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正当竞争和竞争法律师
员工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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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一直实行混合经济体制。随后,1982年宪法引入了自由经济体制。自由经济带来的自由市场环境 竞争。这种源于自由建立的商业关系的竞争,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资金流动。当出现不正当竞争时,国家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干预。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公平自由的竞争。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旨在保护自由市场环境。鉴于土耳其和世界范围内近期发生的事件,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日益受到重视,促使新的法规得以实施。
关键词: 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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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世纪以来,竞争与经济体系的发展同步推进。在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中,竞争至关重要。以美国为例,国内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为国家和品牌本身都带来了经济增长。政府需要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监管。政府不仅要遵守国际协议,还要进行国内监管。这样才能保障竞争。没有监管,就谈不上自由市场环境。资金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对国家和市场参与者都极为不利。为了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必须制定法规来消除不正当竞争。在此背景下,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竞争问题也至关重要。雇员的忠诚义务应使其避免从事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也应注意保障雇员的自由不受限制。.
竞争法律师: 本文首先将提供相关定义及其适用范围。随后,将讨论竞业禁止条款。第三部分将解释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第四部分将描述因员工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法律程序。
第一章
- 定义
- 不公平竞争
竞争是自由经济的基石。现代经济的成果之一,就是使个人能够在自由市场中进行交易。我们看到,人们不仅在经济领域竞争,也在社会生活中竞争。在既定条件下,竞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生产出更好的产品。竞争必须以伦理道德为指导。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竞争会导致不正当获利。这种不正当获利和垄断会损害自由经济,进而损害国家经济。为了预见这种损害,并旨在预防和解决此类损害,立法者 不正当竞争。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55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存在竞争关系,且在该竞争关系中违反了诚信原则。《土耳其商法典》第54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定义。
“任何欺骗性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和商业做法,如果影响到竞争对手之间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公平和非法的。”
1.2. 企业员工的概念
竞争法律师将 企业定义为经济、技术、社会和法律实体,它们通过按一定比例和协调地组合生产要素,生产和/或销售商品或服务,以实现其既定目标。[1] 员工是指在企业工作并贡献劳动以换取特定工资的人。[2] 雇主和雇员之间必须存在忠诚义务。被视为企业员工的个人应被视为受此义务约束并为特定工资而工作的人。重要的是不要将对工作的依赖与忠诚义务混淆。从这个意义上讲,从事诸如劳动、实习、商业代表、商业代理人、营销人员和学徒等工作的人员都被视为企业的雇员。以下要素已被确定,用于解释谁是企业的雇员:
- 是否存在忠诚义务或保密义务
不正当竞争源于违反忠诚义务。在此,忠诚义务和保密义务都发挥着作用。土耳其《义务法典》(TBK)第396条对忠诚义务作出了定义: “ 合法利益 有义务忠诚地维护 将合法利益的概念纳入忠诚义务的范畴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保密义务则是通过不履行忠诚义务的方式。根据TBK第396/4条, “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员不得利用或向他人披露其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信息,特别是生产秘密和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即使在雇佣关系终止后,为保护雇主的合法利益,雇员仍有义务保守秘密。” 法律明确规定了保密义务。
- 依赖性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依赖性意味着在雇主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遵循雇主的指示,并遵守雇主确定的工作时间表和业务政策。.[3]
- 工作
- 费用
根据宪法第18条规定,为企业工作的雇员有权获得工资作为其劳动的报酬。.
1.3. 业务范围涵盖的人员
- 员工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雇员 “依据劳动合同受雇的自然人 ”。根据其职责,雇员构成企业直接环境的一部分,与企业的产品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由于他们了解企业的运作方式,因此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来源。
- 学徒和实习生
《竞争法律师 职业培训法》第三条对学徒的定义 “学徒是指根据学徒合同的原则,在工作场所培养本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作习惯的人。” 该条还对实习进行了定义:“ 学生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在高等教育委员会为各教育阶段制定的理论和实践课程之外,在企业中从事的专业工作,旨在培养课程中规定的专业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使其熟悉行业,适应工作生活,并在真实的生产和服务环境中接受培训 。”劳动法院对学徒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
- 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人对其委托人负有忠诚和承诺的义务。当他们因工作性质而对企业产生影响力时,他们有可能从事不正当竞争,并被视为雇员。.[4]
- 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人根据其与企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开展企业的日常业务运营。由于其作为商业代表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 推销员
市场营销人员是作为商务代理人出差的销售助理。[5] 雇佣合同结束后,市场营销人员有义务将与业务相关的模型、价格表和其他规格说明归还给雇主。如果利用这些信息形成竞争环境,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部分
- 竞业禁止条款
竞争法律师了解 ,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合同。根据该合同,雇员因其劳动获得报酬,并领取固定工资。此外,双方均负有忠诚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合同项下的义务也随之终止。然而,雇员在雇佣合同终止后仍可能利用其掌握的知识进行不正当竞争。为避免这种情况,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虽然雇佣合同项下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终止,但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并未终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由市场环境。土耳其《债法典》(TBK)第444条及其后续条款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了规定。该条款阐明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条件、限制、行为后果以及终止方式。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444条,竞业禁止条款的条件如下:
- 该员工必须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遵循特定格式。
- 如果竞业禁止条款会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则该条款有效。.
