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案件合并和分离后,上诉和上诉制度发生了变化。

在法律诉讼中,将相同或相关的争议分别归档处理,既会延长审理时间,也可能导致对同一事实问题作出不同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并案件,并允许将合并处理会使审理复杂化的争议分开处理。

然而,案件合并或分案并非仅仅是技术性的文件管理流程。一旦做出合并决定,当事人的案件可能继续在另一法院审理,庭审日程可能变更,证据可能在另一个案卷中合并评估,并且可能对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 诸如“能否对合并裁决提出上诉?”、“能否立即对分离裁决提出上诉?”、“在合并裁决生效前,案件能否移送至另一法院?”以及“能否对地区上诉法院的合并裁决提出上诉?”等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

公众所 第 12 号司法方案 ,在该领域带来了重大的系统性变革。

根据2026年7月31日生效的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一款进行了修订,而关于案件合并和分案的法律救济的第168条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制度使得当事人无需等待最终判决,即可就合并裁决提起独立上诉,尤其是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同级别、同性质的民事法院之间。

新规的主要结果可概括如下:

资产合并的决定不再是普通的临时决定,不再像以前那样在每个案件中都等到判决结束后才予以执行。.

特别是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同级别、同地位的民​​事法院之间作出的合并判决,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上诉。.

相比之下, 旧的逻辑在分居判决中基本得以保留,人们普遍认为,对一审法院分居判决的上诉只能与主判决一起提出。

什么是案件合并?

案件合并审理是一种程序机制,允许两个或多个在法律或事实上有联系的案件在同一法庭上一起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同级别、同性质的民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存在关联性,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合并审理。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仍然明确规定了案件合并审理的程序。.

例如,由于同一交通事故;

某人的车辆损坏情况

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

或因同一法律事件而产生的其他赔偿请求

它们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文件中。.

同样,基于同一公司之间相同的合同关系;

债务催收诉讼

否定性宣告判决诉讼

合同终止诉讼

或者可以在其他法院提起其他相关诉讼。.

如果这些案件分开审理,同一份合同、同一份证人、同一份专家鉴定以及同一份法律关系可能需要在不同的法院反复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机构 确保程序效率和防止相互矛盾的决定 的作用

“案例之间的关联”是什么意思?

要合并审理案件,仅仅一方当事人相同是不够的。.

《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的制度中,基本标准 是案件之间存在联系。

在实践中,评估是否存在联系时,需要考虑具体案例;

无论它是否源于相同或类似的实质性事件,

无论是否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

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否会影响另一个案件

以及他们一起露面是否会降低发生决策冲突的风险。

这很重要。.

在UYAP(国家司法网络)上公布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评估合并案件时,强调了案件之间联系的要求。.

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仅为拖延诉讼程序或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法院而要求合并其认为相关的所有争议。.

法院必须评估具体的法律关联性。.

什么是案件分离?

分案审理与合并审理正好相反。.

如果将同一案卷中的索赔或案件合并处理会妨碍审判的公正和迅速进行,法院可以决定将它们分开处理。.

例如,如果同一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或者某些诉讼请求需要收集不同的证据,或者某项诉讼请求需要比其他诉讼请求更长的审查时间,则联合诉讼可能会延误案件,而不是节省程序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决定将双方分开。.

因此,合并的目的是将相关的争议集中到一个文件中,而分离的目的 是将不能有效处理的争议分离到独立的文件中,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诉讼程序。

第十二轮司法改革方案对案件合并带来了哪些变化?

第 7589 号法律第 23 条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第 166/1 条第二句。.

根据新裁决:

一旦合并审理令生效,最初提起诉讼的法院将受该判决的约束。.

这句话的实际意义相当重大。.

在旧制度下,如果同一司法辖区内提起第二个案件,法院作出的合并审理决定对另一个法院具有约束力。.

  1. 司法改革方案出台后,现在的关键 在于最终确定合并决定。

换句话说:

合并财产的决定已经做出 → 该决定自动且无可辩驳地对另一法院具有约束力。

而不是系统,

决定合并案件 → 可以上诉 → 该决定生效 → 提起最初诉讼的法院现在受该决定约束。

该系统已投入使用。.

这项变更应与新引入的独立上诉权结合起来考虑。.

合并决定现在可以立即上诉吗?

是的。.

这是新系统最重要的创新之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新增的第一款:

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同一级别和地位的民事法院合并审理案件的决定,只有通过上诉程序才能提出上诉。.

