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婚姻财产制度的清算和参与权请求

 财产清算制度和参与权

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但“经济伙伴关系”则通过财产分割程序结束。 《土耳其民法典》第179至181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1.1. 财产法制度:参与取得财产

对于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后缔结的所有婚姻,除非有相反的合同(财产分居协议),否则 “共同财产制” 。

  • 个人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20条): 包括夫妻婚前财产、继承财产、个人物品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些不属于财产清算范围。
  • 婚后所得财产(土耳其民法典第219条):指婚姻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用该收入购买的财产以及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补偿金。离婚时,从这些财产的总价值中扣除债务后,剩余的“剩余价值”由夫妻双方各占50% 。

1.2 清算程序和诉讼时效

  • 财产清算(第179条): 财产清算在离婚诉讼最终判决后开始。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则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提起“财产制度清算诉讼”。
  • 诉讼时效(第178条): 在离婚判决生效 10年内 。逾期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1.3. 价值增加份额和贡献份额的应收账款

  • 资本利得份额(土耳其民法典第 227 条): 夫妻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向另一方的财产做出贡献(例如,用继承的钱来偿还另一方房屋的抵押贷款)。
  • 出资补偿: 有权追回配偶在 2002 年之前购买的商品时所支付的金钱出资。

 国际法与国内私法在财产清算制度中的应用 

婚姻财产制度的清算不仅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也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冲突的焦点。具体而言,对于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配偶或在国外拥有资产的土耳其公民,各国适用的婚姻财产制度规则 《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第15条 规定

本节将探讨跨境财产共享的适用法律和国际惯例。.

2.1. 适用于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层级(《国际私法》第15条)

在涉及外国因素的财产制度案件中,土耳其法官通过以下步骤确定适用法律(法例):

选择财产制度法的阶段:

 ├── 1. 配偶的选择 ───────> 配偶应当在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书面协议。 

 │                              他们可以通过合同选择适用于其财产制度的法律。. 

 │                              (其本国法律或其惯常居住地的法律)。.

 ├── 2. 如果没有其他选择 ──────────> 适用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国民法”。.

 ├── 3. 如果没有共同国民法 -> 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惯常居住地法”。.

 └── 4. 如果以上情况均不存在 ────────> 适用“土耳其法律”(财产制度规定)。.

  • 重要提示: 结婚时的国籍或居住地至关重要。即使10年后提起离婚诉讼,结婚时适用的法律制度仍将继续适用于财产制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2 外国法律对土耳其货物的影响

如果夫妻结婚时选择或受外国法律制度约束,土耳其法院将在清算过程中适用外国法律的“财产制度”概念。.

  • 公共秩序例外: 如果所选择或适用的外国法律包含完全无视妇女财产权或确立绝对不平等的规则,土耳其法官 “土耳其公共秩序”原则(《国际私法》第 5 条),转而适用土耳其法律规定的财产公平分配原则(《土耳其民法典》第 218 条及后续条款)。
  • 不动产中的“物权属地原则”: 不动产的所有权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1条)。例如,根据土耳其的物权制度,房屋在土耳其的分割适用土耳其法律;而在德国,房屋在德国的分割则可能适用德国法律(但须遵守德国当地的物权法规)。这种情况会导致复杂的法律问题,即所谓的“分割”(dépeçage)。

2.3.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关于财产制度)

即使从国外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在土耳其得到承认/执行并有效,该判决中的“财产清算制度”部分在土耳其也可能不会自动有效。.

  • 特殊执行要求:如果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婚姻财产制度的清算,且该清算规定了土耳其境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则必须在土耳其提起执行诉讼才能执行该判决。土耳其土地登记处不会仅凭离婚判决书而未取得执行令就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

我和妻子在德国结婚,并签署了一份同意遵守德国法律的合同。德国法律是否适用于我们在土耳其的住所?

是的。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15/1条,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有效。在财产分割案件中,土耳其法院将审查德国婚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您必须向法院提交包含这些外国法律规定的文件,并附上经宣誓的翻译件。.

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并裁定财产分割。该判决在土耳其是否自动有效?

不。即使离婚判决书获得承认,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也只有通过强制执行诉讼才能在土耳其对不动产生效。要在土耳其土地登记处办理相关手续,您必须持有有效的法院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

外国人可以在土耳其签订“财产分离协议”吗?

