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海关扣留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及所有权转移给公众

“海关扣留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及所有权移交给公众”

土耳其共和国关税区是一个法律区域,在此区域内,海关主权、国民经济、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得到全面保护。从国外通过旅客行李、礼品、个人物品或商业进口货物进入关税区的货物,在进入、滞留或自由流通于土耳其境内时,均须遵守严格的海关和外汇管制制度。在关税区进行的检查中,海关当局将对未按规定申报的货物、虽属商业性质却被申报为个人物品的货物、进口需许可证、文件或受到禁令限制的货物,以及未缴纳关税的货物予以扣押。.

在此背景下,货物临时扣押(海关扣留)和所有权转移(移交国家或没收)是该流程的最后阶段之一,这是一个高度技术性的法律程序,涉及行政法、海关法、轻罪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财产权等多个领域。该流程的每个步骤都受到行政和司法立法的约束,主要依据是《海关法》第4458号、《打击走私法》第5607号、《轻罪法》第5326号、《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CMK)以及关于保护土耳其货币价值的第32号决定。了解该流程的法律动态和保护机制对于避免权利丧失、遭受不公正处罚或财产损失至关重要。.

一、基本法律概念和立法框架

为了正确理解在海关区域扣押货物并将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制裁和法律措施,有必要明确定义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

  1. 第 4458 号海关法: 这是规范海关制度、货物在海关区域停留时间、海关仓储程序、行政违规行为、对关税损失适用的行政处罚以及在不具有司法性质的海关违法行为中将所有权转移给公众的决定的主要法律。

  2. 第 5607 号打击走私法:本法 是针对货物脱离海关监管、使用误导性文件或未申报而进入该国的刑事立法;它规范了司法性质的走私犯罪以及刑事法院作出的司法扣押和没收决定。

  3. 《刑事诉讼法》第 5271 号(CMK):本法 规定了海关执法部门作为司法执法机构,在涉嫌走私犯罪案件中进行搜查、扣押货物、将其扣押并提交司法批准的程序。

  4. 第 2577 号行政程序法(İYUK):本法 规定了针对行政处罚决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公众以及海关当局的最终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时,在行政法院应遵循的程序。

  5. 海关条例和清算条例: 这些是二级条例,规定了海关仓库的等待期、货物清算的条件以及拍卖或零售的原则。

二、海关扣押(查扣)货物的理由和程序

海关当局在海关区域(机场、港口、陆路边境口岸或货物转运中心)对从国外运来的货物进行临时扣留或保管,可能源于各种法律原因。.

1. 未申报或错报的货物

海关法的基础是申报原则,并以诚信原则为指导。旅客携带入境或货物入境时,如其携带的物品超过允许的免税限额和个人使用限额(例如礼品限额、烟酒限额或旅客携带个人珠宝15,000美元的限额),且未以书面或实际方式(例如使用绿线)向海关申报,则海关执法部门将扣押该物品并存放于保税仓库。该物品将一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直至依法缴纳关税和罚款或完成相关行政程序为止。.

2. 需办理进口许可证、文件或接受检验的货物

虽然某些物品通常不禁止入境,但出于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或符合标准等原因,必须获得特定公共机构(例如卫生部、农林部、贸易部或信息通信技术管理局)的许可、合格证书或执照。例如,作为货物或旅客携带入境的医疗器械、未经许可的膳食补充剂或具有蜂窝通信功能的设备,在向海关提交必要文件之前,将被暂存在海关仓库中。.

3. 法律禁止进口的物品

如果在海关查获土耳其法律或土耳其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议严格禁止进口的物质(例如,麻醉品、枪支、弹药、危险废物、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假冒/伪造商标产品或某些物种的生物),则货物将被立即没收,并且不允许自由流通。.

4. 涉嫌走私罪(依据第5607号法律)

如果走私货物的方式、数量、藏匿方式(例如,藏匿于行李箱的隐蔽隔层、车辆油箱、特殊藏匿点)或其组织性质表明,该行为并非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构成《打击走私法》第5607号所定义的走私犯罪,则该案件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将受到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司法扣押”措施,而不仅仅是行政扣押。.