这种安排与旧制度有很大不同。.

以往的做法是,对合并判决的上诉与主判决一并进行。根据UYAP(国家司法网)公布的以往判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合并判决的上诉只能与主判决一并进行。.

在新体制下,该党是:

“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尚未满足。”

如果真是如此,他们就不必等到多年后争议的实质问题得到最终裁决并作出判决。.

合并资产的决定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因此,新规 独立上诉 。

例如:如果两个民事初审法院的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例如,假设伊斯坦布尔同一司法区内的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庭正在审理两起不同的案件。.

这是伊斯坦布尔第五民事初审法院的第一起案件。

后来,在伊斯坦布尔第八民事初审法院提起了第二起诉讼。.

审理第二起案件的法院应决定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理由是这两起案件相关。.

其中一方;

案件的事实情况各不相同,

统一的条件尚未具备

或者说,他们一起露面会进一步延长审判时间。

他可能在思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新规定,当事人现在可以 直接对合并裁决提出上诉,而无需等待对争议实质的最终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的新规定也带来了一个自然结果:在本次上诉审查结果最终确定之前,受理原案件的法院不受合并裁决的约束。.

为什么要引入新系统?

该修正案得到了宪法法院废除《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裁决的支持。.

宪法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166/1条规定的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各法院合并裁决的约束力制度进行了规范性审查。宪法法院的正式判决记录也表明,该裁决涉及《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的合并机制。.

  1.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TBMM)关于司法改革方案的官方声明明确指出,这些改革 根据宪法法院的撤销裁决 。TBMM还澄清,在新制度下,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只有在合并裁决生效后才受其约束,而合并裁决本身可以独立上诉。

因此,新规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法院合并资产的决定对另一法院产生直接且不可逆转的影响,而无需经过司法审查。.

在合并决定最终确定之前,文件是否被视为已合并?

在新系统中,最终定稿具有了特殊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166/1条新增的第二句明确规定:

“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合并裁决生效之日起即受其约束。”

他说。.

因此,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同级别、同地位的法院作出的合并裁决,在未等待该裁决生效的情况下接受第一审法院的合并裁决具有约束力,与新规的目的不符。.

如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合并决定提出上诉,这一点尤其重要。.

在申诉审查进行期间,以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方式应用合并程序,可能会使新制度所建立的法律保障失去意义。.

可以对合并决定提起上诉吗?

新《民事诉讼法》第 168/1 条明确规定,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同一级别和地位的民事法院之间合并案件的裁决,仅可提起上诉。

因此,不能直接或分别对一审法院合并此类案件的决定提起上诉。.

新规背后的逻辑是:

一审法院合并判决 → 上诉

它就是这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 168/2 条也对地区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合并或分离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了单独规定。.

能否立即对分居决定提出上诉?

不。.

与合并决定不同, 对于一审法院关于分立双方的决定,没有独立的上诉途径。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 168/2 条规定,对初审法院作出的分居判决提出的上诉 只能 与判决书一起提起。

例如,假设法院将同一案件档案中的两项请求分开处理。.

该党可能认为这个决定是错误的。.

但是,他们不能仅仅获得分居令就立即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仍在继续。.

一审法院将对案件的实质内容作出裁决。.

在对主要判决提出上诉时,当事人还可以辩称分居决定是非法的。.

因此,新规的关键区别在于:

合并裁决→可独立上诉。.

分居决定 → 只有与判决书一并上诉才有可能。.

为什么合并和分立决策的监管方式不同?

这位立法者对合并决定的后果评估与对分离决定的后果评估有所不同。.

合并审理决定可能导致案件从另一个法院移送至最初提起诉讼的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会直接受到影响。.

在宪法法院撤销判决之后出台的法规中,这一点得到了特别重视,并规定在合并判决最终生效之前,第一审法院不受该判决的约束。.

在分居判决中,争议将分别在独立的案件中进行审理。.

立法者考虑到立即对每一项分居决定提出上诉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不断中断,因此将该决定的上诉审查程序与主要判决一起继续进行。.

是否可以对地区上诉法院的合并裁决提出上诉?

是的,但不是马上。.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68/2条:

对地方法院关于案件合并和分离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只能与判决书本身一起提出。.

因此,如果地区上诉法院在上诉过程中决定合并或分离某些案件,则该临时决定本身不能直接提交最高上诉法院。.

