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罚款通知书的申请
撤销罚款通知书的申请
致安卡拉税务法院院长阁下
原告 :ABC建筑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人
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表 :Irem EPÇAÇAN 律师 – 地址
被告 :…税务局 – 地址
诉讼主题:我们请求撤销根据《税收程序法》第 355 条发出的关于 2019 年预扣税的特别违规处罚通知书,该通知书系代表我们的客户公司发出。作为清算人,我们仍需承担该公司的纳税义务。
诉讼通知编号 : …
申报的税款/罚款金额 :… TL
通知日期 : … / … / …
解释:
客户公司 “ABC建筑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已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决定已于……/……/……日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公告,该公司已实际停止运营;自该日起,该公司未雇用任何工人,未支付任何工资,未支付任何自雇款项,也未支付任何应缴纳预扣税款的款项。
被告税务局声称,已启动客户公司2019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预扣税相关信息及文件的提交程序;然而,客户清算人并未收到《税务程序法》第355/1-1条规定的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及文件提交义务将受到处罚的正式、清晰、书面且有时限的通知。尽管如此,被告税务局仍以“罚款通知书编号……,日期……/……/……”为由,依据《税务程序法》第355条对客户公司处以特别违规罚款,而该通知书已送达本人(作为清算人) 。该罚款通知书在程序和实质上均属违法。根据《税务程序法》第355/1-1条的规定;为了对因未提供信息和提交文件而造成的违规行为施加特别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提出申请,设定具体的期限,并明确警告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履行提交义务,将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委托人(清算人)并未收到明确说明日期和截止日期的书面通知,也未收到“您必须在此日期前提交这些文件,否则将根据《税收程序法》第355条的规定处以特别违规罚款”的通知。经查阅我方档案,仅有一般性检查和信函往来记录; 并无明确规定截止日期并援引《税收程序法》第355条规定予以处罚的书面信息请求。 因此, 正式程序要求的情况 下施加的处罚 显然违反了法律 。税收处罚不得通过类比或解释进行扩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本次处罚依据的 检查报告已作为附件提交至我方诉讼。经审查,该检查报告清楚地表明,该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不再雇用任何员工,其建筑或工作场所活动已实际停止,且不存在任何需要预扣税的付款或交易。预扣税适用于工资、专业服务费、租金等款项。检查报告和商业登记记录均证实,我方委托人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在相关期间内并无此类付款或活动。因此, 不存在预扣税的纳税义务及相关信息/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仅凭清算人的身份就对我方委托人处以罚款,实属非法,即便并未发生任何产生预扣税的交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 必须满足实质性纳税义务的实际和法律条件;不能基于尚未发生的税务事件而处以罚款。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纳税义务仍然由公司法人实体承担;清算人是负责根据法律和合同代表和管理公司的机构。纳税义务是公司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由于处罚具有个人性质的原则,不能以清算人的个人名义追究其税务处罚责任。在本案中,处罚通知书的措辞和内容明显针对清算人个人,导致纳税义务归于清算人而非公司法人实体。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纳税义务制度和处罚具有个人性质的原则。此外,指控清算人在未发生任何产生预提税的交易期间“违反了提供信息和文件的义务”与事实不符。清算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或疏忽。
总之;
- 未履行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提供书面信息并附带处罚威胁的要求,即按照《税收程序法》第355条的规定施加处罚,
- 根据检查报告和登记记录, 不存在任何需要预扣税款的实际交易。
- 清算中的公司实际上已停止运营,且 责任错误地指向清算人个人。
根据税法和行政司法原则,撤销非法评估和处罚对于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维护法律确定性原则至关重要。
证据:
-
相关罚款通知书
-
相关 考勤表,
-
与清算相关的 贸易登记公报示例,
-
在《税收程序法》第355条范围内作出的 通知和信函,
-
税务局档案
-
专家鉴定和所有必要的法律证据(如认为合适)。.
法律依据:
税务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本法院将依职权予以审议;
-
我代表我的客户ABC 建筑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清算中),并以清算人的身份,请求撤销根据《税收程序法》第 355 条规定,于…/…/… 日期发出编号为…的处罚通知书,对该公司处以特别违规处罚的税务评估,并要求在程序和实质上予以撤销。
-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由被告行政部门承担。
我谨此请求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历史: … / … / …
律师
伊雷姆·埃普恰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