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的申请

经由安卡拉劳动法院转送至最高上诉法院第22民事庭。


文件参考编号: …/…

被告:
…建筑贸易
有限公司

律师:
律师姓名、
地址

主题:
就第 4857 号劳动法新增第 3 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提出异议。


解释:

  1. 我方客户公司是上述案件编号的被告,我们有义务在收到通知后提交答辩状。.
  2. 法律规定:
    根据第7036号劳动法院法第15条对第4857号法律增设的附加条款第3条规定,
    “
    年假工资以及下列因劳动合同产生的补偿金,无论其适用何种法律,诉讼时效均为五年:
    a) 遣散费;
    b) 未按规定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金;
    c) 恶意解除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金;d) 未遵循平等对待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金。”
    根据该规定,遣散费和其他劳动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五年,且法律明确规定,超过该期限,索赔权即告丧失。
  3. 案件现状: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卷宗中关于追讨劳务应收款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追究委托公司任何延误的责任均有违法律和公平原则。
    由于与遣散费、通知期工资、恶意违约赔偿金和年假工资相关的诉讼时效为五年,因此逾期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予以驳回。

结论与请求:
基于以上所述理由,

  1. 贵院已裁定,本案范围内的劳务应收款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
  2. 我们请求考虑我们提出的诉讼时效异议,并作出有利于我们客户公司的裁决。
  3.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被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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