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决
最高上诉法院,案件编号 2018/824 E.,判决编号 2019/1210 K.
《案例法文本》
法院:民事初审法院
在双方就“征用补偿的确定和登记”案件进行审理后,锡尔特第一民事初审法院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作出的编号为 2013/828 E.、2014/72 K. 的判决受理了该案件,原告(国家水务总局)通过其代表,被告(国家水务总局)通过其代表,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最高上诉法院第五民事庭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编号为2016/507 E.和2016/10598的判决,裁定如下:
“……本案涉及依据经第4650号法律修订的第2942号征用法第10条和第18条确定征用价格,以及原告行政机关要求将被征用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行政机关和被告律师均提起上诉。
确定财产价值的方法是基于其作为农业用地时的净收入进行科学计算,对不构成果园特征的土地上的树木赋予固定价值,并决定冻结确定的价格,将其存入三个月的银行账户,待期满后支付给能够证明所有权的人。”该财产纠纷案件属实。然而,
由于涉案土地上的石榴、桃树和苹果树苗在诉讼提起之日似乎已有4年树龄,因此应进行新的专家鉴定以确定树苗的树龄,必要时应听取证人证言。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理由是“未确定树苗的实际树龄,未根据诉讼提起之日树龄从省食品、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获取树苗的单价,且未在审查专家报告后裁定树苗价格,这些都被认为是错误的
……”。
在随后的审判中,法院维持了之前的判决。
法律大会的决定
经法律大会审查,认定针对征用决定的上诉已在时限内提出,并审查了案卷材料后,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涉及征用价格的确定和登记申请。
原告代表辩称,被告的财产之所以被征用,是因为该财产位于伊利苏大坝和水电站水库区域内;已成立调解委员会确定待征用财产的价值;并邀请财产所有人通过协商表达出售待征用财产的意愿,与调解委员会进行谈判,但财产所有人并未参与谈判,因此征用程序并非通过购买程序进行。因此,原告请求并提起诉讼,要求确定涉案财产的征用价格并将其登记在……名下。被告
代表辩称,该财产的价值被认定过低。
法院认为,本案系为确定涉案不动产的征收价格而提起,并已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该不动产的真实价值。专家组出具的专家报告确定了该不动产的价值。该专家报告详尽、可核实、符合科学数据,并符合征收标准,因此适用于作出判决。然而,尽管在勘查时已分别计算了涉案不动产上所有建筑物和植物的价值,但在确定征收价格时,将近期种植的建筑物和树苗的价值纳入考量是不正确的。在征收价格确定和登记诉讼中,应考虑提起诉讼时不动产的状况和价值。考虑到建筑物的寿命至少为50-60年,业主可能为了获得更高的价格而采取了这种做法,因为他们明知该地块将在两三年内被洪水淹没。根据第6495号法律对第2942号征用法第25条的修订,公共利益决定的公布期限已延长。修订内容包括:自项目结束之日起,拟征用土地上的固定建筑物和树木的价值将不计入征用价格的确定,且此项限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大坝建设开始后,有人恶意建造房屋和种植树苗,意图获取远高于政府实际征用价格的土地;这些房屋和树苗对征用价格和征用项目的盈利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第1条,立法者有义务对超出所有权限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主要依据该法的一般规定以及第4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审查;即使人们认为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各种处置可能性,直至该权利被剥夺,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每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所有权)时都有义务遵守诚实原则;法律体系不会保护公然滥用权利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诚实原则可以定义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其行为应符合一个诚实、理性且具有一定智力的人的预期;征用程序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并造福整个社区,或至少造福于该地区的居民。而且,征地过程中产生的支出构成国家财富。还应注意的是,在正在进行征地案件的村庄,存在着“集体不诚信”的现象,并且已经形成了以违背当地普遍习俗和文化结构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在对该地区进行检查时,甚至在田地里发现了塑料袋。
经观察发现,部分树苗栽种后未进行移栽;即使移除了树苗袋,也没有灌溉系统;部分树苗甚至没有与土壤融合;此外,在后续检查中发现,部分树苗因疏于照料而枯死。诚信原则旨在保护社会其他成员免受个人错误态度和行为的影响;法官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时,必须考虑社会的普遍认知和价值观;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不能凌驾于基于特定权利的社会利益之上;否则,个人的恶意行为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会损害社会福祉;宪法第35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因此,考虑到法院的观察结果、勘察期间拍摄的照片以及专家报告中的描述,认为在计算征用补偿金时考虑幼树苗(5年及以下)的价值不妥;案件根据扣除幼树苗补偿金后的剩余金额进行审理。法院决定接受该结果。.
