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筑或拆除活动中的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
1. 引言
建筑和拆除活动本身就是高风险作业。在这些活动中,不仅工人自身面临风险,周边居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场所也面临风险。因此, 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 以及 土耳其刑法典 针对这些活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
土耳其刑法典第 176 条规定“不遵守与建筑或拆除相关的安全法规”属于犯罪行为,个人或机构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设置标记或实施该领域的保护措施,则应承担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犯罪构成要件、欧洲人权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当前问题以及提出的解决方案。.
2. 法律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76条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76/1 条规定:
“在建筑或拆除工作中,未采取法律或主管当局要求的安全预防措施的人,应受到处罚。”
本条款保护的法律价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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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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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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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3. 犯罪构成要件
3.1. 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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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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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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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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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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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当局或相关公职人员
3.2. 受害者
社区所有成员都可能受到影响;建筑工人和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尤其面临直接风险。.
3.3 材料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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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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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不完整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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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更新或废除现有措施。.
3.4 精神元素
通常情况下, 过失 (粗心、疏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然而,明知故犯地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则可被视为“直接故意”。
4. 欧洲人权法院的视角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未能采取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属于国家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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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neryıldız / 土耳其 (2004) 案的判决中,土耳其因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而导致大规模死亡而被定罪,并指出该国违反了其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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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南诉英国案(2001 年)的 判决强调,在危险环境中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可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当建筑和拆除工作中不遵守安全规章时,这种观点也适用。.
5. 最高法院判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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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在案件编号 2013/7893 E.、2014/2019 K. 中
认定,由于建筑工地未安装必要的护栏和安全网,导致一名工人摔倒受伤,承包商和现场经理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在案件编号 2019/13414 E.、2022/9386 K. 中
裁定,被告应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76 条受到处罚,因为他们在拆除过程中损坏了周围的建筑物,并且没有设置安全屏障。 -
最高法院第四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7/10546 E. 和 2019/6583 K. 的判决中
指出,由于建筑工地安全护栏不足,导致一名幼童摔倒受伤,市政官员也对此事件负有责任。
6. 当今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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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缺陷: 缺少警告标志,缺少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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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地敞开: 增加周边地区行人受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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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人员: 缺乏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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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 市政当局和劳动部监管不力。
7. 刑事后果
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76条,该罪行的处罚 处以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或罚款。
如果事件造成死亡或伤害,则还应适用土耳其刑法第85条(过失杀人罪)或第89条(过失致人受伤罪)。
8. 预防和良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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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计划: 应为每个项目制定风险分析和预防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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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培训: 工人必须接受定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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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 应采用摄像头监控和基于传感器的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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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督: 各市和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9. 结论
在建筑或拆除作业中未能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不仅违反法律,而且严重侵犯人权。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表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官员在这方面都负有责任。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明确强调了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监督作用。.
从公共安全角度来看,雇主、承包商和公共机构在此事上必须格外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