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毒品犯罪中吸毒者和贩毒者的区别及最高法院的实践(土耳其刑法典第188-191条)”

在土耳其刑法典中,涉毒犯罪是监管最为严格的犯罪类型之一。这类犯罪威胁公众健康,其中最重要的区别 犯罪者是贩毒者还是吸毒者 。因为 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规定, 贩卖毒品者将 被判处至少10年监禁 , 第191条 ,仅供个人使用的毒品持有者将 2至5年监禁 ,且通常 治疗或监督释放 。因此,这一区别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犯罪者的命运。


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和第191条的比较

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贩运麻醉品或兴奋剂罪

  • 它针对的是那些销售、分销、运输或交易麻醉品的个人。.

  • 处罚非常严厉(10年监禁加罚款)。.

  • 犯罪者必定具有商业目的。.

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为个人使用而持有麻醉药品的犯罪

  • 这包括那些仅为自己使用而购买、接受或持有毒品的人。

  • 刑罚较轻(2-5年)。.

  • 最常 措施是治疗和缓刑 。


区分用户和卖家的标准

最高上诉法院的既定判例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1. 数量: 超过个人使用限量的数量表示出售。

  2. 包装方式: 发现它被装在多个小包装中,是意图进行交易的证据。

  3. 辅助证据: 精密秤、大量现金、客户名单和电话记录。

  4. 罪犯情况: 成瘾报告、治疗史、社会生活指标。

例如,持有 2 克大麻(装在一包里)通常被认为是“吸食者”的行为,而持有 15 克大麻(装在 10 包里)则构成贩毒的证据。.


最高法院实践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刑事庭在2016/3121 E号案件(2017/4569 K号判决)中,从被告身上搜出3克大麻,未发现其他证据。最高上诉法院认定该数量属于个人使用范围,被告不构成贩毒,因此裁定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第二十刑事庭在2019/4212 E号案件(判决书编号2020/2451 K.)中,
在被告家中搜出大量小包装大麻和一台精密电子秤。上诉法院裁定,本案中被告为“贩卖者”, 应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 。

最高上诉法院全体法官会议(案件编号:2018/13-45 E.,判决编号:2019/217 K.)
认定,尽管在被告身上仅搜出一包毒品,但大量电话记录显示他曾与多名客户通话。上诉法院强调间接证据的重要性,并采纳了被告系毒贩的指控。


差异化在国防战略中的重要性

辩护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证明犯罪者并无从事商业活动的意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 毒品数量很少。

  • 没有进行包装。

  • 在缺乏诸如秤或现金等证据的情况下,

  • 有报道称,作案者是一名吸毒者。

这一点需要强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被视为《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所定义的吸毒者,并可享受治疗和监管释放的规定。


例如;

被告人埃姆雷·A被捕时,身上藏有4克大麻。大麻装在一个小包装里;他身上没有携带秤或现金。一份表明埃姆雷有吸毒成瘾的报告已存档。因此,检方 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91条,认定埃姆雷的行为构成“持有供个人使用的毒品”, 并判处其缓刑。

相比之下,在被告人穆拉特·B的家中发现了20包共15克大麻和一个精密电子秤。最高法院认定穆拉特是本案的贩毒者,并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判处他贩毒罪。


结论

在涉毒犯罪中 区分吸毒者和贩毒者至关重要,这不仅决定着罪犯的刑罚,也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轨迹。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会 毒品的数量、包装、间接证据以及罪犯的毒瘾状况, 者。因此,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必须着重强调表明被告是“吸毒者”的证据,并充分利用治疗和监督释放的机会。

                                                                                                                     法学院学生 Ada Ceren KENDIG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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