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仲裁代理与国际仲裁:程序与决策过程

 

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非由司法机构而是由当事人选定的独立仲裁员解决。它被视为国家司法活动之外的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前提是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律允许的案件范围。此外,一些特别法也规定了必须进行仲裁的情形。.

 

A. 仲裁协议

当双方同意将彼此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仲裁员或仲裁庭裁决时,即构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单独的合同订立,也可以作为双方现有合同的条件。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方为有效。此外,仲裁协议必须针对具体的争议事项,且该事项必须属于适宜仲裁的事项。如果仲裁协议作为单独的合同订立,则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对于不涉及境外因素且仲裁地确定在土耳其的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7条的规定。在此方面,区分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国际私法程序法典 》(“PIP”)第50条, 国际仲裁裁决若要在土耳其执行,必须由土耳其法院执行。执行条件在《纽约公约》和《PIP》中均有规定。如果相关仲裁裁决是在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则适用《PIP》。

 

B. 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程序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临时仲裁和机构日程仲裁。.

 a) 临时仲裁

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或仲裁庭。他们也可以自行选择仲裁程序,不受任何预先确定的仲裁庭的约束。选定的仲裁员或仲裁庭仅负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机构仲裁涉及更为通用的规则,这是选择临时仲裁的原因之一。因为在临时仲裁中,更容易以最适合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程序。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规则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员或仲裁庭决定适用哪项规则。尽管当事人拥有这种自由,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仲裁规则被采用。

b) 机构仲裁

与临时仲裁不同,机构仲裁中当事人不自行决定程序和规则。当事人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并非约定未来争议的规则,而是约定诉诸机构仲裁,从而确保该程序的实施。因此,机构仲裁是一种按照仲裁机构规则进行的仲裁。仲裁机构提供的透明框架及其预先设定的程序和规则,使仲裁过程更具可预测性。此外,机构仲裁程序的详细规定以及通过行政机构高效运作,也是选择机构仲裁的原因之一。机构仲裁中心的例子包括国际商会 (ICC) 、伦敦国际仲裁院 (LCIA) 土耳其 (ISTAC) 。

      aa)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国际商会仲裁庭 (“ICC”) 在确保国际贸易的可持续性和可靠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一个独立的环境中,以公平、有效和公正的方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因此,它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机构。

 

C. 国际商会仲裁程序

  a) 应用阶段

国际商会仲裁程序始于希望启动仲裁的一方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之时。该申请的要求载于《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因此,提交给秘书处的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和文件:

  • 各方当事人的全名、职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原告代理律师的全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对诉讼请求的定义,即描述争议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这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问题。
  • 包含特定金额的索赔金额以及其他索赔的大致货币价值,
  • 所有相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
  • 如果索赔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则必须明确指出索赔依据的是哪份仲裁协议。
  • 关于裁判员的数量、遴选和任命的信息、意见或建议,
  • 确定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仲裁语言,以及就这些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如果原告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秘书处可给予原告一段特定时间补齐缺失的文件。如果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缺失的文件,案件将予以结案。如无任何缺陷,秘书处将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副本及诉讼费用。随后,秘书处会将申请副本及其附件转交给被告,要求其作出答复。被告必须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提交答复。答复内容应如下:

  • 被告的全名、职称、居住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 被指定代表被告参与仲裁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对争议的来源、性质和根本原因进行解释。
  • 对诉求的回应及其结果
  • 根据要求,请提交关于仲裁员人数和遴选程序的意见或建议。也请就仲裁员任命程序提出意见。.
  • 关于确定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仲裁语言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仲裁员人数、遴选程序或仲裁员任命程序存在任何缺陷,秘书处可以给予被申请人额外时间提交答辩状。原告必须在收到秘书处反诉状后30天内提交答辩状。秘书处可以给予原告额外时间提交对反诉状的答辩状。最后,在提交反诉状答辩状后,案件卷宗将送交仲裁委员会。.

 c) 裁判员的选拔

仲裁员的指定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仲裁员须提交一份确认接受任命的文件。仲裁员没有义务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肯定答复。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则根据待选仲裁员人数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如需选任一名仲裁员,则由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一名仲裁员。如需选任三名仲裁员,则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由法院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需选任更多仲裁员,则按此逻辑继续,最终的仲裁员始终由法院指定。仲裁员的选任至关重要。为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仲裁员必须保持公正,并能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始终保持公正。仲裁庭在批准仲裁员时也会考虑这些事项。.

 b) 仲裁的开始

仲裁庭主要根据某些条件决定仲裁程序是否继续进行。如果决定继续进行,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一方当事人未能或拒绝参与仲裁程序或其任何阶段,并不妨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d) 做出决定

在此阶段之后,如果所要求的预付费用也已支付,秘书处将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将案卷提交仲裁庭。如果双方尚未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负责确定仲裁地点。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确定仲裁语言。.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为六个月,自仲裁庭批准仲裁申请文件并通知仲裁庭之日起算。仲裁庭可应请求或依职权延长该期限。.

仲裁庭在最终定稿前,会将裁决草案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可以对裁决进行结构性修改,但除指出基本问题外,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未经欧洲法院正式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谢伊达努尔·托松

来源

  1. Eyuboğlu, Ceren. “土耳其法律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2017 年 6 月。.
  2. ICC仲裁规则,(2012), https://icc.tobb.org.tr/docs/ICC_Tahkim_Kurallari_Kitapcik.pdf。
  3. 仲裁的基本概念、法规和最新发展,法律和立法总局出版物,安卡拉,2021 年。.
  4. Yüksel, S. Reyhan. “从实体法的角度评价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仲裁协议”,马尔马拉大学法学院法律研究期刊,2012 年 11 月。.

2 条回复

  1. 雷希特·沃尔坎

    您的文章内容非常有趣。作为一名对仲裁法一无所知的人,我从这篇文章中获益匪浅。不过,我希望您的文章能更详细地介绍仲裁的决策过程。如果能提供更多关于决策过程的信息,将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从而使他们受益更多。此致敬礼!

  2. 塞尔坎

    文章内容相当有用且信息丰富。不过,如果能提供更多关于国际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的信息,我会更有帮助。例如,解释一下仲裁员如何保持公正和独立性会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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