是的,外国人也可以选择自行选择的财产制度,而非土耳其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制度。他们在土耳其结婚时,可以通过在公证处签署“财产分离协议”来实现这一选择。该协议在土耳其境内对土耳其籍和外籍配偶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离婚案件中的监护权、个人关系和儿童最佳利益

在离婚诉讼中,对双方而言,最涉及情感和法律敏感的问题莫过于子女的抚养权。我国法律体系将子女抚养权定义为一项旨在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公共义务”,而非一项“权利”。 《土耳其民法典》第182-183条对法官在此过程中的权力和父母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3.1.监护权的裁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监护权时,法官优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生理、情感、教育和住房需求) ,而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意愿。

  • 年龄因素: 儿童的监护权,特别是那些最需要母爱的年龄段(0-6 岁)的儿童的监护权,通常授予母亲,除非提供她“无能”的证据(例如精神不稳定、严重依赖、忽视/虐待)。
  • 儿童意见(土耳其民法典第339条): 如果儿童具备理解能力(通常指8岁及以上),法院会在专业教育人员的协助下听取其意见。儿童的意见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对法官的判决至关重要。
  • 监护权的解除或变更(土耳其民法典第 183 条): 如果拥有监护权的配偶行为疏忽,妨碍子女的教育,或煽动子女反对另一方父母(疏离综合症),另一方配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权。

3.2 个人关系与新的子女监护制度

离婚后与子女建立个人联系的权利是未获得子女监护权的父母的宪法权利。.

  • 详细安排: 决策不应使用“每两周的周末”等模糊短语,而应明确规定时间间隔、节假日、学期假期和暑假。
  • 执行程序改革(儿童监护权): 此前,儿童监护权由执法部门通过“强制”(武力)方式处理。 已于2022年通过改革 现在,儿童监护权 司法支持和受害者服务局 ,并由专家和心理学家协助,以避免儿童遭受创伤。如今,上门探望孩子的不再是执法人员,而是一位专业的儿童心理学家。

3.3 亲子疏离综合症

在实践中,监护方父母常常会破坏孩子对另一方父母的感情,说他们的坏话,或者阻止他们探望。.

  • 制裁措施:监护人若阻止或妨碍另一方父母探视子女,法院可能对其发出警告、处以罚款或行政处罚,理由是其行为损害了子女的最佳利益。这被认为是变更监护权的最有力理由之一。

我妻子一直不让我见我们的孩子,我该怎么办?

与旧制度不同,您无需向执法部门申请或报警。只需就违反探视令的配偶向法律援助和受害者服务处提出申请即可。此外,此举也为您提起诉讼争取监护权提供了合法依据。.

我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但我需要搬到另一个城市。我需要征得孩子父亲或母亲的同意吗?

作为法定监护人,您有权决定孩子的居住地。但是,如果搬迁导致另一方父母无法与孩子进行探视,另一方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安排探视日期”。.

我的孩子12岁,想和父亲一起生活;法院会允许吗?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理解能力,并征求儿童心理学家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儿童最佳利益”,12岁孩子的陈述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然而,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官,法官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安全和发展情况做出裁决。.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权利:综合法律指南

离婚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结束,也是新生活的开始。本指南将从本地和国际(私法)角度 “财产制度解除” 和 “监护权及亲子关系” “监护权及亲子关系”则决定了子女的未来。

 1:拯救您的经济未来:资产清算(土耳其民法典第179-181条)

  • 既得财产与个人财产: 区分可共享财产和不可共享财产。
  • 参与索赔和价值增加份额: 投资资金和劳动的回报。
  • 清算程序: 双方同意还是存在争议?
  • 诉讼时效: 10 年没收期的重要性。

 2:跨境资产和国际清算(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15条)

  • 法律选择: 婚前协议的效力。
  • 外国法律适用: 不同国家的财产分割及执行障碍。

 3:儿童的未来:监护权及其最佳利益(土耳其民法典第182-183条)

  • 监护权的评判标准: 母亲的爱、理解年龄以及孩子的意愿。
  • 儿童监护权革命: 新的法律体系和专家访谈。
  • 疏离综合症: 针对滥用父母权利的法律制裁。

 4:全球监护权和儿童拐骗(海牙公约)

  • 儿童返还: 什么是 1980 年海牙公约,它是如何运作的?
  • 退货例外情况: 高风险和儿童意见。
  • 国际保障: 保护被拐儿童返回后的个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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