当作出可上诉的主要裁决时,当事人还可以将合并或分离过程的非法性作为上诉理由,与该主要裁决一并提出。.

因此,该系统可以概括如下:

一审法院作出合并同一司法辖区内管辖权的决定 → 立即上诉。.

一审法院的分居判决 → 连同判决一并上诉。.

地区上诉法院对合并或分离作出的决定 → 连同判决一起上诉。.

合并或分离组件时出现的错误是否足以构成推翻决定的理由?

这是新规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2条最后一句, 仅;

向地区上诉法院申请推翻原判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那不是理由。.

换句话说:

“法院不应该将这些案件分开审理。”

或者

“地方法院不应该合并这些文件。”

单凭该项主张不足以推翻或撤销主要裁决。.

这条规则极其重要。.

因为立法者一方面保障了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又防止了与案件管理相关的任何错误导致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决无效。.

“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分手的理由”是什么意思?

例如,即使本应一起审理的案件,也可能将两个案件分开审理。.

通过审判,法院可能已经收集了所有证据,并根据实体法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在上诉或复审申请中,当事人只需陈述:

“这个案子本不应该与其他案卷分开。”

然而,新《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明确规定, 仅凭 不足以撤销判决。

然而,不正确的合并或删除过程也可能意味着:

证据评估不完整

限制辩护权

发布相互矛盾的裁决,

侵犯了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或其他影响结果的违法行为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该用不同的方式评估这种情况。.

法律规定,合并或分离过程中出现错误 本身 并不足以

但这并不意味着由这些行为造成的其他违法行为将永远不会被追究责任。.

对合并决定提出上诉时可以提出哪些论点?

在新制度下,要有效行使独立上诉权,只需满足以下条件:

我们不同意这项合并决定。

与其仅仅陈述原因,不如具体说明为什么统一的条件尚未满足。.

例如,可以提出以下几点:

这些案件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意义上的关联。

这些争议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情况而产生的。

当当事人及法律依据不同时,

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会影响另一个案件。

合并审理会延长审判时间,而不是提高程序效率。

文件中所列的调查阶段完全不同。

或者说,将它们结合起来会不必要地使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复杂。.

地方法院将根据合并条件对这些异议进行评估。.

如果合并申请被驳回,是否可以立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 168/1 条的措辞 “合并案件的决定”的 上诉程序

因此,从判决的明确措辞来看,独立上诉的可能性似乎 于直接合并决定的情况 。

从文本中无法直接推断出该法律规定了针对资产合并请求被驳回的独立上诉程序。.

所以;

“我们的合并申请被驳回了,但我们现在可以立即提出上诉。”

不应该做出这样的概括。.

新规的实施以及地区法院确立的先例,对此事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不同类型法院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吗?

《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了法院级别和 地位 。

因此,当事人或事件的相似性本身并不能自动允许两个管辖权不同的法院合并审理案件。.

例如,如果一个案件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另一个案件属于商业法院的管辖范围,仅仅因为事件相关,就认为有可能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到同一个法院审理。.

操作规则也需要进行评估。.

因此,在准备合并申请时;

法院的级别,

形容词,

司法辖区

以及争议之间的联系

应该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检查。.

合并案件能否加快审理速度?

不总是如此。.

合并案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程序效率。.

同样的证据被收集了两次,

同一批证人在两个不同的法庭作证,

两位不同的专家对同一份合同进行审查

以及相互矛盾的决定

这是可以预防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并文件实际上会减慢案件审理速度。.

例如,如果一个案件已经进入判决阶段,而另一个案件仍在申请阶段,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可能会导致进展较快的案件被长时间拖延。.

因此,在决定合并时,不仅要考虑理论联系,还要考虑诉讼阶段和程序效率。.

新的独立上诉程序允许当事人在最终判决前向地区法院提出此类异议。.

合并劳动案件的决定

劳动法庭可能受理因同一雇主和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相互关联的案件。.

例如,同一雇员和雇主之间;

劳动索赔诉讼

关于复职后果的诉讼

或其他相关金钱索赔

可以找到。.

然而,这两个案件都源于同一雇佣关系这一事实,不应自动被视为合并审理的充分条件。.

还应评估档案中的调查状态以及一个案件的判决对另一个案件的影响。.

如果合并决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168/1 条新规定的范围,则可以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对该临时决定提出上诉。.

商业法庭的合并判决

合并制度可能会经常出现在商业一审法庭上。.

