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的基本义务不仅限于依法行事和履行程序,还包括对因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种对行政机关行为和程序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称为行政责任。根据宪法第125条,“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自身行为和程序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行政责任的起因可分为两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基于过错的责任
服务缺陷是指公共服务的设立、运营或监管中存在的客观错误。例如,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则行政机关也因服务缺陷而承担责任。服务缺陷可能表现为服务质量差、服务延误或完全缺失。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因行政机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
严格责任
有时,即使行政机关并无过错且完全依法行事,在提供某些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对个人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严格责任被视为社会国家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严格责任主要基于两个原则:面临危险时的平等原则和公共负担原则(牺牲均等原则)。.
风险责任
危险原则规定,即使管理部门没有过错,如果在使用危险设备或进行危险活动时发生损害,管理部门也应承担责任。这适用于危险职业从业人员受伤,或执法人员和消防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伤等情况。.
面对公共负担的平等
社会团结要求每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某些人承担的责任比其他人更重,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必须得到补偿。.
政府采取的某些行动可能只会对特定个人造成损害。面对公共负担,平等原则要求对这些旨在造福整个社会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因为将负担完全转嫁给某些个人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将公共负担转嫁给特定人群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并无过错,也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
如果我们考察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条件,就会发现损害必须是特殊且异常的。损害必须是特殊性的这一条件是牺牲均等原则所特有的。因为在这种责任中,如果损害并非特殊,那么所有同等地位的人都会遭受同样的损害,因此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并未被违反,也就无法根据严格责任原则追究行政机关的经济责任。然而,如果损害是由特定的人或群体造成的,那么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就被违反了,行政机关就需要承担经济责任。损害不能仅仅由一人或少数人承担,而必须超出通常的限度。.
最高法院就此事项作出的裁决
第十庭,案件编号 2008/188 E.,决定编号 2012/934 K.
上诉人(被告):交通、海事和通信部 - 安卡拉请求摘要:……双方请求对行政法院于……日期作出的编号为E:……、K:……的裁决进行复审,并就对其不利的部分予以推翻。该裁决部分受理,部分驳回。答辩摘要:双方认为上诉应予驳回。国家审查委员会法官:……意见:鉴于本案中不存在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认为应推翻部分受理案件的裁决,并维持部分驳回案件的裁决。国家检察官委员会:……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77号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法院和税务法院的裁决如需复审并予以推翻,必须具备该条规定的理由。鉴于上诉申请中提出的问题不符合相关文章所述的任何理由,因此驳回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是恰当的。土耳其国务委员会第十庭以土耳其民族的名义审理了此案。原告在……省……街经营一家商铺,就其因……项目范围内在该街道进行的施工而遭受的10,000.00土耳其里拉的物质损失提起诉讼。 ……行政法院裁定如下:根据委托调查编写的专家报告认定,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置的障碍物并未直接影响顾客进出原告的营业场所,但此类施工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然而,经查明,承包商扩大了行政部门与承包商之间协议中规定的工作区域,将原告的工作场所纳入其中,并设置了障碍物,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原告的工作场所,由此产生了总计2570土耳其里拉的处理费用。法院裁定,被告行政部门未能履行其对承包商的必要监督和控制职责,应根据服务过失原则赔偿该损失,并驳回了原告提出的额外赔偿请求。双方均请求对上述行政法院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进行复审并予以推翻。原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部分驳回诉讼的判决。关于被告行政部门对部分受理诉讼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即使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因提供公共服务而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政府也无法补偿因该服务对受益人造成的普遍且普通的负担而产生的损害,因为这是该服务的自然且必然的结果。要使政府能够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补偿因提供公共服务而产生的损害,所指称的损害必须不再是公共负担,而是对受益人而言具有特殊且非凡的性质。在本案中,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解决伊斯坦布尔交通问题而开展的……项目,封闭原告工作场所所在的……街部分路段,并用屏障围住挖掘作业区,这并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服务要求。虽然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政府措施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计损失,包括客源流失、挖掘扬尘导致的清洁费用增加、街道封闭造成的劳动力成本增加,并声称这种情况将持续到2008年12月底,但法院部分接受原告的赔偿请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该街道上的所有商户都可能遭受类似的损失或困难,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与其他商户的损失并无本质区别、特殊或异常之处,也没有任何相反的诉讼请求、信息或文件,并且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未违反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因此,法院部分接受原告的赔偿请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承包商因需临时存放挖掘工程产生的瓦砾而扩大了协议规定的工作区域,且市政委员会于2005年1月5日批准在街道上免费使用该扩大的工作区域两年,与法院判决所述相反,本案不存在任何特殊或异常的物质损失,因此行政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行政法院本应基于上述理由驳回此案,但其基于上述理由部分受理此案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上述理由,2012年3月16日一致裁定:接受被告行政部门的上诉,并推翻行政法院日期为……、编号为E:……、K:……的关于部分受理此案的裁决;驳回原告的上诉,并维持该法院关于部分驳回此案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述行政法院,要求其对被推翻的部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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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尔韦·曾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