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申请取消房产抵押权

已向伊斯坦布尔值班家庭法院 提交了预防性措施申请

原告: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0)[地址信息]

代表: 律师 Aydanur NAS

被告: 1- [出售房产的配偶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09876543210) 2- [购买房产的第三方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11223344550)

主题:我们请求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作为所有权人的配偶在未经我方委托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作为家庭住宅的不动产出售给第三方;随后,我们请求撤销该欺诈性登记,将该房产重新登记在作为所有权人的配偶名下,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添加“家庭住宅”注释。

费用基数:( 暂定,超出部分我方保留追索权) 25,000.00土耳其里拉

解释:

一、 我们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法律依据

我的委托人及其家人居住的房产,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现在却因为被告之间的欺诈性交易而面临被处置的危险,因此必须采取紧急法律干预措施。

该房产对该家庭至关重要,显然,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事实上,如果该房产被转让给第三方,委托人及其家人将彻底丧失住房权,而且几乎不可能通过诉讼重新获得这项权利。

因此, 考虑到立法者在《土耳其民法典》(TMK)第 194 条中赋予家庭住宅的特殊重要性和保护, 首先且紧急地对房产所有权契约采取预防措施,最好是无担保(否则只需少量保证金),以防止其转让和出售给第三方。

二、 我们对事件实质及发展情况的陈述

  1. 家庭共同居住中心: 原告委托人[I.HD 姓名 姓氏]与被告配偶 居住在[省,区,街道,街区,地块,独立段号]的住宅内,该住宅是他们在婚姻期间用全部积蓄和投资购置的,目前作为他们的共同住所。该房产是该家庭唯一共同居住的“家庭住宅”,受民法保护。

  2. 未经同意的转让: 该房产登记在非诉讼当事人配偶名下 ,经我方委托人,由其配偶通过出售方式转让给 明确同意了另一被告,即第三方。此交易 违反了《土耳其民法典》 第194 条的规定。

  3. 交易的法律缺陷: 转让家庭住宅或限制对家庭住宅的权利(例如设立抵押 ) 明确同意的情况 禁止。由于未获得委托人的同意,该项出售交易从一开始就存在法律缺陷。 这种情况导致必须提起本诉讼。

三、深化土耳其民法典第194条范围内的法律依据

  1. 同意要求的强制性和绝对性:

    • 土耳其民法典 第 194 条第 1 款规定的限制 是强制性的。

    • 这项权利 不能事先放弃 , 不能取消。

    • 立法者已明确 “明确同意 将同意的性质定义为。 如果口头同意就足够了,那么“经其同意”就足够了。 “明确同意”一词强调了必须 针对特定交易获得明确 无误的同意。

  2. 家庭住址注释的性质是声明性的,而非构成性的:

    • 第194条第 III款赋予非所有权配偶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票据的权利。 但是,该条款并不影响法律规定的限制,也不能影响这些限制。

    • 土地登记簿中缺少批注 并不解除。 对财产权的 构成性 对情况的 声明性(解释性)陈述。

    • 因此,即使家庭住宅注释未在产权证上登记 ,仍需另一方配偶的明确同意。

  3. 法律制裁:交易绝对无效且不承认诚信原则:

    • 在法律科学和实践中,任何未经同意的行为 “绝对无效”。 都被视为

    • 由未同意的配偶 主张 ,法官 必须依职权予以考虑。 主张绝对无效 并不需要提起诉讼 (尽管在实践中出于可靠性考虑,通常会提起诉讼)。

    • 《土耳其民法典》 第 主张善意。 从文件(身份证明、居住记录)可以明显看出,业主已婚,并将该房产用作其住所。谨慎的买方本可通过实地考察或进行必要的调查轻易查明这一点。

四、最高法院判例法对我们主张的支持

最高上诉法院的既定判例证实了我们请愿的法律依据。 例如,众所周知,在类似案件中,伊斯坦布尔第321家庭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上诉法院第72民事庭的维持。 未经配偶同意而设立的抵押交易 撤销 法院裁定。

最高法院判决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可概括如下:

  1. 最高法院法律大会原则(家庭住宅优先):

    • 最高上诉法院指出,即使没有在产权契约中登记家庭住宅注释,该房产仍被视为家庭住宅;并且该注释是声明性的,而不是构成性的。.

    • 第三方的 善意 。该条款旨在维护宪法保障的家庭完整。

  2.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的判决(同意的性质和撤销):

    • 法院明确裁定,未经同意进行的买卖交易违反了土耳其民法典第 194 条的规定,属于无效交易。

    • 此外,商会 明确同意 接受支持以下要求的观点:必须。

五、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典》(HMK)、《土耳其民法典》(MK)第 194 条 以及所有相关法律。

六、 证据

我们保留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反证的权利;

  1. 产权契约记录: 位于[伊斯坦布尔,F区,第一区,N区,463号地块,2594街区,1个地块,H-2街区,5楼,独立区24号]的房产的所有当前产权契约记录(从土地登记处获得)。

  2. 人口记录:( 伊斯帕尔塔,Ş.,A.,第 2 卷,家庭登记册第 14 号) 人口记录显示客户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3. 居住记录:( 伊斯坦布尔省,F区,K区区长办公室) 证明客户及其家人实际居住在该地址的文件。

  4. 证人证词: 稍后将提供姓名和地址的证人将出庭作证,证明该房产曾用作家庭住宅,并且委托人对出售交易毫不知情。

  5. 法院和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和示范性判决,证明我们案件的法律依据)。

  6. 检查和专家鉴定: 确定该房产是否符合家庭住宅的条件及其当前价值。

  7. 宣誓书 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详述的理由,并且贵院将依职权予以审议;

  1. 首先: 最好是无抵押(否则抵押物较少),防止将相关财产转让和出售给第三方, 应在土地登记记录中采取预防措施。

  2. 我们的案件 被接受了 ;

  3. 原告请求法院宣告,未经客户明确同意而进行的销售交易无效, 取消 欺诈性登记

  4. 该房产的所有权契约应重新登记在被告配偶[姓名姓氏]名下,他是该房产的前所有者;

  5. 土地登记决定 应附上“家庭住宅”的注释。

  6. 我谨代表我的委托人请求法庭责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2025

原告律师 艾达努尔·纳斯

附件: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2. 先例法院和最高法院判决(将予以介绍).

  3. 居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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