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请求恢复婚前姓氏:基于人格权和最高法院判决的请愿书”
致值班初级民事法院
……..
原告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 :律师… – 地址
被告 :人口登记处
主题 :客户请求允许使用其娘家姓氏。
诉讼缘由:
我的委托人于……结婚,婚后随夫姓。然而,由于该婚姻于……/……/……经法院判决离婚,我的委托人仍继续使用前夫的姓氏。我的委托人希望恢复其娘家姓“……”,而非因前夫而使用的姓氏“……”。
我的客户在职业和社交圈中一直使用她的娘家姓,继续使用这个姓氏对她的职业和个人声誉都至关重要。我请求允许我的客户将她目前的姓氏改为她的娘家姓,因为这是她长期以来在职业领域中为人熟知的姓氏。.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第173/1条规定,“离婚妇女应当恢复其娘家姓氏。如果婚前丧偶的妇女在婚后随夫姓,经法官许可,可以恢复其前夫姓氏。” 基于此规定,委托人请求法院允许其使用娘家姓氏。.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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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登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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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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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记录和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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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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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第 173 条、人口服务法第 5490 号第 14 条和第 36 条、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第 16 条以及所有相关法律。
最高法院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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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八民事庭在其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2019/3456 E.、2020/2587 K.的判决中:
“女性的娘家姓是其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离婚女性使用自己姓氏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保护其个人权利的范畴。” -
最高上诉法院第八民事庭在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2016/11417 E.、2018/368 K.的判决中指出:
“考虑到该离婚妇女的认可度,尤其是在社会和职业生活中,应允许她继续使用娘家姓。法官不能拒绝这一请求。” -
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在 2014 年 6 月 10 日的判决中(案件编号 2014/9763 E.、2014/14211 K.)指出:
“离婚妇女要求使用其娘家姓氏的请求应予接受,因为这属于宪法第 17 条规定的保护个人权利的范畴。”
结论和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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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请求放弃她目前使用的姓氏“…”,并 允许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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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谨代表我们的客户,请求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原告律师,
Av。 …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