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谋杀未遂辩护声明
致伊斯坦布尔第145高等刑事法院
文件编号:……/…….E
被告:SS.(TCKN:…….)
地址:
辩护律师:SY-UETS 律师
主题:我们的实质性抗辩理由。.
解释
1)事件概要
根据起诉书和检察官在针对我方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撰写的案情意见,指控我方当事人于2020年……月……日在……省/区,因先前存在的敌意,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因受害人无理且具有攻击性的行为,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检方声称,我方当事人在事件中对受害人采取的行动具有危及生命性质,因此构成谋杀未遂罪。事件发生后,执法部门立即介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法医检查,法医报告已存档。我的当事人向执法部门和检察官办公室陈述时明确表示,事件起因是受害人无端攻击,他出于自卫才进行反击,并且他无意伤害受害人的生命。然而,检方仍对被告(即我的当事人)提起公开诉讼,要求以谋杀未遂和违反第5237号法律(2 )进行处罚。被告是在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
据称,申诉人EE利用委托人姑姑TT的精神不稳定,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侵吞其钱财。此事曝光后,谣言四起。家人和社区的议论令委托人倍感压力,自尊心受损。尽管委托人曾试图与EE沟通,但无果而终。此外,委托人因听闻他人的言论而感到羞辱和痛苦,在无意中促成了这些事件的发生。
毋庸置疑,委托人在极度痛苦和焦虑的折磨下,在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犯下了罪行。
3)本事件中没有杀人意图。.
我的当事人因涉嫌谋杀未遂受审。然而,尽管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枪支,但开枪并非出于杀人意图。
必须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武器的使用方式、击中部位、射击次数和力度、犯罪前后行为以及双方之间的敌意性质。尽管他曾试图与受害人交谈,但由于受害人辱骂并咄咄逼人地靠近他,还伸手摸向他的腰部,他出于自卫才拔枪。此外,如果他真的意图杀人,他会向要害部位连开数枪,但他却朝受害人脚下开枪,目的是为了起到威慑作用。这完全是出于自卫和威慑。我的当事人
曾试图与受害人交谈,但未能成功。这种做法表明他并非出于杀人动机。他再次朝受害人脚边的地面开枪,而不是瞄准要害部位,显然没有杀人意图。如果他有杀人意图,就需要朝要害部位连开数枪。另一名受害人ES看到有人手里拿着东西跑过来,还
看到一大群人拿着棍子走近。为了自卫,阻止他们靠近并逃跑,他朝那个方向的地面开了一枪。后来他得知两名受害人都受了伤;他开枪时甚至都没意识到自己打中了任何人。
如前所述,被告并非出于杀人意图行事;相反,在受到严重挑衅后,他出于自卫和威慑目的实施了该行为。鉴于上述所有陈述,必须
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21/1条作出判决,该条规定犯罪的构成取决于是否存在犯罪意图。根据该条规定,要构成谋杀未遂罪,必须以具体、明确且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直接或至少可能具有的致人死亡的意图。
4)自卫的条件已经满足。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237 号第 25 条规定:“
为抵御当时针对自身或他人的非法攻击,且以与攻击程度相称的方式实施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在本案中,根据案卷中的陈述和证据,可以清楚地理解,事件起因是受害人突然无端攻击,而被告人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行动。被告人的行为旨在制止攻击,并非出于杀人意图,也并非出于想要结束受害人生命的愿望。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攻击发生之时,且与攻击的严重程度相称,完全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视为合法正当防卫。显然,当正当防卫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无需对被告人施加任何处罚。此外,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也应考虑到这种超出是在兴奋、恐惧或恐慌等情绪的影响下发生的,因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证据
• 被告人陈述
(所有在执法部门、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庭所作的陈述)
• 受害人陈述
(在调查和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
• 证人陈述
• 法医研究所报告和医院记录
• 犯罪现场调查报告和照片
• 摄像机录像(如有)
• 执法部门报告和起诉书
• 现场调查报告和专家报告
• 电话记录/HTS通话记录(如有)
• 最高法院判例
• 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以及依职权考虑,
我们谨此请求并要求宣告我们的委托人无罪,因为他并未犯下被指控的罪行。
被告律师
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