- 军事禁区: 在战略区域购置房地产需要得到总参谋部(或授权机构)的许可。
5.2. 涉及外国因素的继承法(土耳其国际私法法第20条)
当一名外国人在土耳其去世并留下房产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分割遗产:
- 不动产: 无论死者国籍如何, 土耳其继承法 。也就是说,继承份额和保留份额均按照《土耳其民法典》确定。
- 动产(银行账户、车辆等): 死者去世时所在 国家的 。
国际投资争端保护(ICSID 和 ICT 条约)
对于投资者客户而言,最大的保障在于,在与州政府发生任何纠纷时,他们能够寻求地方法院以外的途径解决。.
6.1. 双边投资条约(BIT)
土耳其与80多个国家签署的这些协议,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等标准。如果土耳其政府间接没收投资者的财产或破坏法律稳定,投资者可以寻求国际赔偿。.
6.2. ICSID仲裁
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负责解决各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ICSID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在包括土耳其在内的成员国均可执行,其效力与当地法院判决相同。在与投资者客户签订合同时,建议将ICSID作为仲裁条款,可以提高项目的融资可行性。.
房地产收购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尽职调查)
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房产时仅仅查看产权证是不够的。在涉及境外因素的交易中,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以下三个风险层面至关重要:
7.1. 分区和项目合规性检查
除了确定外国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产权共有”或“地役权”之外,还需要事先利用国防部的数据确认该房产是否位于禁止外国人拥有产权的区域。否则,即使已经付款,也可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7.2. 入籍过程中不动产的状况
要使40万美元的投资符合入籍条件,该房产此前不得被其他外国人用于此用途,且其评估价值必须反映真实的市场状况。评估错误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入籍申请被拒,并面临税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