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支票不符合流通票据资格而提出的异议撤销申请
致巴克尔科伊税务初级商业法庭尊敬的法官
原告(债权人): [您的客户姓名/职称] 地址: [地址信息] 代表律师: Aydanur Nas 地址: [地址信息]
被告(债务人): [被告公司/个人名称] 地址: [地址信息]
案件主题: 我方请求撤销被告债务人对巴克尔科伊[…]执行局第202…/……E号档案启动的非判决强制执行程序提出的不公正且无根据的异议,并请求从中断处继续进行该程序,且请求对因拒绝强制执行而造成的损失支付不少于债务20%的赔偿金。
索赔金额: [金额] 土耳其里拉(用于费用计算的金额)
解释:
一、事实和后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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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关系及债务来源: 原告客户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商业关系。在此关系范围内,原告客户向被告出售并交付了纺织品。为偿还因该商业关系及购买商品/服务而产生的债务,被告向原告客户交付了以下支票作为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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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 [银行名称] 分行的支票,日期为 20… 年…月…日,金额为 [金额] 土耳其里拉,序列号为 [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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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 [银行名称] 分行的支票,日期为 20… 年…月…日,金额为 [金额] 土耳其里拉,序列号为 [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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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跳票及法律性质变更: 客户已在支票签发日期的法定期限内向付款银行提交了涉案支票;然而,由于账户资金不足,支票被标记为“跳票”。作为诚信商家,考虑到被告可能面临的潜在商业困境,客户在支票背书后并未立即提起诉讼,而是口头约定了双方私下和解的期限。然而,在此期间,由于土耳其商法典(TTK)规定的6个月(或视具体情况而定,3年)诉讼时效以及关于提示期限的正式要求,这些单据已丧失其“流通票据”(本票/支票/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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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判决执行程序及异议: 支票失去流通票据效力并不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为追讨客户的债务,本机构通过巴克尔科伊[…]执行局编号为202…/…… E.的档案启动了“无判决执行程序”(示例7)。付款令已送达被告,但被告仅为拖延债务、争取时间,无理地对债务、利息及所有附属费用提出异议,并中止了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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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讼系出于必要性而提起,目的是为了推翻被告的无理异议并追讨债务。.
二、法律评估及我方对案情实质的陈述
A. 接受已失去流通价值的支票作为“书面证据”及其证据价值
在土耳其法律中,因形式要件的丧失或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失去流通票据资格,并不意味着该文件完全无效。根据《土耳其商法典》和《债法典》,丧失流通票据资格的票据成为“书面证据起始”(《民事诉讼法典》第202条),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债务关系(从属关系)。.
被告并未否认签署这些文件,但因这些文件已失去流通性而拒绝支付,这些文件构成了委托人与被告之间债务关系的最确凿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HMK)第202条,在必须以书面文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已有初步证据,甚至可以听取证人证言。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签字的支票构成债务存在的“推定”。.
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的既定判例,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效或存在形式缺陷的支票被视为“本票”,并可作为基于债务关系的债务索赔中的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债务人有义务证明其“无偿”签发了该支票或“已偿还”了债务。被告在其异议中并未提交任何文件(收据、声明、解除协议等)来证明其已偿还债务。.
B. 诉讼时效异议无效及一般十年诉讼时效期限
被告在其异议(或潜在抗辩)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作为原告,我们并未通过针对流通票据的特定扣押方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我们启动的是“无需法院判决的一般扣押程序”。在此类程序中,我们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支票本身,还包括产生该支票的“基础关系”。.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TBK)第146条,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债权均受1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已丧失流通票据效力的支票构成基础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本案适用的诉讼时效并非支票特有的3年诉讼时效,而是 基础关系特有的10年一般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民法大会及其相关庭室在其既定判决中认定,已丧失流通票据地位的文件应视为包含“债务确认”的文件,并且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基于此类文件的索赔。.
C. 基础关系的存在与举证责任
支票是一种支付方式。在商业活动中,没有人会开出余额不足的支票。支票从被告处转移至委托人处(占有权转移)这一事实,推定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如果被告声称其开出这些支票是出于“礼貌”或“预付款”的目的,而未收到货物,则必须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我的委托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其持有的支票,从而在“初步证据”层面证明了债务的存在。现在,证明债务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空泛地声称“我不欠债”并不能否定其持有的支票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最高上诉法院判例法进行评估
我们的案件合法性也得到了最高上诉法院先例判决的证实,以下概述这些判决,并全文引用:
1. 关于接受已丧失流通票据效力的支票作为初始书面证据: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九民事庭在其2016/15432 E.、2018/1234 K.等判决及类似裁决中 确认了此类文件的证据效力,并指出:“即使支票丧失了流通票据效力,它仍然构成初始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债权人可以使用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证明其债权。此外,如果债权基于某种基础关系,则根据《土耳其债法》第146条,诉讼时效为10年。”
2. 土耳其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意见: 土耳其最高法院民法大会在其编号为2013/19-123 E.的判决中指出: “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效的支票构成初始书面证据,可作为基于相关法律关系的诉讼中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为适用于相关法律关系的10年一般诉讼时效。” 该判决推翻了地方法院此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反裁决。
3. 关于债务确认和举证责任: 根据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三民事庭的既定判例(例如,第2000/4789 E号案件), “已丧失流通票据效力的文件被视为普通本票,并包含债务确认。除非被告否认其在文件上的签名,否则其有义务证明债务已偿清。”在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强制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但并未对签名提出异议,而仅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其承认了该文件的有效性。
4. 关于执行异议赔偿: 根据《执行与破产法》(EBL)第67/2条,如果债务人在异议撤销诉讼中被认定有过错,债权人请求时,应判令债务人支付不少于判决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在本案中,债权属于“可确定的”(可知、可计算的)。债权金额以被告签署并交付的支票上的金额为准。由于被告明明是自己准备了该文件,却对债务提出异议并中止了诉讼程序,显然其行为构成恶意,应判令其支付赔偿金。
四、我方因对方恶意拒不执行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被告试图利用支票的程序瑕疵或诉讼时效,逃避偿还欠我方客户的债务。这种做法违反了《土耳其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被告提出异议并非因为其明知自己不欠债,而仅仅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由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基于被告签字的书面文件(支票),其证据确凿,无需诉讼。因此,对于提出无理异议的被告,依法必须判令我方支付不低于本金20%的强制执行赔偿金。.
五、证据
巴克尔科伊第 705 执法办公室编号为………… E 的文件、专家鉴定、现场检查、证人证词、宣誓声明以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六、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并保留追讨更多款项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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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请求接受我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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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债务人对巴克尔科伊[…]执行局编号为202…/…… E.的执行档案提出的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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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工作 应按照后续请求中规定的条件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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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务流动性以及被告无理且恶意的反对,被告被责令支付不少于本金 20% 的执行拒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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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贵方尽快作出决定。[日期]
原告律师 Aydanur Nas (电子签名)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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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尔科伊 [...] 执法局档案编号 202.../... E.(已请求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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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支票正反面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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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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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先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