原告的法律代表和被告的法律代表提出上诉后,特别法庭以上述理由推翻了原判。.
当地法院作出抵抗裁决,重申了其先前的理由。.
被告律师对拒捕的决定提出上诉。.
该争议通过上诉提交至法律大会,涉及不动产上的树苗是否是为了提高本案(即确定和登记征用价格的案件)中的征用价格而种植的,以及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2 条,是否存在这种权利。 坏的 用法 当前的问题在于是否应该适用禁止规则,以及根据结果,在确定征用价格时是否会考虑树苗的价值。.
为了澄清此事,首先查阅有关诚实和诚信的法律规定是有益的。.
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第2条“诚实行事”规定:
“每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原则。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坏的 它的用途 “法律体系并不能提供保护。”
判决书已附上。.
因此;
诚实原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普遍且客观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说,诚实原则意味着个人在所参与的法律关系中应当诚实、正直、合乎道德,并始终保持其在他人心中赢得的信任。因此,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符合诚实原则的行为是指社会中一个诚实、正直且智力适中的人,按照普遍的道德、真诚和互信原则所应有的行为方式。在判断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诚实原则时,还应考虑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当时的习俗和惯例,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和目的(Dural, M./Sarı, S.: Turkish Private Law, 6th Edition, Istanbul 2011, pp. 226-227)。.
换句话说,诚实行事意味着“权利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以良好和适当的方式行事,或者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以适当的方式行事;也就是说,以任何一个诚实、正直、理性且智力正常的人在类似情况下都会采取的方式行事,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
土耳其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法律体系赋予个人的所有权利…… 正在使用中 文中提到了两个应该考虑和遵循的一般原则:诚实原则和公正原则。 坏的 用法 禁止。法律体系界定了赋予个人的每项权利及其禁止范围。 使用 它对相关权利的条件和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鉴于不可能预见生活中无限的可能性并将其细化到最小的层面,所有权利…… 正在使用中 因此有必要确立一条需要考虑的普遍限制原则,即诚实和公正的原则。 坏的 用法 这项禁令似乎是在这方面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Dural/Sarı,第 225 页)。.
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规定,权利的授予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用法 声明中指出这是必要的,然后明确提及了相关权利。 坏的 它的用途 有人声称法律体系不会保护它。基于这种说法,可以得出结论:一项权利…… 正在使用中 不遵守诚实原则的惩罚是,这项权利被明确剥夺…… 坏的 可以认为它是被使用的,并且不受法律保护(Dural/Sarı,第 225 页)。.
一项违背诚实原则的权利 用法 伤害他人的权利 坏的 这构成权利的行使。《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均须遵循社会和商业关系所要求的诚实、正直和互信原则。行使权利的标准由《土耳其民法典》规定的诚实规则确定。此外,无需调查权利持有人是否意图伤害他人。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伤害他人的意图,而在于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诚实规则。 用法 结果是,其他人受到了伤害。.
财产权被视为赋予个人最广泛财产支配权的权利,但也伴随着相应的义务。根据所有权的积极内涵,所有者被赋予了处置财产的权力,包括积极使用、享受财产及其收益、占有、出售、赠与、设立客观权利以及以人身权利加以限制。然而,所有权的积极内涵也包含义务。 使用 公共利益和权利的界限 坏的 用法 这构成禁令。.
