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应用领域
刑法涵盖适用时间和地点两个方面。适用范围的考察依据是地域性、个别性、保护性和普遍性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方面。
在时效适用原则下,存在三个原则:立即适用、追溯适用和未来适用。时效适用源于合法性原则,简而言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罚。合法性原则是法治的保障,能够防止任意妄为。.
- 即时适用: 第 7条第1款第1项对:“任何人不得因其行为在实施时根据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而受到处罚或采取安全措施 。”即时适用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而犯罪者的危险性是首要标准。
- 法律溯及既往有利于被告:问题在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与行为发生后生效的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在刑法中,合法性原则适用,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即禁止溯及既往,仅禁止对行为发生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土耳其刑法典》第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其行为发生时根据其后生效的法律不构成犯罪而受到处罚或采取安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结论是应比较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与行为发生后生效的法律,并适用对被告更有利的法律。关于宪法法院撤销判决的溯及力问题,《宪法》第153/4条规定:“撤销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然而,最高法院在刑事诉讼大会上的裁决指出,有利于犯罪者的条款适用于尚未审判或仍在审判阶段的犯罪行为。
- 溯及既往:在刑法中,溯及既往是不可接受的。它指的是将已废止的法律适用于后续行为。.
刑法适用范围的“地点”
土耳其刑法典采用了半属地管辖原则。该原则涵盖属地管辖、人身管辖、保护和普遍管辖等原则。
所有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无论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均应适用犯罪发生地的法律。《土耳其刑法典》第8条 :“土耳其法律适用于在土耳其境内实施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部分或全部发生在土耳其境内,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土耳其境内,则该犯罪行为应视为在土耳其境内实施。” 由此,该条根据犯罪地点界定了适用范围。《土耳其刑法典》第8条第2款对“国家”的概念定义如下 :“犯罪行为可能发生在:a) 土耳其陆地、领空和领海;b) 公海及其上空,在土耳其海军和空军舰艇上或与其一起;c) 在土耳其海军和空军作战舰艇上或与其一起;d) 在土耳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设立的固定平台上或针对该平台。” 关于公海,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因此应考虑船舶悬挂的国旗。
在外国受审:土耳其刑法典第9条规定, “任何人在外国因在土耳其境内犯下的罪行而被定罪,应在土耳其再次受审。” 无论该人是否拥有双重国籍或已放弃国籍,均无关紧要。此处的问题在于,该人是否会因同一罪行被多次审判。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附加临时条款7第4条,“任何人不得因同一国家已根据该国法律和程序对其定罪或宣告无罪的罪行,在同一国家的管辖下再次受审或定罪。”土耳其刑法典 明确指出,提及“同一国家”并不构成违法。
个性原则
个人责任原则根据犯罪者和受害人而有所不同。这意味着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均适用公民身份所在国的刑法。 土耳其刑法典(TCK)第10条和第11条对犯罪者的个人责任原则进行了探讨。第10条规定:“任何人在外国代表土耳其履行公务或任务,并因此犯罪,即使其在外国已被定罪,也应在土耳其再次受审。” 该条款规范了因公犯罪的行为。 第 11 条进一步规定了公民所犯的罪行,其中规定:“如果土耳其公民在外国犯下除第 13 条所列罪行之外的罪行,而根据土耳其法律,该罪行的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该公民身在土耳其,则应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但前提是外国尚未对其作出判决,并且在土耳其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2条第1款至第2款,如果外国人在国外犯下除第13条所列罪行之外的、根据土耳其法律最低刑期为一年监禁的罪行,且该罪行对土耳其造成损害,并且该外国人身处土耳其境内,则应根据土耳其法律予以处罚。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司法部长的请求。
如果上文所述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土耳其公民或根据土耳其法律设立的私人法人实体,且犯罪者位于土耳其境内,则在受害人提出申诉后,犯罪者应根据土耳其法律受到处罚,但前提是该犯罪行为在外国没有受到任何判决。

普遍性原则
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规定,“如果受害者是外国人,且符合下列条件,则应司法部长请求对犯罪者提起诉讼:a) 根据土耳其法律,该罪行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b) 不存在引渡协议,或者犯罪发生地所在国或犯罪者国籍所在国的政府未接受引渡请求”,因此,需要满足以下 条件:犯罪者和受害者均为外国人;根据土耳其法律,该罪行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存在引渡协议;且必须有司法部的请求。
保护原则
土耳其刑法典第13条规定: (1)如果公民或外国人在外国犯有下列罪行,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 第二册第一部分所列罪行。.
- 第二卷第四部分第三、四、五、六、七、八章所描述的罪行。.
- 酷刑(第 94、95 条)。.
- 故意污染环境(第181条)。.
- 制造和贩运麻醉品或兴奋剂(第 188 条),为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提供便利(第 190 条)。.
- 伪造货币(第 197 条)、制造和交易用于制造货币和贵重邮票的工具(第 200 条)、伪造印章(第 202 条)。.
- 卖淫(第227条)
- 劫持或扣留海上、铁路或航空运输工具(第 223 条第 2 款、第 3 款)或损坏此类车辆(第 152 条)的罪行。.
除第二卷第四部分第三、四、五、六、七章所列罪行外,第一款所列罪行在土耳其的审判须经司法部长请求。(3) 即使外国已对第一款(a)项和(b)项所列罪行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经司法部长请求,也应在土耳其进行审判。
必要条件是:犯罪者是土耳其人或外国人,犯罪者位于土耳其境内,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国,属于第 13 条所列罪行之一,并且必须有司法部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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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尼兹·沙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