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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使用离婚配偶的姓氏

致尊敬的伊斯坦布尔家庭法院法官

原告: M.Ç.(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 律师 YAĞMUR YUMLU – 地址/KEP:…

被告: B.Ç(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人口登记处

主题: 请求允许使用姓氏。

解释:

  1. 原告的委托人与被告 B.Ç. 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结婚,他们有一个孩子,名叫 H.Ç.,出生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
  2. 双方的婚姻关系通过伊斯坦布尔第十二家庭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编号为 2023/456 和 2024/789 的离婚判决而终止,该判决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生效。.
  3. 原告在婚姻期间一直使用姓氏“Ç.”,并且在她的职业和社交生活中也以这个姓氏为人所知和被称呼。
  4. 原告的 文凭/执照/名片、税务证明、社会保障/就业记录、电子邮件地址、网站域名和社交媒体个人资料 均以该姓氏签发。
  5. 原告凭借其姓氏“Ç”在其服务社区和商业伙伴中获得了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6. 共同子女H.Ç.仍沿用其父亲(Ç.)的姓氏。原告使用不同的姓氏导致混淆、增加解释负担,并在医疗、教育和官方程序方面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7. 原告因使用涉案姓氏而获得认可,且其子女 保持一致/获得身份认同, 《土耳其民法典》第173条所指的 正当理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损害被告名誉或人身权利的问题。相反,使用该姓氏显然 不会对被告造成客观损害在身份完整性和私人生活秩序方面 令人信服的利益
  8. 由于在审判过程中更改姓氏会对原告的职业和商业活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有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89 条等规定作为预防措施,请求允许原告使用姓氏“ Ç.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第 173 条、第 187 条;民事诉讼法典第 24 条、第 31 条、第 106 条、第 389 条及后续条款;人口服务法及相关立法,以及关于该主题的既定司法判例。.

  • 离婚判决书(伊斯坦布尔第十二家庭法院, 案件编号:2023/456,判决编号:2024/789附终局性批注

  • 原告及其共同子女的 人口登记记录

  • 原告的 文凭/执照/名片、税务证明、社会保障号码和商业记录; 电子邮件/域名 和社交媒体截图。

  • 证人证词 (如有必要)

  • 如有必要,需 专家进行检查

  • 各种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1.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73 条,原告请求允许其因正当理由无限期地使用其离婚配偶B. Ş.的姓氏“Ç.”

  2. 审判期间,原告被允许使用姓氏“Ç.”作为预防措施,这一事实巴克尔科伊区人口登记处临时记录在案

  3. 判决最终确定后,应向有关人口登记处发出信函,将许可决定记录在人口登记册中。

  4.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被告 B.Ç. 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原告律师

律师亚穆尔·尤姆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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