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驱逐租赁房屋的租户
通常,租赁协议是双边、持续性合同,其主要义务是允许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土耳其《债法典》(TBK)针对住宅和商业地产租赁,特别是关于终止此类协议的规定,制定了专门条款。此外,租赁协议的期限是固定期限还是无限期,也会对终止产生不同的影响。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为避免意外终止,必须设定一定的通知期限。无需法院命令即可强制执行租赁物驱逐的情况属于例外情况;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其主要义务)或租赁期满时。.[1]
- 未支付租金(土耳其《债法》第315条): 未支付租金的租户必须收到书面终止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如租户未支付租金,则合同终止;通知中必须明确规定最短付款期限,为10天;如果租户租赁的是住宅或商业地产,则为30天。
- 租赁协议的终止(土耳其《债法》第327、328条及后续条款): 定期租赁协议在其期限届满时终止;但如果双方的行为表明协议继续有效,则该协议转为“无限期合同”。如果租赁涉及住宅或商业地产,则定期合同应依法延长一年。
计算无限期租赁合同终止通知期时,首先必须确定租赁协议的生效日期。然后,将截至当前日期的期间分为每六个月的增量,并在最后一个六个月增量期结束前三个月发出通知(土耳其《债法典》第329条)。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固定期限的住宅或商业租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将自动续期一年。.
- 住宅和商业地产租赁协议的终止(土耳其债法典第347条): 出租人不得仅以租赁期满为由终止合同。但是,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前15天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 驱逐承诺: 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的判例,如果驱逐承诺与租赁协议同时订立,则该承诺无效。房东可以依据合法订立的承诺,在约定的驱逐日期后一个月内,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终止租赁协议。(土耳其债法典第352/1条)
根据以上一般性解释,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驱逐租赁房屋的程序可概括如下:
- 如果租金尚未支付;[2]
如果房东要求租户支付拖欠的租金并驱逐租户,则无需法院命令即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269条和《强制执行与破产法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债务人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后,将向租户发出付款令。收到付款令的租户(债务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出异议,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异议,从而使强制执行程序生效。租户必须明确且肯定地对租赁协议提出异议;租户也可以承认租赁协议的存在,但同时提出其他异议理由。如果租户对租赁协议的存在提出异议,房东若要请求撤销异议/驱逐,则租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
如果租户对付款令没有异议,则有关拖欠租金的强制执行程序将最终生效;对于驱逐,房东还必须在通知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向强制执行法院申请驱逐令。.
- 如果租赁期限已到期;
如果涉案房产出租用途并非住宅/受保护的工作场所,租户可在租期届满后1个月内,请求执法部门启动无需法院命令的驱逐程序。如果租户在收到驱逐令通知后7天内未提出异议,则驱逐令生效。[3] 如果租户在15天内仍未腾空房产,执法人员将强制执行。
如果所涉房产是用作住宅或商业用途的租赁房屋,那么驱逐承诺就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如上所述,合同在初始期限届满后依法延长一年。.
[1] Mehmet Kâmil Yıldırım/Nevhis Deren Yıldırım, 《执行和破产法》,第 8 版,伊斯坦布尔:Beta Publishing,2021 年,第 14 页。 350.
[2] Hakan Pekcanıtez/Muhammet Özekes, 《执行和破产法的实用研究》,第 20 版,伊斯坦布尔:Onikilevha 出版社,2021 年,第 149 页。
[3] Mehmet Kâmil Yıldırım/Nevhis Deren Yıldırım, 年龄,第 35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