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调解
什么是强制调解?调解作为诉讼的先决条件以及不寻求调解的后果
1. 引言:为什么需要“强制调解”?
在土耳其,法院工作量繁重,审判可能持续数年,以及诉讼成本逐年增加,促使政府转向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 是其中最突出的方式之一。
调解制度最初是通过《关于法律纠纷调解的第6325号法律》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最初完全出于自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渐成为某些私人法律纠纷诉讼的“先决条件” 。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现在必须先申请调解才能诉诸法庭。
2. 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协商并在中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尝试解决其私法纠纷。
调解的基本特征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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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即使在强制调解中, 协议 也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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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独立的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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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 (在此过程中所说的话通常不能用作法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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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可以自由处置的 私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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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指控的纠纷 不适合。
在此背景下,调解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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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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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调解(诉讼的先决条件)
3. 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的区别
3.1 自愿调解
这是一种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发起、不涉及任何法律义务的调解方式。它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进行,甚至可以在诉讼进行期间进行。.
他们能够解决的 私人法律纠纷 (例如商业应收账款、债务、租金、赔偿、商标、某些家庭法律问题等),双方可以诉诸自愿调解。
3.2. 强制性(必需的)调解
在某些类型的纠纷中,提起诉讼前必须依法申请调解。在这些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 ,申请调解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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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经调解就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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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果调解程序没有正确完成,
法院 以程序性理由驳回此案,因为缺乏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该制度在法律中得到规范,特别 “在提起诉讼之前请求调解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例如,《劳动法院法》第 7036 号第 3 条、《土耳其商法典》第 5/A 条、《土耳其消费者保护法》第 73/A 条、《调解法》第 18/B 条)。
4. “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意思?强制调解的法律性质
程序性要求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该条件, 法院将以程序性理由驳回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14-115 条)。
具体而言,关于调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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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 调解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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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必须申请调解 按照适当的程序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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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结束时编制的**“最终报告”**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必须附在诉讼申请书中。
《强制调解法》第18/A条规定了强制调解作为诉讼前提的框架性规定;该条还提及了劳动纠纷、商业纠纷、消费者纠纷和房地产纠纷中的强制调解规定。.
5. 强制调解的主要适用情形
5.1 劳动争议中的强制调解
《劳动法院法》第7036号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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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个人或集体劳动协议提起的雇员或雇主索赔和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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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恢复职务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调解员申请调解。
该范围包括例如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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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通知期工资、不当解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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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年假工资、周末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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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工资、奖金、激励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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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及相关的裁定、异议和追索诉讼,不受强制调解的约束。
这些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 调解并非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5.2 商业纠纷中的强制调解
第5/A条 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商业纠纷,必须进行强制调解。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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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4条及 其他法律 被视为商业诉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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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是所欠款项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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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赔偿、 撤销异议、 否定性宣告判决 和 返还的
提起诉讼前先申请调解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5.3. 消费者纠纷中的强制调解
《消费者保护法》第 6502 号第 73/A 条规定 ,调解已被接受为消费者法庭审理纠纷诉讼的先决条件。
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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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庭受理的 大多数消费者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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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申请调解。.
然而,也有一些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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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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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小组裁决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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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3/6条的规定, 由公共机构和消费者组织提起的“一般性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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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消费者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 涉及召回缺陷批次商品以及停止生产或销售的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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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所有权引起的消费者交易纠纷,
这超出了强制调解的范围。.
5.4. 租金、分割、公寓、邻里和房地产案件中的强制调解
根据第 7445 号第七司法方案及其相关修正案, 《争议调解法》(HUAK)新增第 18/B 条,自2023 年 9 月 1 日起,强制调解已被接受为以下争议诉讼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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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协议引起的争议
(不包括根据第2004号强制执行和破产法通过简易执行程序驱逐的条款), -
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分割以及合伙企业解散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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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寓法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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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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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或不动产有限物权设立相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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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业生产合同引起的某些争议 (在相关法规的范围内)。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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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或住宅小区维护费、公共区域使用费、违反管理条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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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权的解除(izale-i şuyu),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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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邻里关系引发的噪音、烟雾和气味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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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销售承诺协议提出的注销和登记产权证等的请求。.
现在,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才能提起诉讼。.
6. 不属于强制调解范围的案件及主要例外情况
强制调解 所有私法纠纷 。重要的例外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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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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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院法》第3/3条明确规定,这些案件不属于强制调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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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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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涵盖上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争议、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上诉、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3/6条和第74条提起的诉讼以及因不动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消费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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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指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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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纠纷 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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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涉及公共秩序的非争议性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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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监护权纠纷、人口登记更正以及某些个人身份案件已经超出了调解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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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制调解申请流程和截止日期
7.1. 在哪里以及如何申请?
在强制调解中,申请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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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居住地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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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争议事项,由特别法律规定地点的 调解办公室 。
在没有调解办公室的地区 民事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充当调解办公室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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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前往法院调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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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电子政务 进行电子化操作
7.2. 调解员的任命和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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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交后, 系统会从注册的调解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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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使用适当的方式(电话、电子邮件、UETS、邮件等)邀请双方会面,并启动调解程序。.
双方开始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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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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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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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他们可以通过律师参与。雇主也可以委托其书面授权的员工代表其参与。.