土耳其债法典第 445 条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 445 条——竞业禁止条款不得包含不恰当的限制,例如地点、时间、工作类型等方面的限制,以免对劳动者的经济前景造成不公平的损害;竞业禁止条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和条件除外。”.
法官可根据所有情况和条件,自由适用过分的竞业禁止条款。
它可以通过评估义务并公平考虑雇主可能承担的任何反义务,来限制义务的范围或期限。
因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而导致雇主遭受损失的员工,有义务赔偿雇主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果确定雇主不再有维持该竞业禁止条款的真正利益,则该条款终止。.
第三章
- 从企业员工的角度看不公平竞争情况
- 在《土耳其商法典》第55条的范围内。
土耳其《商法典》第55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6] 其中,诸如“指使第三方的助手违反其职责”、“指使第三方披露或获取生产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产品”以及“非法披露生产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由企业员工指使、作为代理人实施,也可能直接实施。[7] 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对这些行为逐一进行审查。
- 唆使第三方助手违反其职责
在员工直接与客户互动的服务行业,员工的培训、态度和工作经验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员工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他们也可能被市场中的其他方利用,诱使对方违约。当第三方诱使违约时,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公司员工被说服做出不应得或违背其义务的行为,从而获得或被提供利益。.
- 指示第三方的助手泄露或获取生产和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 商业间谍 。[8] 任何人通过有效且安全的方法,违反了对商业活动中有用且仅限于少数人知晓的信息的保护规定而获利,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所有者必须具有保护该信息安全的合法利益。
-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土耳其商法典第55条规定了三种行为:未经授权使用受托人委托的工作成果;明知受托人委托而未经授权使用属于第三方的工作成果;以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工作成果。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非法泄露生产和商业秘密。
竞争法律师认为 ,当非法披露生产秘密和商业秘密,从而造成竞争环境时,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虽然法律规定了这两个要素,但并未要求违法者必须是公司员工。尽管根据具体情况来看,违法者更有可能是公司员工,但这并非必要条件。违法者可以是任何第三方。关键在于非法披露这些信息。
5.1. 在《土耳其商法典》第54条的范围内。
土耳其商法典第 54 条规定:“欺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和影响竞争对手之间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商业行为是不公平和非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会出现一些特定问题。以下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 利用雇员终止现有雇佣关系的机会
无论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原则普遍认为,离职员工对雇主负有持续的忠诚和保密义务。在雇佣合同终止后,违反或利用这些持续存在的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雇员不当披露雇主的非法行为和利益
我们上文提到了道德报道的概念。报道的合理性在于维护公众的最大利益。在此情况下,应首先寻求其他合法、非非法的报道途径。应评估这种非法披露是否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 安插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泄露信息。
派遣员工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泄露生产和商业秘密,违反了道德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一般法规。.[9]
- 公司员工因受贿而违反合同
根据一般法律规定,雇员收受贿赂违反合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法院会就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赔偿。.[10]
- 员工意图终止其现有合同,以便与第三方员工签订合同。
员工在合同期内收到其他工作邀请并不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任何人的宪法工作权都不能被限制。但是,如果竞争对手公司为了从员工身上获利并制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发出此类邀请,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如果雇主和雇员联手对抗现有雇主,从而制造合理的解雇理由,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 经理招聘
这指的是那些充当雇主与管理职位空缺之间的中间人,他们主动联系合适的候选人,说服他们填补空缺,而不是发布招聘广告。.[11]
第四章
-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土耳其商法典第56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文:
第五十六条——(1)任何人的客户、信用、职业声誉、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利益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威胁;
- a) 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
- b) 防止不正当竞争,
- c) 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实质性后果,纠正通过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并在为防止侵权行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销毁用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和商品。
- d) 如有过错,则赔偿损失和损害。
- e) 如果符合土耳其债法典第 58 条规定的条件,则判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可以提出请求。根据第(d)款的规定,法官还可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而可能获得的利益。.