此外,同一法律的第三条“诚信”规定:
“在法律对善意赋予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善意是否存在才是关键所在。”.
然而, 情况 任何人如未能按照要求尽到应尽的勤勉义务,就不能声称自己是出于善意行事。
该规定已包含在内。.
尽管《民法典》和《债法典》的多个条款都涉及诚信的概念,但这些条款均未对诚信给出精确的定义。然而,根据法律条文的内容,特别是《土耳其民法典》第3条和第1024条,我们可以对诚信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根据该定义,诚信是指即使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仍不知晓或无法知晓妨碍权利取得或法律后果发生的障碍、缺陷或其他类似事实。诚信的反义词是恶意。恶意可以定义为即使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仍知晓或能够知晓妨碍权利取得或法律后果发生的障碍、缺陷或其他类似事实。.
考虑到这些定义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善意和恶意指的是对一个人关于特定事件或事实的认知和信念所作出的评估。基于这种评估,可以判断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行事。就此而言,善意是个人化的、主观的。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以及某些决策中,善意或恶意被视为一种行为方式;人们会被认为出于善意或恶意行事。这种用法与《民法典》中对善意和恶意概念的解释并不相符。但是,这种用法也受到已废止的《民法典》第743号第2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均有义务遵守善意原则”。然而,权利…… 用法 履行义务时适用的行为准则具有客观性,因为它们适用于所有人。鉴于此,《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第2条规定,每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有义务遵守诚实准则”,并以“诚实准则”的概念来表达这些行为准则。尽管诚实准则和诚信准则是不同的概念,但它们都基于以正直、诚实和诚实的方式行事的原则(Dural/Sarı,第218-219页)。.
然而,土耳其民法典第 2 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与该法典第 3 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并不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
《民法典》第 3 条所定义的“善意”与“权利的取得”有关,而《民法典》第 2 条所规定的“诚实行为”也与“权利的取得”有关。 使用” 它在“履行义务”中发挥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善意是指不知晓且无需知晓会妨碍权利取得的情况。虽然善意客观上涉及不公正行为,但法律体系会保护善意,因为个人对不当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取得者的不利处境会被消除或避免,其权利取得得到保障。即使出现不当情况,基于《民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信任原则,善意也必须得到保护。换言之,善意的保护建立在信任的保护之上,而信任是诚实原则的基础。例如,在从善意占有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受让人不知晓转让人缺乏处分权(即善意),或者说,受让人信赖转让人拥有处分权,这种信任会受到保护。这种对信任的保护正是基于诚实原则。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相似性并不能消除诚实原则与善意原则之间固有的区别。诚实原则描述的是一个道德高尚、行事稳重、理性正直的人的行为。而善意则仅仅是一种主张权利或法律地位的行为。 情况 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可能妨碍胜利的情况(Akyol, Ş.: 诚实与正义的法则)。 坏的 用法 Ban,伊斯坦布尔,1995 年,第 10-11 页)。.
土耳其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了诚实原则,也将其定义为客观诚信,其中规定所有权利…… 正在使用中 可以保证所有行动都将在诚实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伤害他人或使他人陷入困境为目的侵犯他人的权利。 坏的 有人指出,法律不会保护其使用。该权利,即同一条款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 坏的 用法 禁止规则的目的是允许法官在特殊和例外情况下作出裁决(以符合正义的方式)。.
根据最高法院大全体会议1984年1月25日第3/1号决议,一项权利 使用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当存在明显的司法不公,且所有承认真正权利和保护个人的法律途径都已用尽时,《土耳其民法典》第 2 条便可适用,并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会;它履行了纠正司法不公和补充法律规则的功能。.
换句话说,就是《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 坏的 用法 禁止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能够在特殊和例外情况下作出(符合公正原则的)裁决。瑞士联邦委员会在1904年关于向国民议会提交民法典草案的咨文中提到了该条款的这一特点:“一项权利……” 使用 《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解释如下:“在存在明显不公正且所有法律途径均无法实现权利的承认和个人权益的保护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旨在提供因必要性而产生的特殊机会。”《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和权利的绝对性原则作出了例外规定。然而,考虑到该规定的辅助性,应首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的法律条文可能与正义相悖,则应适用第二条的规定以纠正不公正。.