三、海关扣押原则及司法扣押与行政扣押的区别

当决定扣留货物时,决定扣留过程的最关键因素是将该行为归类 行政扣押 还是 司法扣押 。

1. 行政拘留和保全程序

如果事件不涉及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意图或走私,而只是涉及税务评估缺陷、违规行为或超出免税额,则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报告编制: 海关官员编制一份详细的“海关检查和仓库交付报告”,其中包括货物的类型、数量、品牌、型号和物理状况。

  • 存放于仓库: 货物将被存放于旅客行李仓库或临时存储设施。旅客或货物所有人将获得一份单据副本。货物所有人可在法定等待期内,通过履行相关行政手续(缴纳税款和行政罚款或取得必要许可证)提取货物。

2. 司法扣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海关官员作为执法人员,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值班检察官。.

  • 检察官命令和法官批准: 财产是根据检察官的指示扣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司法警察未经法官命令扣押财产, 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主管地方法院批准。

  • 司法批准的后果: 如果地方法官在24小时内未批准扣押,则扣押措施自动无效,财产必须归还所有者。如果法官批准扣押,则财产将被司法保管或存放在行政部门指定的特殊保管设施中,直至诉讼程序结束。

四、所有权向公众转移的程序和法律性质

所有权转移至公共领域是指私人所有物因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而从其所有者转移至国家(公共)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海关领域相当于刑法中的“没收”制度和行政法中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共领域”处罚。.

海关扣押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公众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实现的: 司法没收(刑事诉讼) 和 行政所有权转移给公众(海关法和轻罪法)。

1. 司法没收(第5607号法律和土耳其刑法典第54条)

对于走私犯罪的物品、实际上禁止进口的物品或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有权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 是刑事法院。

  • 定罪状态: 当被告被判走私罪名成立时,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4 条和第 5607 号法律第 13 条,查获的货物 将被没收没收决定最终确定后,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

  • 无罪释放与违禁物品的区别: 如果被告被判无罪,查获的物品通常会归还给被告。但是,如果这些物品是法律严格禁止进口的物质(例如,无证武器、毒品),则不会归还给个人;相反,通常会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4/4条的规定,没收并转为公共所有。

2. 关于将行政财产转为公有制的决定(海关法)

在没有法律层面或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可根据第 4458 号海关法直接作出将所有权转移给公众的决定。.

导致所有权行政转移至公共领域的主要情况如下:

  • 未申报携带违禁物品入境(海关法第 235/1 条):如果确定依法禁止进口到土耳其的物品未在海关区域申报,无论是旅客还是货物,海关当局应处以相当于该物品海关价值两倍的行政罚款,并作出行政决定,将该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公众。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文件和许可证: 如果未申报而进入海关并随后被扣留的货物,尽管有进口许可证或文件,但未在法律规定的额外期限内提交必要的许可证和文件,则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会转移给公众,或者可能会被清算。

  • 海关弃置意图(《海关法》第164条): 货物所有人可以自愿放弃其对海关扣押货物的权利,并将货物弃置海关。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通过海关出具的报告转移给国家。

五、海关仓库货物清算流程

海关扣留但所有者未在法定时限内认领的货物,或者所有权已最终转移给公众的货物,均属于清算货物。

1. 进入清算状态的条件和时间表

根据第4458号法律第177条和清算条例,在下列情况下,物品符合清算条件:

  • 旅客随身物品等待期: 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存放在海关仓库中,但其所有者未在法定保留期限(通常为 3 个月)内缴纳关税或取得必要许可证而认领。

  • 超过临时存储和仓储期限: 货物在临时存储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加工,该期限对于海运货物为 45 天,对于其他方式抵达的货物为 20 天,以及在该期限届满后给予的额外时间之后仍未完成加工。

  • 决定的终局性: 指在用尽所有可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后,有关所有权转移给公众的行政或司法决定成为最终决定的过程。

2. 清算方法

已进入清算阶段的货物将由贸易部清算服务总局(TASİŞ)通过以下方法之一进行评估:

  • 拍卖销售: 在确定商品的市场价值和登记特征后,通过公开拍卖或电子竞价进行商品销售。

  • 零售销售: 通过 TASİŞ 零售店向公众销售适合个人消费的商品。

  • 分配给公共机构: 将适合公共服务使用的物品(例如车辆、电子设备、家具)移交给有需要的政府机构,可以免费提供,也可以收取费用。

  • 销毁: 在授权委员会的监督下,销毁对人类健康、环境或公共安全有害的物品,或已过期、是假冒伪劣产品或仿制品的物品。

六、针对公共财产转移决定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宪法第35条保障的 财产权 。因此,针对此类决定和海关扣押行为,有明确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规定。