- 宣告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通过宣告之诉,请求法院确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文件是否伪造。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提起宣告之诉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与此相关的实际利益。事实本身不能构成宣告之诉的标的。”
- 防止不正当竞争诉讼: 由于该行为的持续或重复是被禁止的,其后果具有未来性。[12] 当危险消除时,提起诉讼的权利即告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已过。如果该行为持续进行,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不会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的裁决也印证了这一点。 “一般而言,防止不正当竞争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受理该诉讼的条件是,只要存在不正当行为重复发生的风险,防止不正当竞争诉讼就持续存在。当风险消除时,防止不正当竞争诉讼也随之失效。”[13]
- 返还诉讼: 原告有权请求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实质性后果;如果侵权行为并非通过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实施,则有权请求更正此类陈述;如果为防止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则有权请求销毁导致侵权行为的工具和物品。此类诉讼通常与禁令诉讼同时提起。本诉讼不涉及额外赔偿;如需赔偿,则需另行提起诉讼。
- 赔偿请求: 根据相关条款,过错是此类请求的前提条件。法律赋予受害人根据所受损害程度,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权利。
- 政党
- 原告
- 受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人。
- 顾客
- 专业和经济协会、消费者组织和公共机构。
- 被告
- 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人
- 雇佣者
- 新闻、出版、传播和信息机构
- 服务提供商
- 审判程序
由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受《土耳其商法典》(TTK)管辖,属于绝对商业案件,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典》(HMK)第118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书面审理程序。然而,根据2020年7月28日的修正案,对于金额或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土耳其里拉的商业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程序。[14] 主管法院为《土耳其商法典》规定的初级商业法院。主管法院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或受害人住所地的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情况的评估依据《土耳其商法典》(İŞMK)。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根据《土耳其法律汇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其诉讼时效为自其知悉该等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无论如何,诉讼时效为自该等权利产生之日起三年。
结论
我们已提供必要信息,说明员工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发生条件以及后果。立法者制定了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旨在规范竞争、防止垄断。员工不正当竞争便是其中一项监管领域。.
请记住,每件事件和情况都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有效处理相关事宜并避免任何权利损失,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办公室。.
泽内普·西拉·卡尔达克巴什
[1] Tengilimoğlu、Dilaver / Asuman、Atilla、/Bektaş、Meral:商业管理,第 6 版。 Seçkin,安卡拉,2016 年,第 4 页。 28.
[2] Tengilimoğlu / Asuman / Bektaş,p。 85.
[3] Zengin,第22-23页
[4] Deniz AÇIKGÖZ,《员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责任》,Seçkin Yayıncılık,2023 年,第 11 页。 75.
[5] Akdeniz,Umut,营销协议,加齐大学法学院期刊,卷。 17/2013,第 4 期,第 17 页。 4.
[6] 戈勒/比泽尔,第 14 页288;卡拉巴,p。 123;卡拉苏/苏鲁克/纳尔,第 14 页。 416.
[7] Deniz Açıkgöz,《员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Seçkin Yayıncılık,2023 年,第 11 页。 77.
[8] 伊姆雷贡,83。; Teoman / Ülgen / Helvacı / Kendigelen / Kaya / Nomer Ertan (2009),第 14 页。 463.
[9] Kayasoylu,第 71 页
[10]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2015 年 12 月 10 日,案件编号 2014/19065 E. 和判决编号 2015/13291 K.
[11] Şenocak,第 242 页。.
[12] 卡拉亚尔姆,p。 469;奥兹达玛 / 埃梅内克,第 14 页。 49;贡杜兹,p。 52.
[13] HGK,日期为 1965 年 2 月 19 日,案件编号为 1966-485 E. 和 130 K.(UYAP,访问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3 日)
[14] Deniz AÇIKGÖZ,《员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责任》,Seçkin Yayıncılık,2023 年,第 11 页。 132.

您好,您的文章探讨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不过,您可以更详细地阐述一下,当员工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雇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特别是,我建议您重点关注如何证明不正当竞争以及雇主的赔偿请求等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