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法律中支票和律师的作用
一份重要文件;一张支票
支票已成为商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世纪50年代,商业活动日益活跃,商家逐渐面临现金支付的难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商家分散在各地开展业务。例如,开塞利的商家可能与安卡拉的商家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但付款问题却可能随之而来。对于大额款项,财务状况不佳的商家可能会选择延期付款。在当今经济蓬勃发展的环境下,支票已成为必需品。支票取代了长期使用的本票和汇票。然而,由于汇票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使用范围已逐渐缩小。.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它授权并指示银行将应付金额从支票账户转给债权人。如果支票缺少必要要素,则无效。支票必须由亲笔签名签发。电子签名等方式不能代替亲笔签名。.
只有自然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才能签发支票。如果个人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则无法签发支票。即使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规定其可以签署本票,但这并不涵盖流通票据;授权书还必须明确规定其有权签发支票。如果支票是通过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的,则只有该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承担责任。对于法人实体签发的支票,其约束力仅限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果超出此范围,该法人实体可以向善意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签发支票的人可能因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而承担责任。.
在股份公司中,法律代理需要至少两名董事共同签字。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情况下,所有合伙人都担任管理人,因此必须共同签字。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另行制定合伙协议。.
关于支票的适用规定,土耳其商法典第81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必须注意任何与支票性质不符的规定。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方面是支票上没有到期日。支票没有到期日,相关规定不能被视为汇票的组成部分。支票是即期付款的,如果支票上注明了签发日期,则在提示付款时即支付该日期的款项。如果支票上注明“即期付款”(即在特定日期付款),这并不影响支票的法律性质;但是,该条款被视为无效。同样,除签发日期外,支票上添加的任何日期也被视为无效,任何阻止付款的条款也不影响支票的性质,同样被视为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不能指定其他付款人。支票只能由银行支付。即使支票被提交到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也仍然会得到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不能提交到其他银行并在那里支付。不过,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托收的方式转让支票,如果支票被提交到另一家银行的清算所,则此过程被视为有效。主要原因是支票可能被提交到其他银行或远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将支票交付给清算所来完成支付。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现金支付,而清算所正是为此目的而存在的。.
支票呈报期
支票有规定的提示期限。如果支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则视为丧失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提示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提示期限是权利丧失的期限。如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追索权即告丧失。因此,提示期限至关重要。以下简要介绍这些期限:
如果支票的付款地是签发地,则付款期限为 10 天。
如果付款地点与付款地点不同,则付款期限为 1 个月。
如果签发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大洲但不同大洲,则 1 个月。
对于在不同大洲签发的支票,有3个月的提示付款期限。此外,还有另一项单独的规定:在欧洲国家签发、在地中海沿岸国家兑付的支票,被视为在同一大洲签发和兑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
因不可抗力导致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到期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支票是基本原则。然而,由于持票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可能会错过提交期限。最常见的例子是洪水、火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如果支票被检察机关扣押,这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票人有义务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其背书人。.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从开票日期后开始计算。例如,2023年8月7日开出的支票,可以从2023年8月8日起提示付款。.
支票可以签发给持票人、指定人或特定人。在持票人支票中,支票的性质取决于签发人的意愿或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支票上注明款项支付给持票人,或者即使签发给特定人,但加上了“或支付给持票人”的字样,则该支票将被视为持票人支票。持票人支票不涉及背书;持有支票的人即被视为合法持票人。因此,持有支票的人被视为合法持票人。.
如果支票未获支付,必须向债务人发出拒付证明。支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银行或支票兑现机构。支票背面必须注明提交日期。.
支票可以突然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无法取消。出票人可以取消支票,但如果支票已提示付款银行,则银行有义务付款。.
非自愿遗失支票
如果支票由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可以向付款地的一审商事法院申请阻止银行付款。出票人还可以提起基于损失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阻止支票的付款,并可以重新开具支票。.
支票通过背书转让。最常见的做法是在支票背面写上“支付给 Ahmet ÖZASLAN,Mehmet YILMAZ(签名)”。.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TTK),支票的诉讼时效为自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此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期限为六个月。此次修订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使债权人更容易追回债务。在提起诉讼、通知诉讼或向破产财产申报债务等情况下,诉讼时效将中断。中断后,三年的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债权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支票最基本的用途是将其作为诉讼的初始证据。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起诉讼并通过一般扣押程序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则这些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
在支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常必须出示支票原件。否则,强制执行人员不应继续进行程序。但是,如果债权人提交的支票已被部分支付给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收回支票原件并向债权人提供复印件。债权人也有权凭该复印件继续追索债权。.
梅尔特·格克古尔

这篇文章太棒了!我读过其他一些讨论支票法律方面的文章,但这篇文章特别强调了律师的作用,这一点非常宝贵。我认为这个话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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