1. 对司法扣押令的上诉途径

针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在走私调查框架内签发的司法扣押令,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如下:

  • 对扣押令的上诉: 对地方法院签发的扣押令的 7 天内 向更高一级地方法院(或初级刑事法院)提出

  • 请求返还货物(刑事诉讼法第 131 条):如果在侦查或起诉阶段确定扣押的货物不再需要作为证明犯罪的证据,或者货物没有参与走私,则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将货物返还给其所有者,无论是否提供保证金。

2. 对行政决定的上诉和司法救济

行政罚款、货物扣押和 财产没收决定, 应遵循《海关法》和《行政程序法》(İYUK)的规定。

A. 强制性行政申诉阶段(海关法第242条)

根据法律规定,在对海关当局没收财产或处以罚款的决定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用尽行政申诉程序。.

  • 时限和权限: 在决定通知相关方之日起 15 天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总署所属的 海关和外贸区域总署 提出上诉

  • 上诉的效力: 提交上诉后,区域主管部门将重新审查案件。如果上诉被驳回,或因未及时回复而被默示驳回,则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B. 确定司法途径和主管法院

收到地区管理局驳回决定通知之日 起30天内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性质而异。

一、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和中止执行(SD)

海关管理 财产转移给公众的决定、货物清算程序、扣押令以及与主要税额无关的一般违规处罚的 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 是行政法院。

  • 中止执行的义务(《行政程序法》第27条第2款): 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将所有权转移给公共机构或清算程序, 并不自动(依职权)中止相关行政行为的执行。 即使提起诉讼,海关当局仍可清算或出售货物。

  • 因此,原告必须在其诉状中明确 “暂缓执行”(SD) ,并向法院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执行该诉讼将造成无法弥补或无法补救的损害,且该诉讼明显违法。如果法院准予暂缓执行,则财产的清算和移交将暂停,直至审判结束。

二、应向税务法院提起的案件以及当然中止诉讼的影响

行政罚款和扣押程序 与主要关税及与这些关税相关的罚款 有关 是税务法院。

  • 自动中止征收(《行政诉讼法》第27/3条): ,向税务法院提起针对与本金税额相关的行政处罚的诉讼 将自动中止 。但是,这仅适用于金钱罚款;对于涉及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公共部门的决定,必须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并请求中止执行。

七、侵犯公共和个人财产转移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请

海关或司法机关将财产移交公共领域并予以没收的决定,直接影响个人的宪法权利。在扣押和移交财产的过程中,若不遵循比例原则,则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

1. 适度与比例原则

根据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必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权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

  • 犯罪行为(轻罪或重罪)的严重程度与移交给公共所有的财产价值之间不应存在过大的比例失衡。.

  • 例如,因轻微的税务差异或简单的违规行为而没收全部财产并对个人施加不成比例的负担,被认为是对财产权的过度侵犯。.

2. 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的程序

在用尽所有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地区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或最高法院)后30天内,个人可以以财产权或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宪法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则可能导致重审以纠正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并返还已转移至公共所有的财产或给予相应的价值补偿。

第八章 乘客和义务人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为避免货物在海关区域被扣留和丧失所有权的风险,相关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事先确定物品的性质和范围: 出行前准确分析从国外带来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礼物还是商业物品的类别至关重要。

  2. 红线优先和准确申报: 如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在机场和边境口岸选择红线,并向海关官员提供口头或书面申报。即使申报的货物超过免税限额,也不会造成罚款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最多只需缴纳最高税款即可取回货物。

  3. 在报告中添加评论: 货物在海关扣留或没收时编制的报告应仔细阅读,如有任何遗漏或错误细节,应在报告中添加评论并签名。

  4. 监控诉讼时效: 根据《海关法》第 242 条规定,向地区管理局提出行政申诉的 15 天期限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30 天期限绝对不能错过。

  5. 请求中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法院提起的撤销诉讼中,必须在申请书中包含中止执行的请求;否则,即使胜诉,财产也可能已被清算。

九、结论

海关扣留进口货物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公众的程序是一个高度规范的领域,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来维护国家主权权利和个人财产权之间的微妙平衡。.

从货物在海关区域存放到所有权移交国家,整个过程中,必须正确界定行为的法律性质,明确区分行政扣押和司法扣押,并充分遵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期限。为防止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海关法律和行政司法程序所提供的保护机制的及时、全面运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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