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理时间内受审权受到侵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
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
姓氏: …
名字: …
性别: …
国籍: …
职业: …
出生日期及地点: …/…/… – …
居住地: …
代表姓名: 律师……
代表职业: 律师
代表地址: ……
电话: ……
缔约主体: 土耳其共和国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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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托人……在2009年担任公务员期间遭受了不公正的纪律处分。 行政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分 2010/425 E。 然而,法院至今8年多仍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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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审法院驳回了此案;我的委托人就此判决向……………… 地区行政法院 。上诉程序至今已持续四年多。截至目前,我委托人的案件已累计审理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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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保障公民在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时享有“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土耳其共和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拖延诉讼程序和不必要地延误审判均违反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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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托格米勒诉奥地利案 (1969年)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案件的及时解决对于司法效率至关重要。我的委托人提起的婚姻无效诉讼耗时如此之久,清楚地表明司法并未得到伸张。
申请人指控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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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国宪法 第36条 保障公民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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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90条第5款 ,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因此,《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是必须直接适用于国内法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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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审判的权利遭到侵犯,我的委托人遭受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他的职业规划、晋升和个人权利都受到了负面影响。.
国内疗法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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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客户已及时向安卡拉行政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提交申请,并已尽一切努力穷尽国内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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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案件的拖延性质以及 13 年来未能作出最终判决, 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实际上并不存在 。
要求获得公平满意
我们的客户因诉讼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而遭受非经济损失,要求赔偿10,000欧元。此外,我们还要求支付2,000欧元,用于支付诉讼费、诉讼费用以及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开支。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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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审判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遭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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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客户胜诉,并判给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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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请求由土耳其共和国承担诉讼费用。
…/…/…
申请人律师,
Av.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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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 Stögmüller/奥地利,1969 年 11 月 10 日 ——合理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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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库德瓦/波兰,2000 年 10 月 26 日 ——侵犯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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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 Daneshpayeh/土耳其,2009 年 7 月 16 日 – 对土耳其违反合理时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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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Mehmet Doğan 案判决(2014/8875) ——侵犯了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