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诉讼流程
关于诉讼程序,债务诉讼的管辖权取决于债务类型。如果债务源于商业关系,则必须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债务源于一般法律关系,则由初审法院管辖。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由消费者法院管辖,而商业关系则由商业法院管辖。诉讼程序必须由土耳其律师提起。此外,必须向律师提供授权委托书(“PoA”)。如果申请人所在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要求在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后,对授权委托书进行海牙认证;如果不是,主管机关要求在获得土耳其当局或相关机构的认证后,由领事馆进行认证。提起债务诉讼可使债权人获得临时措施,这比强制执行程序更有利于案件的进展。首先,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临时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和债权。其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被告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初步补偿,以限制债务人在交易完成前以任何方式出售和/或转让该等财产给第三方。无论如何,债权人必须向法院证明采取此类临时措施的必要性。如果债务诉讼的结果对原告有利,则该判决可直接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判决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执行程序如下:原告根据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向执行机关发出强制执行令(在非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称为付款令)以通知债务人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在收到强制执行令之日起7天内未提出异议;案件及所涉债务即告终结,原告可就此对不动产、房地产及其他权利(包括债务人在土耳其公司中的股份)以及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如债务人对强制执行令提出异议,该异议不会导致程序继续进行。此外,异议理由较强制执行令本身所允许的理由更为有限。债务人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
- 局限性
- 原告给了债务人时间。
- 债务已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