事实上,这项权利适用于法律的各个领域。 坏的 用法 由于该禁止规则具有强制性,因此也限制了提出正式违规行为的权利。 法官 现在,土耳其-瑞士的理论和实践中已无可否认地接受了这一点,即应该将其视为当然事项(最高上诉法院 1974 年 2 月 13 日第 524/103 EK 号判决;1974 年 10 月 2 日第 2/810-1043 EK 号判决;1983 年 12 月 7 日第 4/224-1276 EK 号判决)。.
然而,最高法院1988年9月30日发布的编号为1987/2 E.和1988/2 K.的《统一判例法》也包含以下声明:“……因为法律只能服务于合法利益;如果它服务于其他任何目的,它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四条要求法官依法作出判决。他有义务对各方利益进行正确、公平的权衡,并考虑事实。”.
诚实原则指的是诚实的人应有的行为。一种行为是否具备这种品质,取决于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标准、习俗和传统,以及确立权利关系的目的。.
另一方面,右 坏的 在判断是否使用时;该人的权利 正在使用中 存在有效且正当的利益,即权利 使用 一项权利的标准包括:确保其所带来的好处与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极端的不成比例,确保其不是基于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并且确保其不违反已建立的信任。 坏的 它决定是否使用它(Oğuzman, MK:《民法基本概念》第5版,伊斯坦布尔,1985年,第154页及以下)。.
民法典 坏的 虽然声明所行使的权利不会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但也明确规定了何时可以行使该权利。 坏的 它没有解释在何种情况下该权利将被视为已行使。本质上,它没有事先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该权利…… 坏的 无法确定或具体说明它是否会被视为已使用。如前所述,诚实和正义的原则…… 坏的 用法 禁令是因无法预测和规范生活中无限的可能性而制定的规则。面对这种规范的目的,预先决定的权利…… 坏的 使用 确定构成权利存在的要素和标准并非准确之策。因此,该权利…… 坏的 权利是否已行使,必须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事件特征来判定。但是,某些事实的存在并不构成权利。 坏的 这可能表明它已被使用过。事实上,右侧 坏的 考虑到使用该权利的事件被接受的情况, 坏的 一些事实表明它已被使用。然而,正确的 坏的 这些事实有助于确定某项权利是否已被行使,必须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才能最终确定该权利的存在。 坏的 这并不表示它被使用过,它的未使用也不能证明它是正确的。 坏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被使用过(Dural/Sarı,第 239 页)。.
换言之,所行使的权利必须基于具体情况,而非抽象情况。如果某种情况涉及违反客观诚信原则,那么所涉权利…… 坏的 当前的问题在于诚信原则的运用。诚信原则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客观衡量标准。判断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相当困难,因为它与权利行使者的内心世界息息相关。因此,在每个具体案例中,是否违反诚信原则都必须结合其自身情况进行评估。.
你说得对 坏的 接受它已被以违背权利目的的方式使用这一事实 用法 行使该权利的人不得从中谋取既得利益。请记住,“权利”的定义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一项权利…… 用法 用户以违背其目的且不涉及任何需要保护的“利益”的方式使用这项“权利”,即构成侵权。 以防万一 根据形式逻辑,可以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停止法律保护(Akyol,第 21 页)。.
因此,如果一项权利的使用方式与授予该权利的目的相悖,并且使用者在这种使用方式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只有很小的利益,那么该权利可以被终止。 因其用途 不,你说得对。 坏的 因其用途 文中提到,所有者有权享受其财产权带来的利益。如果所有者以不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使财产权,例如建造过高的围墙,则其财产权将被丧失。 坏的 我们得出结论,它是被使用的(Akyol,第 21 页)。.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或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必须按照这一条件行事;否则,他们将丧失权利。 坏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他使用了它。.
