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违约
债权人违约,在履行义务的范畴内进行探讨,由土耳其《债法典》(TBK)第106条至111条进行规范。违约是指逃避履行或抗拒履行某项义务。例如,债权人未接受履行,或债务人未采取准备措施以促进履行,均构成违约。如果债权人逃避此类义务,则构成违约。.
债权人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仍需履行某些责任。在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货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违约,债务人可以根据《土耳其债法》第107条的规定,将交付物存放在法官指定的地点,从而免除债务。最高法院就此事项作出的一项裁决中的异议意见可概括如下: “即使原告(债权人)因未妥善告知被告(债务人)货物交付地址而违约,被告也不能因此免除债务。根据《土耳其债法》第107条,货物必须由法官裁定存放在指定地点,或者无需裁定即可交付至仓库。”[1]
如果履行标的物可能受损、无法存放,或者其维护、保存或存放会产生重大费用,则债务人根据《土耳其债务法》第 108 条的规定,可以通知债权人,并经法院许可,将该标的物公开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存放起来。.
如果债务标的物要求履行除交付以外的其他义务,换言之,如果接受履行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则债务人可以援引“债务人违约”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土耳其债法典第110条)。[2] 当债务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就负面损害请求赔偿;但当债权人违约时,债务人则无权请求赔偿。[3] 这是因为,债权人逃避收取应收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责任,即不产生赔偿义务。[4] 这种情况在法理学上存在争议。债务人很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权利损失。债务人可能因债权人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说,如果债务人与其他人订立合同,就不会遭受此类损失。因此,债权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并考虑损失金额。
[1] 上诉法院,第 11 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0/3676,判决编号 2021/1751。.
[2] Haluk N. Nomer, 《债法总则》,第 17 版,Beta Publishing:伊斯坦布尔,2020 年,第 356 页。
[3] Melek Bilgin Yüce, 《债法一般规定实用研究》,第 8 版,Filiz 书店:伊斯坦布尔,2020 年,第 366 页。
[4] Nomer, 年龄,第 358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