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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五年内未征收财产而提出的赔偿申请

安卡拉值班行政法院

原告:[姓名] – [地址]
代理人:律师 [姓名] – [地址] – [电话]
被告:[市政名称] – [地址]

主题:请求支付在[省]、[区]、[街道]、[地图编号]、[地块编号]土地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的补偿金,该不动产因未按照分区法第10条的规定在5年内被征收而遭受损失。

解释:

1. 我的委托人[姓名]是位于[省]、[区]、[社区]的不动产的唯一所有人,该不动产已在土地登记处登记,登记号为[页码],地块号为[地块号]。该不动产被指定为“公共区域”,其中一部分被被告政府于[日期]通过分区规划修正案划定为公园用地。然而,尽管已过去五年,征用仍未执行,我的委托人因此遭受损失。.

2. 在我客户的房产被划为公共用地后,既未进行分割也未进行征用。因此,我的客户无法在该房产上开展任何创收活动。这种情况限制了我客户的财产权,使其无法从该房产中获益。我的客户已履行与该房产相关的所有纳税义务,却被剥夺了使用该房产的权利。.

3. 根据第3194号分区法第10条规定,市政当局有义务在分区规划生效后最多3个月内制定五年分区规划,并在规划期内征用指定用于公共服务的区域。然而,我委托人的房产并未在此期限内被征用,这种情况侵犯了我委托人的财产权。因此,政府应当支付该房产的价款。.

4.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并规定该权利只能为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受到限制。然而,政府未能征用该财产,反而限制了我方当事人的财产权,这既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

5.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已依据宪法第90条纳入国内法),为公共利益,财产权可以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公平且相称。在此背景下,欧洲人权法院在哈坎·阿里/土耳其案中的裁决以及最高法院民法大会的先例判决表明,在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征用是必要的。相关判决作为附件附于本申请书(附件1、附件2)。.

6. 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征收财产的义务,我的委托人遭受了损失,我们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行政机关支付该财产的价值以弥补此损失。根据《征收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请求确定该财产的价值并支付给我的委托人。.

7- 在此情况下,我们请求贵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和专家鉴定,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包括房地产估价师)来确定该房产的价值,并下令确定该房产的价值并支付给我们的客户。.

法律依据:《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3194号城市规划法》、《第2942号征用法》、《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

证据:土地登记记录、市政当局关于分区规划变更的决定、欧洲人权法院和土耳其最高法院的裁决、专家报告、证人证词和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鉴于上述原因,为补偿我的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我谨代表我的委托人请求法院依据《征用法》确定涉案不动产的价值,并责令被告管理部门向我的委托人支付[确定金额]土耳其里拉作为赔偿金,并自诉讼之日起支付商业利息。我方保留对任何超出部分的权利。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此致,
…/…/…

原告
律师[姓名]
签名

附录
1- 土地登记记录
2- 欧洲人权法院哈坎·阿里/土耳其案判决
3- 最高上诉法院全体会议判决
4- 专家报告
5- [其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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