你说得对 坏的 用法 禁止表面权利 因其用途 它关乎那些感到不安和被冒犯的人……如果法律的诫命之一是遵守诚实的原则,那么它的重要禁令之一就是“剥夺他人的权利”。 坏的 这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权利 坏的 使用[物质]是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之一。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强制性的(Akyol,第23页)。.
你说得对 坏的 即使这并非作为辩护理由提出,因为此事被视为异议而非辩护理由,法官也有义务依职权将案件卷宗中理解的这种情况予以考虑(最高上诉法院民事庭1964年11月4日第1964/2-953 E.号、1964/640 K.号判决;以及最高上诉法院统一判例判决1951年2月14日第1949/17 E.号、1951/1 K.号和1991年11月8日第1990/4 E.号、1991/13 K.号)。.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第 29 条也涉及了同样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9条,标题为“诚实行事和说真话的义务”;
“(1)双方有义务按照诚实原则行事。.
(2)各方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所依据的事实。
它包括相关规定。.
本文第一段确立了诚实的原则,第二段规定了说真话的义务;这些被视为“党的统治”的界限。.
文章第一段阐述了土耳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体现。诚信原则也包含在比较法中的其他民事诉讼法中。该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如果诉讼行为违反该原则,法院将阻止其产生法律后果。.
在审判中,陈述事实是各方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诚实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审判过程中予以遵守。这项义务的核心在于事实和证据。尽管各方当事人在审判中相互争辩,但不能假定所有陈述都会被采纳。有关审判程序的各项条款也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以防止违反诚实原则的恶意行为。所有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诚实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该条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说真话的义务,这是诚实原则中一个特殊且重要的要素。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由地陈述或不陈述任何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容。但是,他们所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且其陈述和声明不得与事实不符。不能要求当事人陈述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内容。但是,他们在陈述中不得误导法庭,无论是关于自身还是关于对方当事人。说真话的义务适用于书面和口头陈述和声明。如果违反了这项义务,法庭将不予考虑或评估相关陈述。此外,当事人的故意撒谎可能构成程序欺诈。.
诉讼中的诚实行为原则指的是《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该条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均有义务遵守诚实规则。权利必须明确界定……” 坏的 它的用途 “法律制度不保护”的原则也适用于本案(Yılmaz, E.:《民事诉讼法评注》,Yetkin Publications,安卡拉,2012 年,第 310 页)。.
版权所有 正在使用中 以及在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的诚实原则,以及构成权利一般界限的权利。 坏的 用法 禁令是为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而制定的规则。因此,《民法典》第二条的两款均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之间应遵循诚信和公正的原则…… 坏的 用法 他们不可能决定不执行这项禁令。诚实或正义的原则…… 坏的 用法 由于违反禁令的行为直接剥夺了该权利的存在,因此构成异议。所以,法官可以根据案卷中的信息和文件,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是否构成对该权利的异议。 坏的 用法 如果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有关方没有提出,法院也应依职权予以考虑(Dural/Sarı,第 243-244 页)。.
鉴于上述解释,在具体案件审查中,虽然检查报告指出涉案土地上种植着4-5年树龄的混合果树苗,但被告的行为旨在提高该土地的征用价格。此外,地方法院的多项判决明确指出,在检查过程中,一些新建房屋缺少通往楼上的楼梯,一些房屋有水龙头但没有管道,房屋内墙未粉刷,在田地中央建造了没有墙壁或柱子的大型建筑物,并且发现有树苗未经包装袋就被栽种在田地里,即使这些树苗的包装袋被移除,也没有灌溉系统,有些树苗甚至还没有与土壤融合。因此,可以理解,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以获取不当得利的意图,该行为构成对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的违反,并且不可能对该财产上的树苗支付赔偿。.
因此,地方法院基于法律不允许为位于该地上的树苗支付额外补偿这一理由,驳回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因此,抵抗的决定应该得到维持。.
结论:基于上述理由,驳回被告律师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6号第440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100号临时第3条适用),当事人有权自判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更正判决。本判决于2019年11月26日一致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