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最普遍的定义于1983年在巴黎举行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家委员会会议上确立,如下:“任何在基于自动化处理的信息处理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中进行的非法、不道德或未经授权的行为均构成网络犯罪。”[1] 基于此定义,鉴于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明确界定具体的网络犯罪相当困难。尽管土耳其刑法典已将犯罪类型纳入“信息技术领域犯罪”的范畴,但这仍然不够。然而,许多法律都包含针对通过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的条款,这些条款既包括加重犯罪,也包括通过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事实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许多其他类型的犯罪已成为可能。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我们把网络犯罪发生的场所视为“互联网”时,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违法行为触及了许多基本问题,例如私人生活的隐私、个人数据的保护、人的荣誉和尊严、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及财产权。[2]

  • 对土耳其刑法典所规范犯罪的审查
  • 土耳其刑法典第243条——未经授权访问信息系统: 该条款对非法访问或非法滞留信息系统进行了定义,范围非常广泛。该条款的后续段落还将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传输数据列为单独的犯罪类型。
  • 土耳其刑法第244条——妨碍、破坏、销毁或篡改数据: 该条款列举了此类犯罪所包含的各种行为,构成一般性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行为针对银行/信贷机构或公共机构/组织,则处罚将加倍。

不应忘记,由于立法者纳入了一般性规定,每条条款实际上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此重要的领域,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违反“合法性”原则和“禁止类比”原则的情况,而这两项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土耳其刑法典》第244/4条规定: “除非上述条款所界定的行为 为自己或他人造成了不正当利益,且该利益不构成其他犯罪 (……)”。尽管《土耳其刑法典》第244/4条规范了通过信息系统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但仍有必要将其与《土耳其刑法典》第142/2-e条(加重盗窃罪)和第158/1-f条(加重欺诈罪)联系起来进行评估。在此评估中,数据是否被视为动产至关重要。由于法律中没有规定“数据”属于动产——第5651号法律……土耳其刑法典第2/1-k条:“数据:任何可由计算机处理的值”——因此不能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3] 至于欺诈罪,由于该条款的措辞要求受害人必须是被犯罪者的欺诈行为所欺骗的人,因此针对信息系统实施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欺诈。[4]

  • 土耳其刑法典第245条——滥用银行卡或信用卡: 第245/1条规定了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银行卡并从中获利的行为。第245/2条规定了制作、出售、转让、购买或接受伪造银行卡/信用卡的行为。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了通过使用伪造或变造的银行卡/信用卡为自己或他人获利的行为。该条第四款规定,如果相关行为针对的是配偶、长辈/晚辈、同级姻亲、养父母、养子女或同住的兄弟姐妹,且造成上述人员的伤害,则不予处罚。
  • 土耳其刑法典第 245/A 条——禁止的设备或程序: 如果技术设备、计算机程序、密码或安全代码的制造目的是为了实施以信息系统为工具的犯罪,或者为了实施本节所列的犯罪,则其制造、进口、运输、接受、销售、购买或要约销售也将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 土耳其刑法典第 246 条——对法人实体适用安全措施: 通过实施本节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获得不正当优势的法人实体,应受到特定的安全措施约束。

总之,面对当前形势,立法者在法律法规方面显然存在不足。若缺乏针对网络犯罪,或更广泛意义上的“网络法”的具体法规,则必然会面临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此外,考虑到许多超出土耳其刑法典所列犯罪范围的罪行都是利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实施的,这一问题亟需高度重视。考虑到儿童的处境,我们必须预防许多针对儿童的网络犯罪,而此类犯罪的管控既困难又充满争议。因此,列举网络犯罪变得十分困难,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正如我再次强调的,远远不够。.

[1] Altunok, E. 和 Vural, AF (2016),“网络犯罪,审计”,(8),第 14 页。 75、 https://dergipark.org.tr/tr/pub/denitisim/issue/22473/240402

[2] 年龄,第 77-78 页。.

[3] Yılmaz Yazıcıoğlu,“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 《犯罪与惩罚杂志》 2009年

问题:4, https://www.sucvecezadergisi.com/2009_4/  第6页。

[4] 年龄,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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