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的申请 2025年1月22日律师费尔哈特·库勒一般的0 经由安卡拉劳动法院转送至最高上诉法院第22民事庭。 文件参考编号: …/… 被告: …建筑贸易 有限公司 律师: 律师姓名、 地址 主题: 就第 4857 号劳动法新增第 3 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提出异议。 解释: 我方客户公司是上述案件编号的被告,我们有义务在收到通知后提交答辩状。. 法律规定: 根据第7036号劳动法院法第15条对第4857号法律增设的附加条款第3条规定, “ 年假工资以及下列因劳动合同产生的补偿金,无论其适用何种法律,诉讼时效均为五年: a) 遣散费; b) 未按规定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金; c) 恶意解除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金;d) 未遵循平等对待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金。” 根据该规定,遣散费和其他劳动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五年,且法律明确规定,超过该期限,索赔权即告丧失。 案件现状: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卷宗中关于追讨劳务应收款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追究委托公司任何延误的责任均有违法律和公平原则。 由于与遣散费、通知期工资、恶意违约赔偿金和年假工资相关的诉讼时效为五年,因此逾期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予以驳回。 结论与请求: 基于以上所述理由, 贵院已裁定,本案范围内的劳务应收款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们请求考虑我们提出的诉讼时效异议,并作出有利于我们客户公司的裁决。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被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 债务与诉讼时效、 债务人权利、 债务人抗辩、 法律异议程序、 强制执行法、 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异议、 伊斯坦布尔律师、 异议申请书、 诉讼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