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申请
离婚上诉申请
致伊兹密尔地区上诉法院相关部门
待呈
致伊兹密尔第150家庭法院尊敬的法官
上诉人
原告: 我的
律师: ZA律师
被告: CL
律师: Ö.K.律师
请求主题
伊兹密尔第150家庭法院判决,案件编号……,日期…….
通知日期: …
判决摘要: 尊敬的法院决定驳回此案,理由是“……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曾多次见面,试图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反对理由及依据:
被告和他的委托人从结婚初期就一直争吵不断。我的委托人(原告)开始在澳大利亚工作后,他们就停止了联系,此后就再也没有一起露面过。.
被告辩称,我的委托人在澳大利亚工作期间,他曾给予她支持和探望,但自从她返回土耳其后,他们就再也没有联系过。.
原告的证人普遍表示,原告开始在澳大利亚工作,在那里待了 4 年,之后双方没有联系,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破裂,被告有活跃的社交生活,他们听说她在一些夜总会工作。.
被告的证人作证说,被告与前任育有一子,他们的婚姻很短暂,原告就去了澳大利亚,被告的姑姑曾到国外探望原告。.
尊敬的法庭驳回了此案,理由是“……双方在离婚程序和审判期间见面,试图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然而,法院的推理存在误解,因为被告的三名证人均作证称双方并未见面。除了被告的孩子(其证词系道听途说)声称见过面之外,其他证人均未作证证实双方见过面。被告的姑姑作证称,她曾去澳大利亚探望原告,回国后双方再未见面。因此,仅凭被告的证词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具体证据来证实其主张,证人证词也不支持这些主张。.
结论与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所述理由以及与公共秩序有关的事项,我们谨此请求并要求进行重审,推翻原判,并接受我们的上诉。.
上诉原告的律师
律师 ZA.
法学院学生
内尔吉斯·贡多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