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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命令的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执行法是实体法之后的阶段。由于现代法律规则禁止自助行为,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部分执行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有法院判决和无法院判决。有法院判决的执行适用于非金钱和抵押物债权。有法院判决的执行旨在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涉及金钱或抵押物,则需诉诸无法院判决的执行方式。.

无需法院判决的执行方式:

  • 通过一般扣押程序强制执行
  • 认购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
  • 流通票据的扣押程序
  • 租赁房产的驱逐

 

  • 什么是通过一般扣押程序强制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哪些选择?

根据土耳其法律,强制执行始于债权人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58条,执行官的唯一职责是准备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付款令后7天内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超过7天,且没有其他法律途径,债务人可以在导致延迟的情况消除后3天内向强制执行法院提出延迟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程序不会自动中止,法院必须作出相应裁决。债务人可以对签名或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如果异议针对签名,则必须单独明确地提出。除针对签名的异议外,所有其他异议均视为对债务本身的异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部分异议,也必须单独明确地提出。根据相关判例 ,“如果债务人在异议中未指明其反对的债务金额,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62/4条的规定,该异议无效,视为未提出异议,付款令也对全部债务生效。但是,如果债权人就多项债务提起强制执行程序,而债务人仅指明部分债务而未指明金额,则该部分异议有效,因为可以从付款令中推断出反对的债务金额。”[1]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为了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并驳回异议,必须请求撤销异议(自债权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或撤销异议(自债权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 1 年内)。.

  • 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而债权人持有《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68 条和第 68-b 条规定的文件,则可以向强制执行法院请求最终解除异议。.
  • 如果债务人对签字提出异议,该异议可暂时解除。如果异议被暂时解除,债务人唯一的选择是提起诉讼以解除债务。唯一的条件是,提起诉讼前必须缴纳相当于争议金额15%的保证金。.
  • 如果债权人没有第 68 条和第 68-b 条所列的文件,他们将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异议。.

当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将再次请求启动扣押阶段。在此阶段,债务人有义务申报其资产。如果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的资产,则无需等待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2] 债务人必须在收到付款令通知后7日内申报其资产;如果债务人对付款令提出异议,则必须在收到驳回其异议决定通知后3日内申报其资产。

总之,债权人无需法院就债务人的金钱和担保请求作出判决即可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称为非判决强制执行,或称一般扣押。根据最高法院确立的判例,已取得判决的债权人诉诸非判决强制执行有悖于诚信原则。[3] 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后,法院将向债务人发出付款令;强制执行将根据债务人的行为而定。但是,扣押及后续程序只能在强制执行完成后才能进行。

[1] (已结案)第十五民事法庭,2011/7554 E.,2012/4746 K. https://karararama.yargitay.gov.tr/ (访问日期:2023年4月7日)

[2] Hakan Pekcanıtez/Muhammet Özekes, 《执行和破产法的实用研究》,第 20 版,伊斯坦布尔:Onikilevha 出版社,2021 年,第 75 页。

[3] 第十二民事法庭,2018/2718 E.,2018/5897 K., https://karararama.yargitay.gov.tr/ (访问日期: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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