时限因争议类型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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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HUAK 第 18/A-9 条):
在任命之日起 3 周内 ;特殊情况下,该期限 可延长 1 周 (最多 4 周)。 -
劳动案件(第 7036 号法律第 3/10 条): 3+1 周最长期限制度也适用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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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土耳其商法典第 5/A-2 条):
在涉及金钱索赔/赔偿的商业案件中,调解员 6 周内 ;在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 2 周 (6+2 周)。
诉讼时效和没收期限:
从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之日起至最终报告出具之日止, 诉讼时效中止,没收期限不计算;当调解程序结束时,诉讼时效从中断的地方继续计算。
因此, 及时 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恢复就业的案件中,诉讼时效较短,以及一些消费者和商业纠纷中。
8. 强制调解中的会面、协议和分歧情景
8.1. 出席会议的义务及缺席的后果
在强制调解作为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但不能强迫他们达成协议。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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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一次会议 ,导致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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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该方在后续诉讼中部分或全部胜诉,他们仍可能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并且只能获得胜诉方应得律师费的一半。
对于不认真对待强制调解的一方,这项制裁将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
8.2. 如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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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双方商定要点的 “协议文件” ;双方及其律师(如有)签署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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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双方及其律师共同签署,则该文件 判决,无需附加强制执行条款 ;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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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开支通常由双方按照调解最低收费标准平均分担;由于不提起诉讼 诉讼成本、费用和漫长的程序 很大程度上得以消除。
因此,如果双方有合理的妥协基础 调解协议通常比法院判决对双方更有利,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时间上来说都是如此。
8.3.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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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无法举行会议,或者只有一方出席,调解员将终止调解程序并准备一份“最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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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必须将本最终报告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附在诉讼申请书中。
9. 未申请或未正确完成强制调解的后果
在实践中,这往往是权利丧失最常见的地方。简而言之, 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调解可能导致案件从一开始就败诉。
9.1. 未先申请调解就提起诉讼
根据《调解法》第18/A条规定, 未事先向调解员申请, 直接就应强制调解的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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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法院以程序性理由驳回了此案,并未对案件实质内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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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驳回决定时, 不会给予原告额外的时间;该缺陷的性质决定了以后无法补救。
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强制调解通常被认为是“无法满足的程序要求” ;在此阶段之后,必须启动新的调解程序,并提起新的诉讼。
这一点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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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 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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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诉讼费和相关费用将被浪费。.
9.2. 未将最终报告附于请愿书中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已经进行;然而,原告 忘记将最终报告附在诉状中。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法》第18/A-2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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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原告 设定了严格的一周期限 ,并警告说,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交最终报告,案件将因程序原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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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最终报告,则该案 将因程序原因被驳回,甚至无需送达对方当事人。
因此, 最终报告必须纳入案件档案。
9.3. 关于诉讼时效和没收期限的风险
诉讼时效和没收期限 暂停计算;但是,调解结束后,诉讼时效和没收期限将从暂停处恢复计算。如果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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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最终调解报告后, 提起诉讼会有一段延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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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果他们在案件因程序原因被驳回后,试图重新申请调解时错过了截止日期,
例如,由于诉讼时效或没收期限,他们可能完全丧失索赔权。
因此,必须密切关注调解后提起诉讼的时限(尤其是在恢复职位等短期案件中)。
9.4. 未出席第一次听证会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如上所述,在强制调解中, 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一次会议,则在随后提起诉讼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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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对方支付的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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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律师费 的一半 。
这种制裁 重大的经济损失 。
9.5. 关于旧案(待审案件)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土耳其财产权调解法》 (HUAK)第 18/B 条和临时第 3 条的加入,明确规定,对于租金、合伙关系解散和公寓所有权等纠纷,特别是 2023 年 9 月 1 日之前启动且仍在审理中的案件,强制调解要求将不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案件。
因此,即使日后对截至目前已在法院待审的案件引入强制调解,这些案件也 不会因程序原因而被驳回;它们将继续照常审理。
10.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及实用建议
以为自己参加强制调解的案件类型不对。
争议是否真正属于强制调解的范畴,有时并不明确(尤其是在复杂的商业消费者纠纷或劳动赔偿案件中)。判断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调解费用,或者因缺乏诉讼先决条件而被驳回。.
向错误的地方提交调解申请(管辖权错误)
管辖权方面的错误可能会在案件后期阶段造成问题。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
请求报告不完整或不准确
某些未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索赔是否可以在之后诉诸法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所有索赔、利息起算日期以及相关合同/事件都应明确列明。.
忘记将最终报告添加到案件档案中。
这个看似简单的错误可能会导致案件从一开始就被驳回。.
11. 结论:强制调解并非形式主义,而是一项战略举措
强制调解不应仅仅被视为“提起诉讼前必须完成的程序”。.
正确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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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 快速且成本相对较低的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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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业务关系 彻底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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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与租户/房东等关系 实用且适用的解决方案 。
反对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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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诉诸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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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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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忽略了技术细节,例如最终记录、持续时间和授权方式。
这可能导致案件从一开始就因程序原因被驳回,或者由于诉讼时效/禁止期限而导致权利的不可逆转的丧失。
因此,在处理须强制调解的纠纷时,正确识别纠纷类型,妥善管理申请和流程,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家的专业支持,既能防止权利丧失,又能直接影响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