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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窃电行为的辩护请愿书

致巴克尔科伊第218初级刑事法院

案件编号: 2023/….. E. 被告: [被告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告地址]

辩护律师: 帕鲁里·阿祖·德米尔奇律师 地址: [UETS 地址]

投诉人: [相关电力分配公司] 罪名: 不当得利(土耳其刑法典第163/3条) 主题: 提交针对起诉书的辩护理由和无罪释放请求。

解释:

被告人(即我们的委托人)已被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在其经营的纺织作坊中使用非法电力,依据是土耳其刑法典第163/3条。然而,正如我们将在下文详述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毫无疑点、确凿无疑”地证明我们的委托人犯有所指控的罪行。检方所依据的报告与法律和技术事实相去甚远。.

一、事件事实及嫌疑人概况

1. 业务性质及客户商业信誉: 客户[被告姓名]是一位信誉良好的商人,在伊斯坦布尔纺织行业经营约15年,位列纳税大户名单,并雇佣了120名投保员工。涉案企业是一家高营业额的生产设施,室内面积为2000平方米,位于[地址]。

考虑到客户的平均月营业额和运营支出,他为了节省3000-5000里拉的电费而诉诸“盗窃”,这既不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也违背了逻辑。该客户是一位信誉良好的商人,按时缴纳所有税款、社保缴款和供应商货款。.

2. 报告所涉电表位置及篡改指控:起诉书所依据的日期为……/……/20……的“非法用电检测报告”是在委托人不在场、未经其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编制的。该报告声称“电表封条被破坏,表盘被篡改”。

然而,涉事电表和配电盘并非位于企业生产区域内,而是位于建筑物外部,面向街道,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触及。该区域属于无防护区域,TEDAŞ/BEDAŞ 的员工可全天候自由出入,任何路过的人都可能进行干扰。客户或其员工擅自改动一个显眼的电表,有悖于正常人为操作规范。追究客户因外部破坏或第三方干扰而造成的责任,有悖于“无过错不犯罪不处罚”的原则。.

二、我们的技术和法律论据

A. 缺乏消费分析和专家评审:

检方仅依据报告签署人的抽象观察结果提起诉讼。然而,根据最高法院既定判例,仅凭一份报告不足以确定是否存在非法用电违法行为; “装机容量”“用电量” 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客户的机器设备和运行时间均已知晓。对比报告日期前后一年的用电量数据, 既没有显著下降也没有显著上升 。如果客户存在非法用电行为,那么在报告提交后,当非法用电行为被制止时,电费账单应该会大幅上涨。然而,实际电费账单却保持稳定。这是证明不存在非法用电的最有力技术证据。

  • 最高法院第十三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9/3542 E. 和 2019/12345 K. 的判决中裁定, “未能取得证明被告在犯罪现场所用电表用电量的文件,也未能取得专家证人关于事件发生前后用电量是否显著下降的报告,构成撤销判决的理由。”

B. 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及“证人”问题:

该报告系配电公司员工单方面撰写,客户及公司任何官员均未签字。更重要的是,该报告 “公正证人”的签字,而根据能源市场监管局(EPDK)的决定和规定,公正证人

配送公司的员工也是“投诉方”的雇员。他们自行撰写了一份报告,记录了他们的说法。根据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事人自行准备的文件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事发现场没有来自附近居民或邻近商户的公正证人。这种情况表明,该报告存在疑问,证据效力较弱。.

  •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刑事庭在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 强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没有被告签名,也没有公正证人支持的笔录,本身不能构成定罪的理由。

C. 破坏密封和缺陷的原理:

起诉书中还包括“破坏封条”的指控。然而,电表上的封条破损或使用其他工具留下的标记与封条上的标记不同,并不能直接表明用户非法用电。封条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腐蚀,因外部因素而破损,或被之前的抄表员损坏。.

我的客户是一位实业家,并非电表技师。他不具备判断电表封条是否原装或表盘是否正常旋转的专业技术知识。我的客户一直按月缴纳电费,信赖电表的技术可靠性。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控我的客户篡改封条,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D. 仪表测量不准确的可能性:

电子或机械式计量表在技术上都可能发生故障,或者读数偏低或偏高。撰写该报告时,计量表并未被拆卸并送至实验室(省工业技术局计量部门)进行检验。报告仅根据外部检查结果指出“表盘可能被篡改过”。必须由专家对计量表的内部机械结构进行检查,以确定故障是由于制造缺陷还是外部篡改造成的。未经此项检查,不得妄下断言。.

三、法律程序和支付意愿(有效悔改)

客户一得知报告正在准备中,并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支付了[金额] 土耳其里拉的发票,其中包括机构根据保留条款开出的罚款/非法付款。

我的客户支付这笔款项并不代表他承认有罪。他支付这笔款项是出于商业需要,为了防止公司断电和生产中断。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裁决也明确指出,“缴纳罚款并不构成认罪”。.

然而,如果贵院不顾我方所有论点,认定犯罪行为已发生, 土耳其刑法典第168/5条(有效悔改) ,并裁定无需处罚,因为我方当事人在调查阶段已完全弥补了损失。事实上,该机构未遭受任何进一步的物质损失。

  • 在编号为 2012/13-1234 E. 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刑事大会 “如果被告在调查阶段对机构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充分赔偿,则应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68/5 条作出决定,认为没有必要对其施加处罚

四、结论与请求

鉴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理由,以及贵庭可能依职权审议的事项;

  1. 由于除了投诉机构员工的片面报告外,没有确凿的、技术性的、决定性的证据证明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他被宣告无罪。

  2. 如果贵法院持相反意见;由于我的当事人在调查阶段已全额偿还了机构损失,包括利息,因此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68/5 条没有理由对其处以罚款

  3. 该文件应提交给专业的电气工程师进行用电量分析和电表技术状况检查。

  4.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公众承担。

我谨此请求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被告律师 Aydanur Nas (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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