例如,在双方之间;

将收到

负面评价

取消异议

取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合同产生的赔偿

可能还会发现其他类似的关联案例。.

当同一商业关系的不同方面在不同的法院进行审判时,合并审理可能非常重要。.

然而,由于商业案件可能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因此错误地决定合并审理可能会使诉讼程序延长数年。.

因此,这项新规也将对商业纠纷产生重大的实际影响。.

当事人现在可以请求对认为不正确的合并决定进行直接上诉审查,而无需承担该决定的后果直至最终判决。.

家庭法庭中的合并与分离

家庭法也可能包含密切相关的案件。.

例如,可能需要将案件与不同时间提起的离婚案件或因家庭法引起的其他相关索赔一并考虑。.

合并条件是否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案审查。.

反之,如果将某些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会不必要地延长诉讼程序,则可以决定将它们分开审理。.

在新制度下,虽然对合并决定有独立的上诉程序,但对分离决定的法律救济只能与最终判决一起行使。.

对合并审理决定提出上诉是否会中止案件审理?

新规的基本原则是,一旦合并裁决生效,就对最初提起诉讼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合并决定进行独立上诉审查,直接影响该决定的最终确定过程。.

然而,在具体案件的上诉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程序性措施,应在法院案件管理框架内以及《民事诉讼法》一般法律救济规定中单独评估。.

由于新规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才生效,可以预见,此类具体的实施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地方法院的判决而变得更加清晰。.

新系统是否也适用于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 7589 号法律临时条款引入了某些法规的特殊过渡规则。.

例如,关于不确定应收账款、土耳其债法典第55条的修订以及一些刑法条款,均有明确的过渡性规定。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和第168条的修订则未规定具体的过渡性规定。该法律的生效日期条款表明,这些条款 自公布之日(即2026年7月31日)起生效。

考虑到程序规则适用时间的一般原则,将新规则应用于其生效后进行的程序性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例如,即使诉讼是在 2025 年提起的,如果合并案件的决定是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之后作出的,则必须考虑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和第 168 条的规定。.

但是,还应评估在此日期之前作出的决定以及已经开始上诉程序的决定的状态、已完成的程序行动以及具体案件的阶段。.

关于新系统的常见问题

可以对合并决定提出上诉吗?

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第168/1条,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同级别、同地位的民​​事法院合并审理案件的决定,可以提起独立上诉。.

我们是否应该等待不利于合并决定的最终裁决?

不,对于属于新规适用范围的合并决定,则不适用。该决定现在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能否立即对分居决定提出上诉?

不。对一审法院分居判决的上诉只能与判决书一并提起。.

合并审理的裁决何时对第一审法院具有约束力?

合并决定 最终生效之日起。

能否对合并决定直接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68/1 条作出的合并判决,法律只规定了单独的上诉程序。.

对地方法院拆散家庭的裁决可以提起上诉吗?

是的;但是,上诉 与主判决一起提出 。

能否立即就地方法院合并案件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不。《民事诉讼法》第 168/2 条规定,对地区上诉法院关于合并和分离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只能与判决一并提出。.

错误的合并决定本身是否构成撤销合并决定的理由?

根据新规,仅凭案件合并或分离的问题,不足以让地区上诉法院推翻判决并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足以让最高法院推翻判决。.

是否可以对合并申请被驳回的决定立即提出上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168/1条 合并案件决定 。由于对于驳回合并申请尚无同样明确的独立上诉规定,因此应密切关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未来的判例法。

该规定何时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和第 168 条的修正案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这些条款不属于该法生效条款中延期生效的范围。.

新规将如何改变法律实践?

在新制度下,一旦做出合并决定,被动地监控案件可能就不够了。.

党的律师首先应该;

合并财产的决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68/1条的适用范围?

这些案件之间是否真的存在联系,

合并审理将在哪个法院进行?

决定通知日期

上诉期

以及合并对客户的程序性影响

应该对此进行调查。.

在旧制度下;

“我们将就合并决定向上诉法院提出异议,并同时提交最终裁决。”

对于同一司法辖区内的合并裁决, 及时行使独立上诉权 至关重要

如果合并资产的决定是错误的,而当事人又没有行使独立法律救济的权利,则该决定可能成为最终决定,提起最初诉讼的法院将受其约束。.

因此,新系统使得合并决定通知后的流程变得更加关键。.

对合并裁决提出上诉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对合并决定的上诉不仅应针对一般性异议,还应讨论将各方联系起来的具体标准。.

尤其;

案件当事人的结构,

诉讼理由

需求结果

实质性事实,

需要收集的证据

案件所处的审判阶段

以及一项案件的判决对另一案件的影响。

这可以解释。.

此外,还可以具体证明,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会导致与程序经济性相悖的结果。.

例如,如果一个案件已进入判决阶段,而另一个案件仍处于初步听证阶段,这一点就非常重要。.

此外,有人可能会认为,合并案件会不必要地增加当事人数量,或者将非常不同的技术调查合并到一个文件中,从而使诉讼程序变得复杂。.

新规的目的不仅在于合并更多文件,还 在于使合并决定接受有效的司法审查。

结论:合并决定现在可以提起上诉,无需等待最终判决。

  1. 司法改革方案显著改变了案件合并和分离的法律制度。.

第 7589 号法律第 23 条修正了民事诉讼法第 166/1 条,规定最初提起诉讼的法院仅自合并判决生效之日起受该判决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由同一法律第24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系统最重要的创新之处在于:

对于在同一司法辖区内同一级别和地位的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现在可以直接对合并裁决提出上诉,而无需等待最终判决。.

这项变更源于宪法法院废除合并制度的裁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在其关于该法律颁布的官方声明中明确指出,此项变更系依据宪法法院的裁决作出,并已启动针对合并决定的独立上诉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变革,它加强了当事人获得公正法官和有效法律救济的保障。

例如,如果法院决定合并两个不同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而其中一方认为该决定不合法,他们就不必再等待数年,让案件拖延下去,让法院对案件实质做出裁决。.

可以直接对合并房产的决定提出上诉。.

地区法院可以审查案件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联系,以及合并的条件是否已得到满足。.

如果合并案件的决定最终生效,则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将受该决定约束。.

然而, 在分离决定中并没有采用同样的制度。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分居判决,不能提起独立上诉。.

如果一方认为分居程序不正确,可以在对主要判决提起上诉时提出这一主张。.

对于地区上诉法院作出的案件合并和分离裁决,尚未建立独立的上诉制度。.

最高法院只能将这些裁决与主判决一并审查。.

因此,新的法律体系可以概括如下:

初审法院决定将同一司法辖区内的案件合并审理 → 可以提起独立上诉。.

初审法院关于分居的裁决 → 只有与判决书一起才能提起上诉。.

地区法院关于合并的决定→只有与判决书一起才能上诉。.

地区法院关于管辖权分离的裁决 → 只有与判决书一起才能提起上诉。.

新系统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合并或分离文档时出现的错误 本身 并不构成使主要条款无效的充分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8/2 条,仅凭这一事实,不足以使地区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并重新审查其实质内容,也不足以使最高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决定。.

因此,只有当一方认为合并或分立过程也会影响主要判决时;

“这些案件被错误地合并了。”

与其只是陈述事实,不如举例说明这一错误造成了哪些具体的法律后果。.

例如;

它影响了对证据的评估。

它限制了自卫权,

它产生了自相矛盾的结果,

它妨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或者它导致了其他违法行为,从而影响了结果。

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证明。.

新规最重要的实际结果是,可以对合并决策进行早期干预。

现在,当事人不必再忍受多年错误的合并决定带来的后果,而是可以在诉讼的早期阶段申请地区法院复审。.

具体来说,这一变化是:

高价值商业诉讼,

因同一法律关系而引发的多起债务追讨诉讼,

劳资纠纷

家庭法律案件

赔偿诉讼

在涉及同一事实事件的多份文件所构成的复杂纠纷中,情况更是如此。

这可能会产生重大后果。.

然而,在新制度下,各方需要更加密切地监督并购决策。.

因为一旦判决生效,最初提起诉讼的法院将受其约束。.

因此,在合并决定通知之后;

合并条件是否已满足,

是否存在独立的上诉权,

上诉期限何时到期?

和

合并资产对审判的影响

应立即进行评估。.

因此,随着第十二司法方案的出台,案件的合并和分离不再仅仅是法院文件组织的问题,而变成了一个程序性问题,需要接受更严格的司法审查。

新时代最重要的宣言是:

一旦作出合并判决,就不必再等待每个案件的主判决;同一司法辖区内同级别、同地位民事法院的合并判决可以直接上诉,而原审法院只有在合并判决生效后才受该判决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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